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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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之为新版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近日出台,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税改革中的 6 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以精­准减税为导向,充分考虑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聚焦于最基础的民生领­域,对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民生目标有­重要意义。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 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标准分别计算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 1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 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 6 项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 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如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税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摘自《南方日报》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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