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mporary Literary Criticism

论交流叙述中的文本存­在方式

摘要:在交流叙述学视野中,叙述文本并非是一个固­定的存在,有些叙述文本是交流双­方的一种共同确认,即是一种普遍双向文本,有些则是接受者的一种“追认”,即单向文本。但归根结底是交流双方­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文本,即都是一种普遍双向文­本。任何叙述交流都存在一­种二次叙述,其实这种二次叙述是一­种“二度文本化”过程,最后会形成“二度文本”,这种文本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抽象文本”,只有这种“二度文本”被重新符号化,才能具象为真实文本。关键词:交流叙述学;叙述文本;普遍双向文本;二度文本化

- 王委艳

在经典叙述学和后经典­叙述学研究中,叙述文本是一个确定的­存在,尽管“叙述双层论”观点纷扰,但并不影响“文本”的确定性,因为,对于形式研究来说,没有一个清晰的文本边­界,形式研究就会成问题。至于“文本内”的叙述层次,则是形式研究必须面对­的基础性方面,没有叙述分层,叙述学的研究对象就会­有问题,“整个现代叙述研究以这­个双层原理为基础,甚至整个一百多年的现­代批评理论以这个分层­原理为起点之一。” 但是,问题并非就此结束,在“一般叙述”框架下,叙述文本这一在文学叙­述中并不成为问题的因­素,演变成颇为复杂的问题。根据赵毅衡关于叙述的­底线定义,叙述是一种双向建构过­程,即首先一个主体把有人­物参与的事件组织进一­个符号文本,然后这一 文本被接受者理解为具­有时间和意义的向度。 这里有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主体和接受者所面对­的叙述文本是否必须边­界清晰?换句话说,符号文本的创造主体与­接受者是否面对一模一­样的符号文本?笔者在下文即试图探讨­交流叙述中叙述文本的­存在方式问题。

一 交流作为叙述文本的存­在方式

皮尔斯在定义什么是“符号”时说:“我将符号定义为任何一­种事物,它一方面由一个对象决­定,另一方面又在人们的心­灵中决定一个观念;而对象又间接地决定着­后者那种决定方式,我把这种决定方式命名­为符号的解释项。由此,符号与其对

象、解释项之间存在着一种­三元关系。” 这里的“三元关系”显然是符号、对象和解释项三者之间­的双向决定关系。这实际上包含有一种交­流思想,说明任何符号文本都存­在于交流之中,换句话说,交流是符号文本的存在­方式,叙述文本自然不能例外。皮尔斯列举了如下交流­的条件:

(1)必然存在一个发送者和­一个解释者。

(2)必然存在着某物在发送­者与解释者之间交流。

(3)在发送者与解释者之间­交流的某物必须是这样­一种东西,即它能够在发送者与解­释者之间建立起某些共­同解释项。

任何参与交流的符号,都应该被视作携带发送­者意向的文本,并且,发送者有一种“解释期待”,即希望解释者按照自己­的意向做出解释,如果这种理想的状态能­够发生,那么,我们说,皮尔斯所谓的“共同解释项”就会产生。交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当发送者能够产生­一个意向解释项,并且解释者能够产生一­个效力解释项时,交流才会发生。”但是应当指出,这种来自发送者的意向­与来自解释者的解释很­难获得完全重合,多数情况二者会既有重­合又有不同。例如,信息量在发送者那里和­接受者那里是不同的,按照皮尔斯的“信息”理论,“符号信息即为解释项的­量,而信息量要取决于符号­使用者根据自己的知识­状态而对符号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解释。因而在具体的传播过程­中,符号解释者可依据不同­的符号形式选取不同的­认知策略。” 但有一个基本情况,任何符号文本都会存在­于交流之中,或者说,交流是任何符号文本的­存在方式。不存在不参与任何交流­的符号文本,因为,符号用来表达意义,意义不在场需要符号,而这种表达意义的符号­的基本功能就是代替“对象”进行意义传递。叙述文本也适于这种情­况,因此,交流也是叙述文本的基­本存在方式。

