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芬太尼类管制刻不容缓
当地时间 12 月 1 日晚,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向中外媒体介绍中美元首会晤情况时表示,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中方迄今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 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并启动有关法规的调整程序。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列管 25 种芬太尼类物质和 2种芬太尼前体(只要通过一系列简单的化学反应,就可以直接转化为毒品)。
镇痛效应是吗啡的约 100 倍据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刘志民教授撰文介绍,芬太尼是迄今发现的最强效的阿片类,其等效镇痛效应是吗啡的约 100倍,而此后研发的一些芬太尼衍生物及地下实验室合成制造的“策划药”较芬太尼作用还要强大。“策划药”指的是这样一类化学品,其化学结构类似或功能类似于管制物质,但被特别设计过,以逃避管制。
在芬太尼的衍生物中,3-甲基芬太尼的作用和毒性比海洛因强1000 倍,几毫克即可致命。 另一种衍生物卡芬太尼的效能约为吗啡的 10000 倍, 是目前世界上最强效的阿片类,规定只能用于大型动物麻醉和制动。绝大多数是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
目前有多种芬太尼类物质出现在非法毒品市场。 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估计,2012 年至 2016 年间就有超过12 种芬太尼衍生物进入毒品市场。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类尽管有流失的处方类药用芬太尼,但绝大多数是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的,包括列管和尚未列管的 “策划药”性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2 年至 2016 年间,在东亚、欧盟和北美地区出现了 17 种芬太尼类物质,当时仅乙酰芬太尼一种列入了国际管制。
目前,1974 年合成的卡芬太尼———一种被认为是目前效力最强但同时也是毒性最大的阿片类,直到2018 年 3 月才被 UNODC 列入管制。早在 2017 年 3月,我国先行将卡芬太尼列入管制。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列管了 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 种芬太尼前体。芬太尼类物质也可作为药用国家药监局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市场上批准的医疗用芬太尼类药物包括: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 这些药物主要用于诱导和维持麻醉,在复合麻醉中与其它麻醉剂合用。 芬太尼有三种给药方式:静脉给药、透皮贴剂和肌肉注射。 静脉给药一般起效 1 分钟,可镇痛半小时; 透皮贴剂缓释药效,可持续 72 小时,主要用于癌痛等慢性疼痛的镇痛。在中国 2013 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 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13 种芬太尼类物质列为管制。更多的芬太尼类物质并未作为药用,而是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
在北美出现滥用权威统计显示, 我国人均阿片类药物的消费量仅为美国民众的千分之一。除了严格的医疗规范外,大众对麻醉成瘾有着天然的警觉。 虽然芬太尼是最常见的麻醉类用药,但在国内管控极其严格, 临床医生称之为“红处方”,在医院内部由药剂科单独管理, 医生应用必须凭相关证明。在国内,芬太尼类药物大多为注射剂, 仅有少部分用于临终关怀肿瘤患者镇痛的透皮贴剂制剂,每次开药的剂量也非常严格。 而在美国,芬太尼有口服剂型,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群众的易获取和滥用情况。 过量应用芬太尼导致呼吸抑制,严重时可能导致死亡。
UNODC 的报告显示 ,2016年, 美国有 63,632 人死于吸毒过量,创下历史最高纪录,比上一年增加了 21%。 这主要是因为与芬太尼和芬太尼类似物等医药类阿片相关的死亡率上升。这类类阿片(不包括美沙酮)涉及该国 19,413 人死亡,是 2015 年的两倍多。 有证据表明, 加拿大也受到影响,2016 年有大量吸毒过量死亡涉及芬太尼及其类似物。 在北美洲以外的区域,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影响相对较 小。在欧洲,海洛因和吗啡等阿片剂继续占主导地位, 但该区域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涉及芬太尼类似物的死亡案例。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 以每年平均 20%以上的速率增长,呈一种“爆炸式”增长势头。 截至去年底已达 700 多种, 远远超过列入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数量。国内龙头企业产品未出口到美国
国内常见的芬太尼类产品主要有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制剂及原料药等。一直以来,政府对此类麻醉药品监管都极为严格,将原料药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1 至2 家, 制剂生产企业控制在 1 至 3家。截至目前,仅有湖北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下称“人福医药”)、国药集团、 恩华药业三家获得相关批文。其中,人福医药是国内从事芬太尼类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 2017 年宜昌人福医药的芬太尼系列产品销售收入超过 20 亿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约 500 万人民币, 主要出口至斯里兰卡、厄瓜多尔、菲律宾、土耳其等国家或地区。截至目前,宜昌人福没有任何芬太尼类物质(中间体、原料或制剂)出口到美国。 (综合《南方都市报》12.4《解放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