China Policy Review

中国能源体制改革:回顾与展望

- 冯升波

提 要 :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核心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放开行业管­制改造计划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能源革命向纵深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和业­务有序放开,统一开放的能源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政府管理职能进一步转­变。我国能源市场化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与新时期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在回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能源体制改革­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存在的关键问题,展望了改革总体方向。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放开市场管制和限制”是重要依托。经过40 多年的改革,我国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部分要素市场价格也正­逐步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经­营企业已经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作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能源行业以改革推动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支­撑。梳理能源行业改革历程,总结其改革与发展经验,对于进一步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回顾

改革开放初期,能源等垄断性行业囿于­政企合一、国家垄断经营的体制,处于短供低效的状态。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能源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促进经营市场化和­监管现代化。伴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大潮,能源体制改革整体上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改革探索阶段(1978-1998 年)

1982 年,党的十二大正式确立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发展模式。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肯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阶段”。党的十三大在“有计划商品经济”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使经济活动更加向市场­倾斜。这一时期,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开始发挥,建立了“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政府—市场—企业”传导模式,商品经济得到极大发展,标志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电力和油气行业通过放­松准入、政企分开进行市场化初­步探索,着重缓解供需矛盾。

这个阶段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以电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放宽准入、集资办电”为核心,实行多家办电、联合办电,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投资由国家计划内­解决,地方投资由地方全民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等分年度­集资,打破了电力部门独家办­电、独家管电的局面。发电侧逐步形成多元化­主体,中国华能集团、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成立。

石油工业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探索改革,石油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相继撤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陆­续成立。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新组建,与中海油一起分区域控­制上游勘察生产和中游­管输,各地管网和燃气公司经­营区域内下游配送和销­售。以石油价格改革为中心­的流通体制改革开始深­化,原油价格实现与国际接­轨,成品油价格由政府指令­性定价机制变为政府指­导价基准上的自主定价。

(二)改革推进阶段(1999-2012 年)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第四轮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了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有力推进产业拆分重组­和市场化改革。电力行业, “政企分开、打破垄断”,培育电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此阶段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行业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电力­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厂网分开”,在发电侧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电力行业效率。2002年第一轮电改­后,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重组为华能、国电、大唐、华电和中电投五大发电­集团,电网业务拆分重组成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两大电网公司。油气行业,三大石油公司相继开展­内部大重组,将油气主营业务资产剥­离,独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推进未上市业务内­部改革。适应行业重组和企业上­市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不­断出台,油气价格、矿权、进口配额、行业准入等各项市场化­改革开始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始显现。随着中国加入WTO,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积极进­入油气行业,市场呈现多种经济成分、众多市场主体既相互合­作又激烈竞争的新局面。

(三)改革深化阶段(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些都为我国提出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下一­步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2020年 5 月 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及重要­意义。2015年,中央印发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中发﹝2015 ﹞ 9号文),电力行业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有序放开输配电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等构成­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路径。2017年 5 月出台的《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油气领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路径和主要任务,改革重点主要包括深化­油气勘察开采、进出口管理、管网运营、定价机制等。

二、能源体制改革现状与挑­战(一)能源体制改革现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能源领域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着力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努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1. 不断优化市场结构。区分自然垄断环节和

竞争性环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市场准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初步形成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的格局。深化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对境内注册内外资公司­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油气­探矿权竞争机制,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推进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放开配售电业务,配电环节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深化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深化国有能源企业改革,开展能源领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完善企业治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治理能力和发展活力显­著提升。

2. 健全能源市场交易体系。推进能源交易体

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搭建能源交易平台,组

建全国和区域性煤炭、石油、电力交易中心,促进能源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煤炭行业产能­置换、中长期合同等机制,构建上下游产业互利共­赢发展格局。持续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在放开钢铁、水泥等4个重点行业发­用电计划试点基础上,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逐步形成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能源­市场交易体系,不断扩大原油、煤炭等期货产品交易规­模。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实现调峰资源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3.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1)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推动实现燃煤发电“基准价 +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平稳推进以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新建光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推动跨省跨区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送电价格,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缩短成品油调价周期,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放开液化石油气、非常规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通过分步推广,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明确所有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气量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2)逐步建立输配电价格监­管体系。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电网和专项工程定价办­法、配电定价指导,探索实施配电网激励性­定价,开展两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和电价核定。改革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强化配气价格监管,开展成本监审,构建起天然气输配领域­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3)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推行阶梯电(气)价制度,完善峰谷分时电价、环保电价支持政策,建立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机制,开展清洁能源消费替代­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结合的绿色电力交易,降低绿色电价。

4. 健全能源治理能力和体­系。(1)完善能源

法律体系。推进能源领域法律及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加强能源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加快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新能源等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进程。(2)推进依法治理能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政企联动、互为支撑的能源普法新­格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3)创新能源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发挥能源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导向作用,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能源市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能源体制改革存在的关­键问题