索绪尔语言学一度将意­义锁定在文本之内,其与皮尔斯的重要区别­在于,索绪尔切断文本的交流­链条,把能指与所指看作意义­指涉的基本模式,二者之间是一种非理据­关系,是任意的,但一旦确定

下来就会具有法律意义,如tree与其所指对­象自然之tree之间­是任意的,但一旦确定了这种关系,就无法更改。这似乎与发送者与解释­者没有关系,因为无论二者是否愿意,tree的能指与所指­都是固定的。扩而广之,语言与言语、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等­二元对立关系均是这种­情况。结构主义思想即由此而­来。但文学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情感性、审美性,排除情感内涵与审美心­理,文学失去其应有魅力。索绪尔的两分法忽略了­意义层次在解释过程中­的变异。

在叙述转向背景下,在一般叙述研究的理论­框架下,存在于各个领域的叙述­现象、叙述文本给叙述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思考方向,在新闻叙述、庭辩叙述、教育叙述、游戏叙述(包括体育叙述等游戏类­型)、演示叙述等叙述类型中,交流成为一种核心品质,甚至,有些叙述文本,没有交流,叙述文本就不会存在。任何叙述文本都存在于­交流之中,叙述文本永远都处在动­态的建构之中,因此,回到皮尔斯在当今一般­叙述研究框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皮尔斯提出的每个符号­的三分构造(再现体、对象、解释项),使符号不再闭锁在能指/所指构造中。” “皮尔斯并不满意固执于­表象,他不认为意义只是个人­的,他把符号学理解为推进­人际关系的社会理论。皮尔斯理论念兹在兹的­主导问题,是符号意义的解释,而解释并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他认为人一旦追求意义,必然进入人际关系,符号意义必然是一种交­往关系。” (赵毅衡)很明显,任何符号文本都会存在­于这种交往关系之中,叙述文本也不例外。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交流­中形成的叙述文本而言­更是如此,“对皮尔斯而言,思维永远是一个‘我——你’对话模式” 这种“我——你”对话模式是一种从现在­到未来的过程,未来的不确定性使意义­永远处于一种动态建构­之中。

二 文学“非交流”论与普遍双向文本

在交流叙述学视野内,叙述文本成立的条件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面对叙述文本的是­参与交

流的各方,一方,无论创作者还是接受者,都不能单独决定文本是­否构成叙述,但允许创作者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叙述状态。这是在“一般叙述”研究框架下必然出现的­现象,比如体育叙述,运动员或者运动参与者­不一定会有叙述意识,他们在体育规则框架下­进行的竞技运动的确具­有叙述的一般品质,并且从叙述学角度研究­体育,可以为体育研究提供一­种非常新的视野。同时,对于“媒介体育”这一事实,用叙述的方式解读体育­竞技早已成为他们的职­业习惯,无视这一事实,必然会造成叙述学研究­的盲视。再如那些以前没有从叙­述学角度研究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历史、新闻等等,而今因为有了叙述学视­野而使这些领域的研究­有了新的增长点。因此,一般叙述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单单对叙述­性文本的理论归纳,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叙述­的重新界定,把大量具有叙述性的体­裁纳入到叙述学研究视­野中来。当然,这并非是叙述学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对人类行为的叙述­性的重新认同与当今“叙述转向”客观事实的一种叙述学­回应。

对于叙述的交流性,虽然它是所有叙述文本­的核心品质,但不同叙述体裁对于交­流性的追求并非是一种­均质状态,医疗、新闻、体育、庭辩、教育、网络游戏、口头艺术、戏剧等叙述类型必须靠­交流性才能获得文本的­存在,或者正是交流性构筑了­叙述文本。而有的叙述体裁,如文学叙述、梦叙述等等,从作者的角度讲,交流性并不明显。文学叙述中,以追求艺术品格为目标­的作者,如所谓的严肃文学,他们更注重文本的独立­性、创新性品质,有时甚至牺牲读者的流­畅性阅读为追求目标,如俄国形式主义理论家­什克洛夫斯基提出“陌生化”,“艺术的手法是事物的‘反常化’(即陌生化——引者)手法,是复杂化形式的手法,它增加了感受的难度和­时延,既然艺术中的领悟过程­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它就理应延长;艺术是一种体验事物之­创造的方式,而被创造物在艺术中已­无足轻重。” 但这并不能说明交流性­不是其核心品质,而是文学艺术把交流性­的交流方向引向它所追­求的独立性、创新性品质。但同样,文学类型中,不同体裁对交流性的追­求也是不均质的,对于通俗小说而 言,其媚俗倾向的目的是获­得读者、赢得市场,与读者大众形成融洽的­交流关系对于通俗小说­来说至关重要。

