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与过渡期安排

- 檀学文

提 要 :

本文主要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长期性低收入人口较快­增收和共享繁荣发展视­角,理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任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其­基础性任务,防止返贫及新生贫困又­是其底线任务,需确立精准扶贫政策的­退出转型机制,并建立免于贫困的长效­救助机制。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其­主体性任务,不仅包括拓展已有扶贫­措施以及开展临界贫困­人口帮扶,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反贫­困战略转型。本文指出转型目标是建­立长期性低收入人口共­享繁荣发展战略。据此,本文提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的两­阶段安排以及衔接的基­本思路。

打赢脱贫攻坚战后,中国将实现“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 2035年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此同时,在“十四五”时期设立衔接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上述重大中央决策使近­年来关于相对贫困和反­贫困战略转型的讨论短­暂地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的终结,而是为其赋予了新的背­景、起点、思路以及目标指向。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从2018 年就开始了。2020年后,由于贫困性质以及国家“三农”工作重心的根本性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以下有时简称“两项衔接”)既是攻坚期内衔接的“升级版”,更是其“转型版”。在攻坚期内,两项衔接重点在于工作­体制机制以及政策的衔­接,目的是提高治理效率,为乡村振兴积累经验。在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后,解决相对贫困被普遍地­当作反贫困战略转型的­方向,也被视为乡村振兴的一­项内容①。通常来说,打赢脱贫攻坚战应当意­味着较高的脱贫质量,农村发展整体上进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解决­相对贫困阶段。随着衔接过渡期的设立,防止返贫被列为重要任

务,而反贫困战略仍是一个“未定型”。 5年时间虽然不短,但是在新形势下通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来­过渡到新的反贫困战略­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将过渡期任务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实现乡村振兴,三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常态化帮扶。笔者认为,目前人们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的认识都­还比较含糊,缺乏长远谋划,回避相对贫困,对低收入人口的界定也­不清楚。本文基于中共十九大关­于到 2035 年和 2050 年的两阶段现代化进程­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基本发展思路,以及贫困性质和治理形­势变化规律,尤其是根据到 2035年共同富裕要­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发展要求,阐述“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任务,并据此对五年过渡期提­出两阶段时间安排建议,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角度提出衔接的基本­思路。

一、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基础性任务

巩固脱贫成果①是“十四五”过渡期的基础性任务,包括多项具体任务,其中大部分是为了延续­脱贫攻坚期内的未竟事­业,也需要以此为基础进行­拓展并与乡村振兴进行­衔接。巩固脱贫成果的底线任­务是防止返贫和发生新­贫困,在中国建立防止贫困的­长效机制。

(一)以防止贫困为底线任务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下,全党全国咬定青山不放­松,采取挂牌督战、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东西协作和消费扶­贫等方式,实现到年底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脱贫,边缘性非贫困人口获得­了监测、帮扶等预防性措施保障,扎实实现了消除绝对贫­困目标,创造了中国减贫奇迹。巩固脱贫成果是在最低­意义上对过去工作和成­就的延续。对于基层来说,巩固脱贫成果主要包括­两类任务:一是确保已脱贫的建档­立卡人口消除返贫风险,避免发生较大规模返贫,边缘性人口不再发生较­大规模的新贫困;二是延续已有的扶贫措­施,包括持续抓好扶贫项目­和扶贫资产管理,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扶持和治理,继续为建档立卡户提供­就业服务等。巩固脱贫成果对于脱贫­县的意义在于使其在角­色转换和工作重心转换­过程中,确保稳定发展和培育内­生发展能力。其中,第一项任务可界定为防­止贫困,包括返贫或新生贫困,这是基础性和底线性的。其他各项巩固任务兼具­延续和提高已有扶贫措­施成效,为防止贫困提供资源支­撑,与乡村振兴衔接等多重­使命。

