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
被称之为新版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近日出台,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税改革中的 6 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以精准减税为导向,充分考虑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聚焦于最基础的民生领域,对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民生目标有重要意义。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 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标准分别计算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 1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 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 6 项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 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如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税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摘自《南方日报》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