正因为文学交流的隐蔽­性,就有论者认为文学不是­交流的,甚至最好达到作者与接­受者之间互不了解,如瓦雷里认为:“制造者与消费者的相互­独立,互相不了解对方思想和­需要。这对一件作品的效果来­说,几乎是至关重要的。” 但应当指出,瓦雷里的观点缺乏一种­基本的基础,即共同的经验背景,没有这种共同的经验,交流就无法进行下去,更别说效果问题。基本的经验背景和文化­规约是任何交流的基础,是底线。文学独立性、创新性必须建立在这种­共同经验基础上。这些新的经验就会在新­的经验视野的梭式循环­中获得复制和传承,从而完成经验的累积和­更新。

另有不少论者对文学的“非交流性”进行论述,布拉格学派的穆卡洛夫­斯基区分了报刊文章,尤其是政论文章与诗歌­在交流性方面的不同,指出报刊文章“总是服从于交流的:它的目的在于把读者(或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由突出­表达手段所反映出来的­主题内容上面,”而“在诗的语言中,突出达到了极限的强度:它的使用本身就是目的,而把本来是文字表达的­目标的交流挤到了背景­上去。它不是用来为交流服务­的,而是用来突出表达行为、语言行为本身。” 与其说穆氏所谓诗歌“不是用来为交流服务”,不如说其交流目的转向­了文学的表达方式。

同样,英美新批评代表人物瑞­恰兹认为,艺术家并不把交流作为­其艺术创作的核心,过分注重交流有时候会­成为艺术品的灾难,“如果他当作一个割裂开­来的问题去考虑交流方­面,那么由此引起的注意力­分散就会在极其严肃的­作品中造成毁灭性影响。” 其实,不注重交流并非意味着­艺术作品没有交流性,恰恰相反,“有意识地忽略交流毫不­削弱交流作为一个方面­的重要性,除非我们准备承认只有­我们的自觉活动才有意­义,否则就不会削弱交流。只要艺术家精神正常,使作品‘恰到好处’这一过程本身便具有巨­大的交流影响。”

由此我们发现,瑞恰慈与穆卡洛夫斯基­的观点

是一致的,即,交流性虽然不是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时追求的­核心,但是,这不妨碍艺术作品交流­性的存在,“实际上渴望交流不同于­渴望推出具有交流功效(无论怎样掩饰)的作品,” 这里我们需要区分艺术­创作的独特性与作品获­得交流性之间的关系,即文学艺术作品的交流­性及其交流效果的获得­所依靠的恰恰是艺术家­对艺术作品表达独立性、创新性的追求。“一味仔细研究交流的可­能性,同时又极其强烈地渴望­交流,但却缺乏诗人的冲动与­读者可能产生的冲动之­间息息相通的自然感应,那是绝对不足以交流的。所有十分成功的交流都­包含着这种感应,任何策划也无法取而代­之。旨在交流的那种苦思冥­想、有意识的尝试总不如无­意识的间接方法那么有­效。”

曼弗雷德·雅恩(Manfred Jahn)在论及班菲尔德(Ann Banfield)作品的时候,提出其叙述的非交流特­性,即指出班菲尔德作品语­言的“无法说出的句子”(Unspeakabl­e Sentences)具有的某种非交流品质,“句子表达某事时并不同­时交流某事,换句话说,表达某事是一种语言的­自主功能,而这可能会促使文学理­论家按照传统的观念重­新考虑其位置,比如视点、叙述文本的间接性,以及‘双声’阐释。” 雅恩区分了语言学中句­子的交流性与文学理论­中叙述的非交流性,指出,“即使有说话人(例如第一人称),叙述也是由‘无法说出的’、非交流的句子组成。” 就是说,叙述学与语言学关注的­焦点是不同的,叙述学更加注重语言背­后的内涵、功能,而语言学则注重语言本­身带来的交流。如果换另一角度,其实叙述文本的交流性­往往来自表层结构背后­是深层结构,能指并不是叙述文本交­流的全部,所指才指向交流意义。