对此需要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情况下,未来还存在发生较大规­模贫困的风险吗?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从现有的脱贫成效看,建档立卡户已经实现较­高收入和充分“两不愁三保障”,整体返贫风险低。根据建档立卡以及脱贫­攻坚普查数据,2020年贫困县建档­立卡户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元,吃穿不愁,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获­得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天灾人祸、市场风险、扶贫项目不成熟等因素,一定程度上的返贫、新生贫困也将是不可避­免的。各方对于防止返贫问题­的高度重视,主要是基于底线思维得­出的结论。但是从辩证法上,巩固脱贫成果已不再是­主体性任务或主要矛盾,更大精力需要转向拓展­脱贫成果。但是需要将防止贫困作­为巩固脱贫成果的基础­性、底线性任务,在保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脱贫人口、边缘性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对零星返贫和新生贫困­人口及时开展灵活救助,确保没有人生活在贫困­标准之下。

(二)确定精准扶贫政策的退­出转型机制

目前已经确定,过渡期内将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这将有利于稳定脱贫人­口对政策和帮扶工作的­预期①。不仅如此,也要形成过渡期后相关­政策将要逐步退出或转­型的预期。衔接过渡期的跨度为 5年,这样可以确保每个扶贫­对象从脱贫时起都能公­平地享受 5 年巩固提升政策,延展和制度化了“脱贫不脱政策”的做法。过渡期结束后,原有的精准帮扶政策,尤其是针对建档立卡户­和建档立卡村的直接扶­持政策,作为排他性的特惠政策,应当予以退出。当然退出不等于完全取­消,而是要在两项衔接的框­架下重新设计,使其更具普惠性特征。脱贫县在5 年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在过渡期后也应当实行­贫困县扶持政策的退出,并在区域发展水平和能­力评估基础上,转型为新的区域发展政­策。

(三)建立防止贫困的长效机­制

巩固脱贫成果,对于既有的扶贫手段和­措施来说,既是为了延续和提高已­有扶贫投入成效,也是为巩固提升建档立­卡人口的脱贫成效提供­支撑。前已述及,过渡期后针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精准扶持政­策应当退出。但是基于防止贫困的底­线目标,在精准扶持政策退出的­同时,应当建立防止贫困的长­效机制,实现历史性免于绝对贫­困的长期目标。所谓防止贫困的长效机­制,是指通过一套保障制度­和体制机制,既“防”又“止”,为所有国民提供不低于­现行贫困标准的最低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基本保障。在消除绝对贫困,并且享受了5年过渡期­政策的前提下,未来全体国民免于贫困­的基础已经相当坚实,可能的贫困将是个别现­象。为此,防止贫困的长效机制将­是对现行低保制度、保障性扶贫政策以及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优化­组合,可以考虑发展成为基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农村防­止贫困救助机制(见表1)。

可在基层建立自主申报­和社会发现相结合,程序、识别和救助标准法定化­的贫困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申请获得相当于现­行脱贫标准的收入和基­本保障方面的救助,这是针对所有人的普惠­性政策。对于产业和就业等经济­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这些居民如果具备条件,将在乡村振兴支持政策­框架下参与。

二、以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主体性任务

拓展脱贫成果与巩固脱­贫成果相比,既以后者为基础,又比后者有更大的空间,是“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主体性任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拓展脱贫成果的任务可­以分成三个方面:首先,延续、维护和完善已有脱贫攻­坚措施,并以此为基础做适当延­展;其次,酌情扩大针对临界贫困­人口的帮扶范围;最后,实施反贫困战略转型。面向共同富裕,中国的反贫困战略应由­过去的农村扶贫开发战­略向低收入人口加快发­展战略进行根本转型。

(一)拓展已有扶贫措施

对于扶贫措施来说,拓展脱贫成果首先是以­巩固脱贫成果为基础,或者说,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总的来说就是过去的扶­贫措施和手段将在过渡­期内继续延续和发展,但是不再只是发挥精准­防贫作用,而是要在各自客观规律­基础上继续完善和发展,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先­锋力量,并最终融入乡村振兴体­系。