能源行业经过40多年­改革与发展历程,以增量带动存量的边际­改革总体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深层次体制矛盾已逐步­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准入障碍尚未彻底­消除,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在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勘­探与开

发利用等利润丰厚的上­游领域,国有资本仍然占绝对主­导的地位,社会资本进入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在一些地区,行政性垄断、地区垄断与市场分割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并相互­交织;民营资本无论是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还是垄断性业务领域都­还存在一定的壁垒,包括民营资本进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还面临法规、营商环境、配套融资、市场透明度等多方面的­困难,实际推进情况与政策预­期还存在一定差距等等。

2. 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仍未完全到位。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提出在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等领域­要加快价格改革步伐。但目前,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仍主要以政府­定价为主。垄断环节价格核定科学­精细化程度仍需加强,成本补偿机制不完善,在交叉补贴金额测算口­径和分摊方法上未达成­共识。竞争性环节市场化不充­分,燃气机组、抽水蓄能电站等高价机­组成本疏导至销售侧的­机制尚未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不完­善,非居民用气价格尚未市­场化。油气储备制度不完善,投资主体单一,储气调峰定价机制尚未­建立。

3.“管住中间”未有突破性进展。多年来,有

关方面对电力、油气等行业的改革模式­进行了深入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也提出了许多具建设性­和探索性的改革方案和­模式,但总的来看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电网企业剥离了装备制­造业务,但仍存在不少竞争性业­务亟待与网络业务有效­分离;电网企业投资规划机制­亦有待创新完善。油气管网公司虽已独立­存在,但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地方管网间资产业­务关系、公平无歧视开放等问题­尚需尽快解决。

4. 能源法治体系尚待完善。能源领域法律法

规修订滞后于能源发展­与改革进程,能源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政策没能­及时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能体现立法先行对体­制改革的驱动作用。能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手段较­为传统、违法惩治力度不严等问­题,不符合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要求。

5. 能源监管体系亟待调整。中央与地方职责

关系尚未理顺,能源规划、监管机构职能不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不够清­晰,能源市场行政壁垒较突­出,能源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行政审批取消或下放后,后续监管对接机制不到­位。监管职能分散,部门间监管目标不一致、监管措施不协调,垄断环节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程度不足。对市场运行、公平接入、普遍服务、投资者及消费者保护,以及电网、天然气管线、热力管线等监管,对各地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监察等,均有待加强。

三、“十四五”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展望

“十四五”时期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起步期,是继续破除体制机制障

碍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攻坚期,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继续深入推­进包括能源体制改革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十四五”时期也是进一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我国将面临加快能源低­碳转型、持续提高能源效率、保障多元安全能源供应、创新引领能源科技发展­等新的形势,对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迫­切要求。在优化市场结构、培育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强化能源治理能力和体­系等方面亟需深化改革。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

1.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制度性放宽市场化准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2)推进油气矿业权改革,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加大矿业权出让频次,严格区块退出机制,推进油气矿业权流转。(3)推动各类发电主体放开­发电计划,放开经营性用电计划,稳步放开跨省区发用电­计划,推动发电主体和售电侧­主体直接参与跨省交易。

2. 深化国有能源企业改革。(1)推进国有能源企业分类­改革,创新国有能源资产管理­体制、现代能源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2)推进电网竞争性业务市­场化改革,落实电网企业装备制造­业分离,稳步推进电网企业放开­勘测设计、电力施工业务。建立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监管清单,实施清单管理、动态调整。(3)深化油气领域竞争性业­务市场化改革,推进油气管网建设运营­机制改革,引导省级管网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公司,保障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二)加快培育现代能源市场­体系

1. 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1)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推动完善各类交易平台­规范透明运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双边­合约交易为基础,现货交易为核心的能源­市场交易机制。(2)推进油气交易平台建设,统筹推进油气市场枢纽、交易中心、期货交易所建设,完善运营交易规则,形成有影响力的天然气、成品油现货交易价格,稳步推动原油、天然气期货市场建设。(3)统筹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开展新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探索电力期货交易,加快建设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辅助服务市­场,推进市场运营机构规范­运行。

2. 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1)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进一步完善能源管­输定价机制,探索输配分开定价机制。(2)适时放开国内成品油价­格,取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现天然气价格调整常­态化,居民用气价格逐步调整­至合理区间。(3)建立市场化电价与优先­购用电电价的有效衔接­机制。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以外的所有­类别销售电价,建立与市场化电价相适­应的目录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解决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三)强化能源治理能力和体­系建设

1. 健全完善能源法治体系。(1)健全能源法律法规,统筹推进能源法律法规­修订与配套规章立改废。加快《能源法》立法进程,推动各单项立法修订,完善补充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2)严格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2. 强化创新能源监管服务­能力。(1)创新能源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手段,提升能源监管能力,协调加强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监管、管网环节的自然垄断监­管和能源行业的社会性­监管,加强能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2)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支撑、优质高效的能源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能源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数据信息整合共享,提升能源公共服务质量­和效能。(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系统分­析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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