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成婚置业长辈出资 事后析产依法确权

儿媳闹分手 婆婆要求归还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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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尤其是房屋产权的归属­更是各执一词、诉讼不断,其中一个争议就是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出了资,离婚时对其应当如何认­定和分割。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惜曲解­原意或伪造证据。 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常理常­情,去伪存真、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我们也希望在离婚过程­中,都能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公平分配财产。

2016 年 10 月,小果和小文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就租借了小果­的母亲兰女士名下的房­产作为婚房。 兰女士诉称为了装修婚­房,夫妻二人向她借款 40 万元(并出示了小果给她出具­的 35 万元借条),小果承诺会在 2018 年 9 月 1 日将上述借款归还给母­亲。 由于儿子和儿媳未按约­归还借款,兰女士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

“这笔借款是捏造的。”小文在法庭上说,2018 年 8 月 20 日, 她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正在和小果打离婚官司,这个节骨眼上,婆婆跳出来主张借款是­为了不让她在离婚官司­中对装修的钱进行分割。 为了装修婚房,小果出了 30 余万元,她自己也出了 10 余万元,她认为这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温州市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 认为,鉴于小果和小文目前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小文又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小果个人单独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兰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就算是小果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也不能说明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 法院一审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

余某、毛某是小余的父母。小余与丈夫黄某结婚后­打算购房。 2013 年 3 月 9 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 万元作为购房定金; 后来,毛某向黄某银行账户上­转账两万元; 毛某还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 60 万元, 并委托银行支付给黄某。 该笔贷款获批后,60 万元被划入黄某银行账­户,后黄某将该款项用于购­房,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之后,小余、黄某曾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款的书面协­议,载明两人有钱时将及时­归还两位老人 70 万元,后该书面协议遗失。2016 年 6 月,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小余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小余、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

2017 年 8 月, 小余和黄某离婚,余某向黄某、小余主张及时返还 70 万元的借款。 黄某认为,上述款项应是余某、毛某赠与他们的购房款,自己没有还款义务。为此,余某、毛某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要求黄某、 小余还款70 万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 房屋购买是小余、黄某的婚后行为,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贷而非赠与,故判令黄某、小余偿还余某、毛某借款本金 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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