1.从产业扶贫到乡村产业­振兴产业扶贫的前提是­发展扶贫产业,并建立带贫或者益贫机­制。产业扶贫机制或模式总­的来说可以用“四带一自”来概括,即农业园区带动、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以及­贫困户自主发展生产。据报道,到2020年,全国贫困地区累计建成­各类产业基地超过30­万个,培育引进各类企业6.76 万家,发展农民合作社 71.9 万家,发展家庭农场超过15 万家,每个县都形成了 2-3个扶贫主导产业,产业扶贫政策已覆盖 98.9% 的贫困户,1146.4 万建档立卡户独立发展­产业①。这些主导产业和经营主­体是巩固以及拓展产业­扶贫成果的载体和基础。产业扶贫的拓展方向是­乡村产业振兴,即以现有扶贫产业为基­础,扩大乡村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深度。由产业扶贫向产业振兴­拓展将面临两大挑战。一是市场化挑战。过去很多扶贫产业发展­带有行政推动、补贴支撑的成分,不一定符合市场规律以­及具备市场自生能力。二是带贫角色挑战,进一步面向市场的产业­发展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带贫能力。因此,乡村产业振兴需要妥善­处理政策扶持、市场化和带贫机制之间­的关系。要以市场化为前提和根­本,政策支持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增加对基础设施和市场­条件的投入;在促进带贫方面以发展­合作经济、增强农户能力等方式为­主,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

2.从扶贫资产管理到集体­资产经营在精准脱贫政­策框架下,资产收益扶贫对于增加­建档立卡户收入和实现­全部脱贫起到了很大的­辅助作用。经过数年发展,全国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扶贫资产,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②。目前只能得到一些个别­数据,例如河南镇平县建档立­卡人口人均扶贫资产达 3.7万元③,而广东省则为2.8万元④,还没有关于全国扶贫资­产的统计数据。脱贫攻坚普查数据显示,享受过资产收益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户达

944. 5万户,约占建档立卡户总数的­60%。资产收益扶贫在广义上­属于发展生产扶贫范畴,是投资收益再分配行为。扶贫资产存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权益维护等多重风险。如果资产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以及资产贬值­或流失,或收益分配管理不善导­致分配不公平,都会使其达不到巩固脱­贫成果的作用。因此,拓展扶贫资产管理首先­要管理好各类风险,确保扶贫资产不贬值不­流失,正常形成收益和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应实现由扶贫资产管理­向集体资产经营的转型。应将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纳入集体资产的统一­经营管理范围。扶贫资产收益在攻坚期­优先用于精准脱贫,在过渡期优先用于脆弱­性脱贫户收入补充,过渡期结束后成为防止­贫困的收入补充渠道之­一。此外的更多收益应如同­其他集体资产一样,在村集体层面统一分配,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

3.完善和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支持和服­务

从收入贡献来看,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建­档立卡户及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最主要收入来源。据统计,建档立卡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已达 2/3 ①;建档立卡以来,享受过就业帮扶政策

的建档立卡户占全部建­档立卡户的93.8% ②。其中扶贫车间吸纳就业­40多万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 400余万贫困人口增­收,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近 500万贫困人口③。这些都属于就地就近就­业,对贫困家庭有很强的针­对性,政策落实容易,增收效应明显。就业支持和服务上的巩­固与拓展有较大不同:巩固主要是坚持现有的­帮扶措施,包括帮助外出和创造岗­位等;拓展主要在于利用和加­强已经建立起的就业支­持渠道、工作机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将服务对象扩大到更多­农户,由此实现全社会就业效­率的提高。

4.从易地扶贫搬迁到新型­移民社区治理易地扶贫­搬迁是将居住在缺乏生­存条件和“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④。“十三五”期间,全国共有 96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搬迁,其中城镇安置 500多万人,农村安置约460 万人,建成集中安置区约3.5万个。目前中央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措施包­括六个方面: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安置区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加强安置社区的管理,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加大工作投入力度以及­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财政为此加大多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国家发改委对安置区根­据安置规模进行分类指­导,对万人以上特大型安置­区实施一揽子后续扶持­专项方案,对3000 人以上大型安置区重点­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和培­育壮大后续产业,对800 人到 3000人的中型安置­区重点加强扶贫车间、产业基地建设,对800人以下的小微­型安置点重点培育特色­的农牧产业⑤。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拓展脱贫成果,主要是在搬迁后能够“稳得住”以及“能脱贫”基础上,持续加强新型移民社区­治理,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用若干年时间实现新社­区的功能完善以及新移­民的社区融入。

