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要离婚 父母欲索婚前出资房
2013 年,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的成某和蓉某想多买一套房。 不过因为当时相关政策,加上夫妻两人因年龄原因不符合房贷条件,他们心生一计:不如用儿子小智的名字去买房。
小智欣然同意。 2013 年 5月,成某和蓉某看中一处房产,就支付了房产购买定金、首期款。 在小智获得房贷审批后,小智的父母分别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房贷款及房产装修款给付小智,由小智向银行还贷,并支付房产一系列的装修费用。至 2016 年 12 月,小智已经全部还清房贷。
2017 年的 3 月,小智和小姚喜结连理登记结婚。 据成某和蓉某说, 小智当时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 就在结婚登记当天, 将小姚的名字加至该房产名下。婚后,成某和蓉某又以小姚的名义买了一辆汽车,车款也是由成某和蓉某支付。
不过小姚和小智结婚不足 8 个月, 小姚便向小智提出 离婚诉讼, 同时要求对上述房产、 汽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 成某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归还登记到自己名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涉案房屋由小智刷卡签名购买, 并且借款合同上也有小智签名, 成某和蓉某则作为房贷的保证人,共同签订了房贷合同。 随后包括收楼签收等一系列签名确认均为小智。
法院审理认为, 小智与小姚领取结婚证后, 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加名登记, 且小智也确认是自愿行为, 应视为小智对小姚的赠与, 故该房产应为两人共同所有。至于涉案车辆,法院认为, 公公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与, 故该车同样也属于小智夫妻的共同财产。
据此, 法院一审驳回了成某和蓉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