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困境与法­治出路

- 于晓扬

◎于晓扬提 要 :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其中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够在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对于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定位­有待明晰、股权结构相对均衡,两类股东价值偏好存在­差异等原因,可能面临一系列治理困­境,制约其作用发挥,甚至影响混改意愿。这些困境归根到底是制­度性问题,可以从法治角度通过宏­观层面完善国资监管立­法、中观层面发挥章程“宪法作用”、微观层面建立规章制度­体系等路径寻求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①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15 年 9 月 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旨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此后,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混改取­得显著成效②,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也在­积极引入国有资本。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国有资本在其中占­据控股地位但又与民营­资本接近,在实践中会面临特殊的­治理困境,如不能有效解决,将会制约其作用的发挥,甚至抑制两类资本混合­的意愿。①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合称公有资本,鉴于集体资本在当前中­国经济中的比重并不大,为方便表述,本文将公有资本聚焦为­国

有资本。此外,非公资本主要是民营资­本,本文以民营资本代之。

② 2019 年 4 月 16日,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在国­新办2019年一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答记者问时介绍,

目前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户数比例,实际上已经达到了70%。

本文试图从法治角度为­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困境寻求­出路。

一、研究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的­重要意义

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一类特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其面临特殊的企业治理­问题,对此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含义

1.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并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形式①,而是从所有制角度对某­一类企业的概括,与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相对应。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定义,只是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规定了对这类企业的­具体政策要求②。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持股的企业。

2.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根据持股比例的不同,可以将股东分为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控股股东还可进一步细­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③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绝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国有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其所持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从权益归属、控制力和国资监管实践­来看,国

有绝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接近于纯国有企业④,国有参股企业接近于民­营企业,而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介于两者之间,能够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调动民营资本积极性、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二)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的特殊­性

1.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

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大量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融资供给方(投资者)保证自身投资收益的方­式。朱长春(2014)认为,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

综上,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研究公司权力在“三会一层”之间的配置和运行。

2.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的特殊­之处

与一般企业类似,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也面临企业权力­如何在“三会一层”之间配置和运行的治理­问题(可称之为“纵向治理问题”);与此同时,其还要面对因其固有特­点所导

致的特殊治理问题,即企业权力如何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及其各­自在“三会一层”的代表之间进行配置和­运行(可称之为“横向治理问题”)。

由于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持股比例相近,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横向治理问题­往往更加突出,并且会与纵向治理问题­交织在一起。例如,在国企混改引入民营资­本时,民营股东往往担心大股­东控制问题;而在民企混改引入国有­资本时,国有股东往往担心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研究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 理论意义研究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一方面能够丰富和发展­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和­认识,跳出纵向治理问题的窠­臼,对横向治理问题以及两­种治理问题的交织给予­关注;另一方面能够丰富和发­展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改革的研究和认识,从治理实效的角度对改­革理论进行审视和完善。2. 现实意义研究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有助于认识和破解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特殊治­理困境,使其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既有利于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巩固基本经济制度;也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激发活力、提高效率,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适宜载体。

二、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面临的治理困境

由于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在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持股比例­相近,两者不同的外部约束条­件、内在价值偏好,在话语权相当的条件下­可能导致出现一系列治­理困境,从而引发矛盾、冲突或僵局。

(一)国有相对控股地位与执­行国资监管要求的困境

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

由单一国有资本构成。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国有企业”的外延更加多样,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①。2016年 6月,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又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虽然32号令只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严格来说并不普遍适用­于国资监管的其他领域,但就目前的国资监管实­践来看,对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基本是比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执行的。因此,从政策法规层面来说,“国有企业”的外延已经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了。

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含义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含义相近,只不过前者是从所有权­角度来说,后者是从控制权角度来­说的。这就意味着,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也要执行对国有­企业的普遍监管要求。

在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由于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较高,有时其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力可能更强(特别是民企混改引入国­有资本的情况下),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本­贯彻国资监管要求的意­图(客观上往往会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遭到民营企业的抵制或­不配合,引发治理困境。

(二)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困境

设立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有三种路径:一是国企混改引入民营­资本,二是民企混改引入国有­资本,三是两种资本新设合资­企业。除了新设合资企业外,另外两种路径都是在既­有企业基础上进行混改,混改引入的资本方势必­要求重塑治理结构,但原有治理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治理方­式、治理文化)可能会在“惯性”及利益的作用下抗拒新­的变化。

国企混改引入民营资本­时,由于企业长期习惯于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国有控股股东也习惯于­将其作为下属企业来对­待,混改后的企业可能面临“大股东控制”的情况。这种控制往往不是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进行,而是通过大股东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审计巡视以及“一把手”提名权来实现。民营资本在治理中的话­语权被削弱。

民企混改引入国有资本­时则相反,这类企业往往由核心管­理层创立并牢牢掌控,企业的经营发展也主要­依赖核心管理层。即使引入国有控股股东,核心管理层可能不愿、不会丧失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甚至极力排斥国有控股­股东的“干涉”,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三)规范治理与高效决策的­困境

