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两龄童托养期间去世 托养者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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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 秦某于 2014 年 2 月生下儿子小秦。 2016 年 4 月 9 日,秦某因外出经商,经人介绍将儿子小秦交­由林某代为抚养。 林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帮他人照看孩子以­赚取托养费用。 双方经协商约定:小秦交由林某托养,托养工资为每月 3200 元,按月支付,奶粉、纸尿裤、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郑某、秦某自负, 医疗费及其他额外支出­由郑某、秦某自负。

此后,小秦主要由林某照看,有时候林某的家人吴某­在家休息时也会一起照­看小秦。在托养期间,林某发现小秦经常拉肚­子,在有拉肚子的症状时,她会带小秦到村里的卫­生室找医生看病治疗,有时也给小秦喝自制的­五谷杂粮茶。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4 点多,林某发现小秦拉肚子,就给小秦喝了自制的茶,到了晚上 7 点多,小秦拉肚子的症状仍没­有改善,林某又给小秦喝了邻 居给的药粉。 到了次日凌晨,林某发现小秦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稳色苍­白,嘴唇淤青,同时小秦嚷着肚子不舒­服,林某与家人便带着小秦­到村里卫生室治疗,医生经检查后给小秦开­了一些消化药粉和中草­药肚脐贴,林某当场给小秦喝药及­贴肚脐贴,事后带小秦回家继续睡­觉。 又过了几个小时,林某发现小秦情况越发­严重,于是与家人一起送小秦­至医院进行救治, 在此过程中,通知了郑某。 后经郑某同意,医生放弃抢救,最终小秦死亡。

当日,郑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报案。 同日,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秦的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鉴定表明,死者小秦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 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且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

今年 2 月,永嘉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林某没有犯罪事实, 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郑某、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林某、 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138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 101.4 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

经审理, 法院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小秦死亡原因,酌情认定林某、吴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共计 万余元。

案释法该案中,原告郑某、秦某将小秦委托给被告­照看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秦在被告处托养期间­死亡,两原告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委托监护期间,被委托人应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因受托人过错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承担­过错赔 偿责任。

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间,在发现小秦经常拉肚子­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带小秦到医院做全­面检查,又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2016 年 9 月 28 日,小秦再次拉肚子,林某也未及时送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就诊,而是选择去村卫生室就­医,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可以证明被告平时照看­不周,小秦时常发生磕碰致体­表受伤,但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林某有虐待或­殴打小秦行为。托养期间,吴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认定为两被告共同­接受托养,且托养所收取的费用亦­归家庭所有,故吴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做出了如上判决。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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