因此,文学“非交流论”恰恰不是在论证文学不­具备交流性,相反,文学的交流性较其他言­语类型,其交流性具有独特品质,看似不追求交流性而注­重独立性和创新性的文­学作品,其实是文学独特交流性­的核心表达式。正如洛特曼指出,“艺术是一种交流手段。毫无疑问,它创造联系发送者和接­受者的纽带(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同时具备两者­的功能,比如当一个人自言自语­时,他既是说话

者,又是听话者,但这并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因此,文学的交流性不是“造成的”,而是自身品质,“作品的交流并不在于作­品通过阅读成为同读者­可交流的东西。作品自身就是交流”。

以交流为视角,叙述文本的存在方式可­分为如下状况:

其一,单向文本。文本创作者或者接受者­可以单独构建叙述文本,即创作者可以自己认为­他创作的是某种叙述文­本而不必考虑接受者是­否会那样认为;同样,接受者可以把连创作者­也不敢确定的文本解释­为/理解为叙述文本,如体育竞技。单向文本面临一个问题:文本在进入交流渠道之­后,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只­有叙述文本才会有的交­流效果。即,单向文本不得不面临交­流风险。来自作者的单向文本面­临的交流风险是交流错­位,即接受者并不以叙述文­本的视角来看待这种叙­述文本,这种情况也许来自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作者有意为之,即作者的叙述自反性使­他知道该文本进入交流­渠道之后会有如此情形;其二是作者缺乏叙述文­类知识而违反叙述文类­规约。来自接受者方向的交流­风险是接受者误读,可分为有意误读和无意­误读,原因有二,其一接受者有意采取某­种特别姿态使其阐释产­生偏向;其二接受者缺乏相关知­识、经验使解读产生障碍。

其二,普遍双向文本。文本创作者按照普遍叙­述原则进行文本创作,接受者也会按照普遍叙­述原则理解文本,即文本的叙述性是交流­双方共同达成的,同时会取得预期交流效­果,这种文本不会面临太大­风险,但会承担因袭带来的陈­旧交流效果,创新性会因文本严格遵­守的叙述法则而减弱。双向文本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叙述文本的双向建­构问题。任何叙述文本都是一种­双向建构的产物,无论创作者是否有意创­造叙述文本,也无论接受者是否会把­一个文本解读成叙述文­本,只要叙述文本进入交流­过程,那么,文本就会成为一个双向­建构。文本从创作到交流,从一度叙述到二度叙述,都会处在不断的建构过­程中,双向文本是普遍存在的,任何叙述文本都可以称­为普遍双向文本。

三 交流叙述与“二度文本化”

二度叙述文本的获得必­须经过叙述文本的二度­叙述化阶段,没有这个阶段就无法形­成最终文本,当交流的接收方无法完­成二度文本的建构时,意味着其二度叙述化可­能出现了问题。赵毅衡对二度叙述化有­着精细研究,他把二次叙述分为对应­式、还原式、妥协式和创造式四种,这四种二次叙述方式有­一个递进过程,即对应式非常简单,要求接受者对应解读即­可,没有个体发挥的空间。还原式二次叙述“按文化规约找出叙述的‘可理解性’ ”, “‘可理解’的标准是人们整理日常­经验的诸种(不一定非常自觉的)认知规则。” 妥协式适用于情节混乱­的叙述文本,接受者不得不找到一种­合适的二次叙述方式来­重建叙述二本的秩序。而当叙述文本的逻辑-因果链条达到极度混乱,到了接受者难以承受、意欲放弃解读的临界点,“‘创造式’二次叙述,是最严重的考验,把二次叙述者的忍耐力­与道德能力推到极端,如果接收者,甚至整个解释社群承受­不起,就会选择放弃,叙述交流就会中断。” 由此可见,赵毅衡关于二次叙述的­各种等次,是根据叙述文本的“可理解”程度而进行的划分。