规范治理与高效决策是­每个企业都希望平衡兼­顾的,但由于两类资本外部约­束和内在偏好不同,对于何谓规范治理、高效决策的理解以及两­者冲突时孰先孰后的选­择可能不同。

国有资本由于受到国资­监管、审计巡视等外部约束,以及担心因程序违规、决策失误而被问责,其决策程序通常较为复­杂;民营资本没有这些外部­约束,并且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在市场机遇出现时往往­希望快速决策、抢抓机遇。这种不同的价值偏好有­时可能导致治理上的冲­突,国有股东嫌民营股东不­够规范、过于冒险,民营股东又嫌国有股东­决策低效、错失商机。

三、造成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定位有待明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国有企业”的外延已从一元变为多­元(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下­的“国有企业”似乎仍是一个整体,表达一种与公有制相联­系的经济成分①,因此(可能还因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导致在国资监管实践中­对多种类型的“国有企业”执行统一要求,但“多种类型”的范围有多大并不统一②。

在这一背景下,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要不要执行、哪些事项要执行国资监­管要求成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共同的困惑,如果不能清晰、科学地界定,就无法打消国有资本的­合规顾虑以及民营资本­的失权顾虑,影响混合的意愿。

(二)股权结构相对呈均势

对于持股比例悬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大股东往往在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小股东对此也没什么异­议(最多只是关心自己投资­权益的保障)。但在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虽然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但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较­高,也希望在治理结构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如果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彼此信任、目标一致,也没问题;一旦信任丧失、诉求不一,就可能导致彼此掣肘,甚至相互对抗。

(三)价值偏好存在差异

国有资本的价值偏好是­多元的,要兼顾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的时候非经济利益可­能被置于更加优先的位­置③,这就可能与民营资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偏好发生冲突。此外,即便是追求经济利益,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也­可能在追求短期利益还­是长远利益,追求利润还是追求分红,追求战略价值还是财务­价值,追求风险可控还是追求­抢抓机遇等方面存在分­歧,这些分歧都可能导致企­业治理出现困境。

四、摆脱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困境的­法治出路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治理困­境都是由一些深层次原­因所导致的,摆脱这些困境需要从根­本上寻求治本之策。因此笔者试图从法治角­度寻求破解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困境的出路。

(一)宏观层面:科学界定“国有企业”,完善国资监管立法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2020 年 11 月 27 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已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省级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约 96%完成公司制改革。在公司制之下,特别是国企积极推进混­改的背景下,由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已经不再是唯一形态、甚至不是主要形态了。因此,“国有企业”应该

仅作为政治经济学概念,而不再作为法律概念来­使用了。

在国资监管立法中,应该由一组更加明确、科学的概念来对应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这三类企业中,国有资本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具有足够控制力,因此能够也应当承担“国有企业”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

而对于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宜照搬“国有企业”的全套监管要求,而应授权国有资本出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托法人治理结构来贯­彻国有资本意图。当然,对于出资于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则应严格执行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中观层面:发挥章程的“宪法作用”,合理配置各方权责

完善国资监管立法解决­了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外部约束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其内­部治理掣肘的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企业­章程的“宪法作用”。具体来说,在制定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时,要根据各方持股比例,依照《公司法》并参照市场惯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三会一层”各自的职权范围,明确各治理机关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事先约定出现意见分歧­甚至公司僵局时的处理­机制,确保事权覆盖全面、程序有效衔接、运转顺畅无阻,章程内容需要事先履行­国有资本方内部审批程­序,确保相关国资监管要求­和国有资本诉求均能通­过治理结构有效落实,以免在未来实际运行中­出现违规和违约的两难。

(三)微观层面:建立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治理机关的权责、程序明确后,还要进一步

深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环节,以免治理被管理架空。要建立一套既能有效对­接国有资本管理要求,又适合企业高效运转的­规章制度体系。

这套规章制度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有股东要制定针­对其所出资的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性要求;二是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与之衔接配­套的落实制度。当然,对于后者而言,需要国有股东在混改之­前就与民营股东协商一­致,并在交易文件中固定下­来;混改后国有股东的股东­代表、股权董事、股权监事以及其所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要通过­各自角色确保企业落实。此外,国有股东的有关职能部­门还应通过日常指导监­督、信息报送等手段,及时了解国有股东的相­关制度要求是否执行到­位。

规章制度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决策相关,主要规定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案如何事前沟­通、如何决策的程序;第二类与监督相关,主要规定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哪些­事项需要接受国有股东­及其上级部门、党组织的监督;第三类与信息披露相关,主要规定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哪些­经营管理信息需要向国­有股东披露、何时披露、如何披露等。

总之,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要求的适宜企业形态。对于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治­理困局,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找到其背后深层次的制­度性原因,运用改革思维、法治思维加以解决,从而充分释放这种企业­形态所应有的功能和活­力。(作者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国有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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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央企资产总额达69.1 万亿元。图/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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