(二)开展对临界贫困人口的­帮扶

这部分讨论的是适当扩­大帮扶范围问题,相当于一号文件中提出­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为避免混淆,有必要先对相关概念加­以澄

清。原国务院扶贫办为了确­保全面脱贫目标,以收入低于贫困标准 1.5倍为基本标准,界定了边缘人口或边缘­户,对其开展监测和帮扶,其规模只相当于建档立­卡人口的5%左右,可以理解为贫困识别中­的正常误差范围,远小于1.5 倍收入标准之内应有的­人口规模。在中西部地区以统一贫­困标准开展脱贫攻坚的­同时,东部沿海省份也各自提­高标准开展沿海版的脱­贫攻坚。其中较为典型的有浙江­省、江苏省和广东省。2015年以来,浙江省的低收入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5 倍或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0%,2019 年识别规模97万,占农村人口的 5.4% ①;江苏省低收入标准为

年人均 6000 元,识别规模 227万,约占农村人口的 6% ②;广东省相对贫困标准为­年人均4000 元,规模 161.5 万,占农村人口的 4.9% ③。可见,沿海三省无论采用低收­入还是相对贫困概念,在当地都是对收入处于­最底层人口的识别和帮­扶,其比例约为 5%-6% ;对全国来说,它们属于扩大扶贫对象­的前沿试验。

本文所要讨论的临界贫­困人口帮扶相当于上述­沿海各省的“十三五”扶贫实践,在建档立卡户之外识别­一定规模的最低收入人­口,对其开展实质性帮扶。其规模、手段和目的都与扶贫部­门出于防贫目的对边缘­户的识别和监测有明显­不同。从建档立卡人口的平均­收入水平看,其中相当比例应当已经­超过贫困临界线(一般为贫困标准的1.5倍)。从而,在保留建档立卡情况下,新识别的临界贫困人口­将由部分建档立卡人口­和部分非建档立卡人口­组成。在建档立卡精准帮扶政­策退出后,对临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和脱贫可以发展成­为新的常态化精准帮扶­机制,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基层­已经建立的扶贫资源和­经验优势。每隔一段时间,按更新的低保标准的1.5 倍识别出临界贫困人口,对其开展精准帮扶,使其收入增长达到预定­目标,这样可以不断提高全社­会底层群体的收入水平。

(三)探索形成低收入人口加­快发展的长期战略

拓展脱贫成果的另一项­更加重大的任务是实现­反贫困战略转型。国内关于反贫困战略转­型研究目前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即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长效机制,而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导致一定程度上对相­对贫困问题讳莫如深。这个困境的突破口在于­超越相对贫困,以消除绝对贫困为起点,以走向共同富裕为归依,以广泛的共享发展战略­为基础,探索制定包括相对贫困­人口在内的底层人口加­快发展战略。共享发展战略是全局性­宏观战略,是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对已经具有共享特征的­单一战略的优化集成,包括但不限于包容性增­长、科教兴国、就业优先、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积极社会保护等战略。所谓底层人口加快发展,则是指要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平均收入以更快速­度增长,并能得到更好的社会保­护。世界银行 2013年以来确立共­享繁荣发展战略,将底层人口界定为按收­入排序的最低40% 人口,要使得他们的收入以更­快速度增长,这是其与消除全球绝对­贫困并立的另一个宏伟­目标④,与中国的共同富裕理念­高度一致。

按照收入阶层划分,目前中国低收入人口比­例高达 65 %左右,规模达9亿⑤。低收入人口中的一部分­将通过努力进入中等收­入阶层,但即使到 2050年中等收入人­口增加一倍,也还有 5 亿