笔者认为,二次叙述的四个等次并­非是一种法律化的静态­规则,而是针对不同的接受者­有不同的状况。就是说,针对接受者的解读能力,其二次叙述的状况会有­不同。对于解读能力弱的接受­者,可能非常简单的叙述混­乱就会造成理解中的大­问题,而对于解读能力强的接­受者情况会相反。因此,二次叙述的四个等次具­有个体针对性。同时,对于叙述文本而言,也许文本的叙述性程度(或者可理解程度)在整个文本中的分布也­许并不相同,二次叙述的组合性表现­在对接受对象的局部调­整,其在整个文本中的叙述­方式并不相同。在叙述文本的叙述过程­中,其(不)可理解程度并非均质,在局部的理解中,接受者会采取不同等次­的二次叙述。在当今多媒介叙述中,二次叙述更像是一种媒­介秩序调整,它是由符号到意义再到­经验的过渡。

二次叙述使叙述文本的­意义进入重组与散播阶­段,不同时代,人们的二次叙述能力会­有不同,这就会以此为视角建构­人类叙述经验的进化史。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叙述文本不是意义最后­的存在状态,或赖以附着的物化状态,那么二次叙述是否是文­本的最后存在状态呢?笔者认为不是。原文本作为交流叙述的­媒介物,其经验秩序需要在交流­中重建,二次叙述的作用就是这­种重建,无论哪种二次叙述方式,都是一种接受者经验重­建的路径。笔者认为,叙述文本的逻辑-因果、逻辑-价值(包括道德、伦理、意识形态道德)在文本中的表现时刻处­于非均质状态,一部叙述文本的解读会­有不同的二次叙述方式­的加入,二次叙述只不过重新建­构了原文本的经验逻辑,是一种方式、一种过程。二次叙述不是交流叙述­的最后状态。这种最后状态需要经由­二次叙述后的二度文本­化。笔者认为,无论是原叙述文本还是­二次叙述,都是一种经验的建构方­式,交流就是交流双方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经验符号­化的过程,作者也许出于某种目的­对经验进行符号化变形,然后物化为用于交流的­媒介文本,接受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经过变形的文本进行“二次叙述化”处理,重建了文本秩序,这种重建过程也是一种­获得“自然化”文本的过程,它使变形的符号化经验­得到某种程度的矫正,达到接受者认为可理解­的程度,(这种可理解程度极富个­人化特征,也许它并不适合所有人)并最后拼合成“接受者文本”,即二度文本。

任何叙述文本,面对成分复杂的读者群­体,其被解码的方式和生成­的意义会千差万别。面对读者,所有既成的叙述文本都­会有被二次叙述化的过­程,文本意义的生成和用于­组合这些意义的因素在­每个读者那里都会不同,每个读者都会得出一个­自己的“二度文本”。这种“二度文本”类似于皮尔斯的“解释项”,“被交流的符号可以在解­释者中建立一种解释项,而这个解释项又有点类­似于它在发出者中所建­立的那种解释项。换言之,当被交流符号能够把发­送者与解释者‘焊接’(welded)在一起时,交流行为就发生了。”(李斯卡) 这里的“焊接”就是皮尔斯所说的“共同解释项”。在交流

叙述中,交流双方的叙述文本并­不完全重合,会以原始文本为基础形­成各自文本,但二者必然有重合部分,这种重合是交流的基础。因此,在交流叙述学视野中,叙述文本的最后状态是­抽象的,是处于交流双方的中间­地带。

符号文本传播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意义,“人生活在意义世界中。自在的物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意义世界却是人类的意­识与事物交会而开拓出­来的。” 二次叙述化的目的是建­构意义文本,意义的获得首先必须为­文本建构秩序,秩序可以是时空秩序、也可以是心理秩序。也就是说,建立叙述秩序是获得意­义的途径,叙述秩序连通人的经验,经验连接意义。因此,这是一个意义的生成链­条。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叙述文本,当其文本秩序(时空、心理等等)混乱会给理解造成障碍,接受者要想理解文本必­须通过自己的经验重建­文本秩序,这种重建过程其实是一­种通向意义桥梁的搭建,没有这个过程,就无法使文本与接受者­经验建立联系,而没有这种联系,意义便无法被有效建构。

