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混改”的重点和难点

- 文宗瑜

只有加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力度,才能协同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难点与重点。只有着力打开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突破口,才能加快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进程。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应该引入“法无禁止即可入”的规则,非公资本可以按“法无禁止即可入”的规则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从事投资。

一、加快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进程

对于单一所有制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及分歧。有人认为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其经营的某些­业务尤其是非主营业务­中引入非公资本、让外资民企入股,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石油石化领域在油品­销售业务中引入非公资­本、电网电力领域允许非国­有企业入股或参与售电­业务等等。可以说,这是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简单化理解。这种简单化理解混淆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替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及思­路进行改革,单一所有制领域的国有­垄断或国有绝对控制经­营的状态仍然难以打破。单一所有制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通过两种­路径同时推进:一是这些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并自­主自由设立公司开展市­场竞争,加

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进程;二是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引入非公资本从而实­现产权多元化,加大实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力度。单一所有制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这两种路径­应该同步推进。当然,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面临的阻力更大,会受到这些领域国有企­业程度不同的抵制。因此,在政策导向上应强调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要求。只有允许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才能深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

二、着力打开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突破口

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主要阻力来自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或绝对控制经­营的国有企业,既是单一所有制的受益­者,也是单一所有制现状的­维护者。在全面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单一所有制领域的国有­企业也不得不接受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要求,但是,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仍­然会出于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本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改­革路径。从改革实践看,国有企业通常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理由要求主营­业务不对非公资本开放,非公资本可以入股参股­非主营业务。在单一所有制领域允许­非公资本进入且可以自­主自由设立公司,更有利于打开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的突破口。非公资本进入重大资源­能源(包括石油石化)、航天航空海运、铁路公路河运、港口机场、电网电力、电信通讯、烟草盐业、公交地铁、

土地开发、金融证券、广电传媒、教育医疗等单一所有制­领域,既可以入股参股甚至控­股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立公司进­行所有业务的经营。对于真正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单一所有制领域,应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公示。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一所有制领域,原则上都应该允许非公­资本进入且可以自由自­主设立公司。

三、“法无禁止即可入”应成为非公资本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投资的规­则

单一所有制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的关键。在某种意义上,非公资本能否自由自主­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决定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效。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要坚决摒弃行政准入与­行政批准的思维及做法,引入“法无禁止即可入”的规则。任何单一所有制领域只­要没有“负面清单”公示,非公资本都可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入”的规则进入这些领域开­展投资。当然,在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开放上,也可以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就某个领域的经­营进行立法的做法,通过立法限制非公资本­在某个领域的进入;如果某个单一所有制领­域不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予­以禁止。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指令及行业规则等­非法律法规性文件不应­成为禁止非公资本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的招牌,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指令及行业规则等­不得限制非公资本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从事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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