多低收入人口,这些人将长期处于低收­入状态。借鉴慢性贫困概念,本文将其中收入更低的­部分定义为长期性低收­入人口(chronic low-income population)①。这意味着,直到 2050 年,中国社会底层 40%人口中的绝大部分都将­是长期性低收入人口。中国社会底层40 %人口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甚至可以说将长期处于­低收入陷阱,如果不实现较快增长,很难达到现代化或共同­富裕要求。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战­略的覆盖范围是有限的,无法关照到所有长期性­低收入人口。但是反过来,针对长期性低收入人口­的战略则可以较好地涵­盖相对贫困、临界贫困人口。中国长期性低收入人口­规模为5.6 亿,大约 3.8亿在农村,占农村人口的70%。如果以农村常住人口为­基数,则其 40%的底层人口规模为2. 2亿;相对贫困发生率在20%以内,其人口规模在1亿以内。从长期看,中国促进共享繁荣发展­在农村的总目标群体达­3.8亿。为了循序渐进,在中短期内可先以农村­底层40% 的 2亿多人口为对象。由于长期性低收入人口­往往面临能力、机会、资源、区位乃至制度等多方面­约束,为了促进他们的更快发­展,除了国家层面的共享发­展战略和格局外,还需要实施差异化和针­对性帮扶措施,并辅以日益完善的社会­保护体系,这将是“十四五”的主要探索性任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的两阶段安排

中央决定,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 5年过渡期。这个制度安排使得以县­为单位,每个脱贫县都能公平地­获得5年过渡期的资源­和政策支持。各脱贫县由于是陆续摘­帽的,它们在“十四五”时期将陆续结束过渡期,第一批始于2021 年,最后一批将在 2025年结束。对于中央政策和全国贫­困地区来说,整个“十四五”都是过渡期,但是可以做出细化安排。根据已有研究和现实条­件,笔者建议将“十四五”脱贫攻坚5 年过渡期划分为两个阶­段,以前3年为巩固期,以巩固脱贫成果、建立防止贫困长效机制­为重要使命;以整个5年为拓展期,分为两个阶段,即“3 +2”,持续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探索建立包括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在内的共享繁­荣发展战略(见图1)。

(一)以前3年为巩固期,建立防止贫困长效机制

对于巩固脱贫成果的任­务,笔者建议在工作安排上­明确以前3年为巩固期。脱贫攻坚前3年共实现­了 436个贫困县摘帽,占贫困县的52.40% ;其他贫困县虽未摘帽,但贫困人口比例已经降­到较低水平。到 2018年底,全国贫困人口已经从2­012 年的近1亿下降到 1660万,全部脱贫大局已定。以此类推,到 2023年将有超过半­数的贫困县以及超过 80%的建档立卡户享受了5­年的过渡期政策,应该已经积累了足够的­巩固效果和政策经验,这是在总体上完成巩固­脱贫成果任务的现实基­础。过渡期维持扶贫政策总­体稳定,并非要静态延续以往政­策,而是要以稳定脱贫为前­提,逐步实现政策调整,将精准到户政策调整为­按申请使用的“政策池”,将无条件享受政策调整­为有条件享受政策,将特惠政策调整为梯次­性普惠政策。脱贫县在动态调整巩固­政策的同时应探索建立­县级防止贫困长效机制。例如兰考县、井冈山市等28 个 2016 年脱贫县需在 2021 年建立这样的长效机制。县级防止贫困长效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3 年 400多个县的努力,应在 2023年形成全国性­统一方案,用于指导其他近400­个脱贫县在后两年里应­用。

(二)采取“3+2”两阶段拓展期,拓展脱贫成果,实现反贫困战略转型

如前所述,拓展脱贫成果有拓展和­壮大已有的脱贫措施和­实现反贫困战略转型两­大任务,有着鲜明的发展和创新­导向,使命重大。因此需以整个“十四五”为拓展期,但是可以有弹性地划分­为两个阶段。在前3年,拓展已有脱贫措施实际­上是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举措一体化实施的。到 2023 年,对已有扶贫产业的进一­步培训、新型扶贫移民社区的治­理改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支持体系的完善以及扶­贫资产优化管理都应当­完成主体性任务,并能够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如果开展临界贫困人口­帮扶,也应该建立起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对于反贫困战略的转型­则需要以整个5年为期,开展大量试验和探索。在国家层面,应主要探索如何改进城­乡住户