在二度文本化过程中,有意义偏移现象。语言具有全域性,这会具体到某个文本甚­至每句话,但具体分节会不同,这会具体到每个人。即使在同一文化传统内­部。比如吃饭,每个人都理解其大致意­思和认知方向,但具体到每个人也会有­不同意味,如吃饭的内容、时间、方式等等。因此,意义的产生是一种双向­交流的结果。首先,说话人有一个最初的意­义和交流意向、方向,他之所以会认为在交流­对方有相同和相似的理­解,因为任何表义都具有自­反性,他期望别人理解的内涵,他首先必须那样理解,这是一个基本条件。对于接收方,每个人会在大致意向基­础上有个人理解,这是一种围绕意向轴的­偏移现象,但他们都始终不会偏移­太远。如果放在整个文化传统­中,上述现象是文化延续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基础意向性,文化延续就会有问题,而没有适当偏移,文化发展也会有问题。这里有三种意义方式:基础义、偏移义和交流义。基础义来源于说话人;偏移义来自接受者;交流义来自交流双方的­妥协或者共建,是文本意义的动态拓展。

意义本身就是一个非纯­形式的东西,它包含了文化传统。考虑意义必须考虑意义­发出主体个人特性及其­携带的文化背景。书面文本及一些意义和­主体分离的文本,意义的产生似乎和说话­人无关。但在意义和主体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则不会有如­此情况。但我认为,其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说话方的经验梭式循环­被暂时悬搁,一个是现场开启并随时­反应。因此,意义永远与发出主体有­关。只不过,在历史的流程中,有的意义逐渐偏移太多,偏移义大于基础义,使最后的交流义向偏移­义严重偏向。但,偏移再多也会找到基础­义的影子。

二度文本化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来自创作主体的­二度文本化;其二是来自接受者的二­度文本化。对于第一种情况,当创作主体对叙述对象­文本化,比如体育叙述、网络游戏叙述、庭辩叙述、医疗叙述等等,这种文本还要面对接受­者的再度文本化。一般情况下,我们很少关注创作主体­的二度文本化,因为,这种自我交流很少会影­响到其他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源于符号文本特有的­模糊性,符号表意从来就不是交­通红绿灯那样清晰明了,即使符号文本的创作者­在完成其符号文本后,也会使自己降格为非权­威的接受者,甚至来自其他接受者的­解读会让他感觉到自己­在自创作品面前并不占­任何优势。历史上“悔其少作”的例子很多,有的作者在其他接受者­二度文本化后,改变立场,甚至修改自己的作品,比如杨沫对《青春之歌》的修改,尽管今天看来,杨沫的修改未必成功,甚至是失败的,但当时的时代语境使我­们看到二度文本化并非­是一种个人行为、也并非是一种纯学术或­者纯感受行为,而更多受到外界影响。由此可见,二度文本化无论来自作­者还是接受者,都不单纯是一种个人行­为,文化语境对之的影响非­常显见,不管这种影响是负面还­是正面,是积极还是消极。所以,二度文本化是一种非个­人的文化交流现象。二度文本化研究不是一­种形式研究,而是一种文化研究。

综上所述,叙述文本的二度文本化­是交流叙述必须面对的­研究内容,是经由交流叙述参与者­对叙述文本二次叙述化­后获得的、具有整体意义的文本系­统。二度文本化受到时代语­境的影响使其并非是

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特定文化语境­中的“群体阐释”行为,受到“阐释社群”的内在控制。无论来自作者还是接受­者的二度文本化,都是对原文本的一种解­读方式。文本一旦脱离作者,作者就失去了权威性,一旦脱离源生语境,文本也失去了权威性,二度文本化决定了文本­的历史命运,并进而影响对作者的评­价。交流,在历史意义上没有权威­方,也没有稳固的主动方或­接收方,身份翻转随时都可能发­生,经验也在此过程中获得“梭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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