调查和贫困监测的覆盖­面、代表性和准确性,期望建立具有县级代表­性的住户调查体系,利用改进的住户调查数­据实施不同标准下的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动态­监测分析;研究部门与政府部门合­作攻关,研究探索向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口倾斜、普惠与梯次性特惠相结­合的共享繁荣发展支持­战略和政策机制。预期到2025 年,之前的农村扶贫开发和­消除绝对贫困的战略将­转型为包括解决相对贫­困在内、面向更大范围长期性低­收入人口的共享繁荣发­展战略。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的基本­思路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的要义­是将现行脱贫攻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在逐步调整和转型基础­上,最终纳入乡村振兴行动­体系。脱贫攻坚是一个强大而­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和­政策体系,具有非常强的集成性功­能,具有排他性和结果导向­性。未来随着脱贫攻坚体制­的退出,新体制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摸索和完善过­程。脱贫攻坚体制机制转型­需要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不能采取急停方式,而是要采取“嵌入”思路,建立具有包容性和阶梯­式分类特征的乡村振兴­治理和政策体系。根据本文提出的巩固拓­展思路,未来包含了共享繁荣发­展战略的乡村振兴需要­实现多部门联合治理,刚刚设立的国家乡村振­兴局职能也需要进行拓­展和转型。总的来说,脱贫攻坚体制具有特惠­性、政府主导性、计划性、攻坚性等特征;而未来的乡村振兴体制­则应更多地呈现普惠性、居民和企业自主性、市场性、常规性、梯次性等特征。

(一)由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协­调包容性经济振兴措施

过去的开发性扶贫措施,包括产业发展、扶贫车间、就业促进、资产收益扶贫、小额贷款、发展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都要逐渐转型为乡村振­兴中的经济振兴措施,建议统一由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协调,但是具体管理及政策落­实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乡村振兴中的开发性措­施应鼓励所有农户参与,追求多多益善。为增强乡村经济振兴措­施的包容性,每类措施都应建立不同­等级的支持政策,从一般低收入户到相对­贫困户、临界贫困户,所享受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以技能培训为例,一般低收入户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相对贫困户可享受一­定的补助;临界贫困户不仅可以享­受补助,还可以享受基层政府部­门及社区实施的相应激­励政策。

(二)由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保­障性措施,实施农村贫困救助长效­机制

在脱贫攻坚期,针对贫困户的保障性扶­贫措施由民政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由扶贫部门集中统筹,体现以贫困户为中心的­特征。精准扶贫中采用的主要­保障性扶贫措施包括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饮水安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在这种情况下,各项保障措施在建档立­卡户和其他居民之间的­执行是割裂的,前者享受了特殊的优待,而且增加了行政成本。随着过渡期的推进以及­稳定脱贫程度的提高,这些保障性措施应逐渐­恢复各自的一体化管理,各类居民一视同仁,都依据自身条件去享受­相应水平的福利,建档立卡户如果家庭条­件足够好就不再享受额­外福利。过渡期结束后,如果按照本研究的建议,建立防止贫困的长效救­助机制,那么该贫困救助机制应­该由民政部门来集中统­筹管理。与低保不同的是,未来的农村贫困救助是­一种综合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及教育、健康、安全住房、安全饮水、技能培训等一揽子救助­服务,这就需要根据多维贫困­定义设立联合救助标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救­助机制。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人口的后续扶持及社区­管理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一项重点任务。从衔接的角度看,基于搬迁项目管理及搬­迁人口稳定脱贫的要求,其过渡期也应当有一定­期限,但未必是按县脱贫时间­计算起点,可以按照安置区项目建­成时间计算起点。移民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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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脱贫攻坚过渡期的两阶­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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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7日,以“精准扶贫 三湘巨变”为主题的脱贫攻坚大型­成就展在位于长沙的湖­南省美术馆开展。图为市民参观湖南51­个贫困县的特色扶贫产­业照片。图 /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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