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trade

增强对欧外贸竞争力研­究

———基于中欧班列提单视角

- 戴林莉

“一带一路”着国家 倡议随

的不断深化, 中欧经贸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由于欧亚大陆山水相连, 当前蓬勃发展的中欧班­列, 成为推动对欧贸易的新­增长点。 中欧班列途经亚欧大陆, 属于国际铁路联运。 作为运输合同凭证和承­运货物收据的联运运单, 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但是, 由于不像海运提单一样­具有物权属性, 铁路联运运单流转、 融资、 兑付等功能欠缺, 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中欧­班列的发展速度。 因此, 如何完善中欧班列铁路­运单, 提升其融资、 转让等提单功能, 成为进一步助推中欧班­列高效、 快速发展, 提升对欧外贸竞争力的­有力措施。

一、 中欧贸易基本情况

中欧是重要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 1975

从 年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双边关系以来, 中国、 欧盟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 欧盟长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技术­来源地, 中国为欧盟第二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据统计,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 中国1 8%,对欧盟出口年均增长 欧盟5 8%。对华出口年均增长 现在每100 万美元,分钟双边贸易额超过每­两天贸易额相当于建交­时一年的 贸易额, 600

每周有 多个航班往返于中欧之­间, 每月中欧班列运行多1­50 列。 目前,达 中欧双方已在中

16 8 12国国内 个城市与欧洲 国 个

39 条班列运行线,城市间建立了班列开行­与辐射范围不断扩大, 班1300 公里,列在中国境内每日运行

12 天可运达。 机电产品、全程最快运输设备和化­工产品是欧盟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 欧盟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 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等。中欧贸易日趋繁荣的背­后, 在公平贸易、 自由贸易方面也存在贸­易摩擦加剧、 贸易不平衡、 物流成本占比很高等问­题。 作为贸易中最重要的物­流环节, 相较于传统的海运, 中欧班列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 但由于班列利用率不高、 回程,

货物严重不足 贸易物流成本大增, 严重影响了中欧班列的­开行,从而制约着对欧贸易新­增长点的发展。 其中, 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提单, 使用的联运运单一般不­能作为信用证跟单结算, 导致出口商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进口商融资能力受限等­情况, 成为制约中欧班列开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为探索联运运单提单功­能化, 2017

4 月,年 成都成功试点签发了国­内首张类似海运提单功­能的联运 “”, 15提单 随后又成功签发了 张提单, 推广使用提单的需求强­劲。“提单”该 开启了探索中欧班列统­一运单、 信用证跟单等提单功能­的步伐, 但还存在铁路联运提单­功能无法律保障, 不利于普遍推广等法律­困境。

二、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据分析

(一)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法律制度中欧班列­横跨亚欧, 通常由跨。国铁路承运人办理全程­运输 目前, 在亚欧大陆上有两大政­府间铁路联运组织———铁路合作组织和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 主导着以下几部国际规­则来规范欧亚大陆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国际货约》,简称 由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主导。 39目前包括 个成。《国际货约》员国 中明确运单是运输契约。 中国不是参加国。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简称 由铁路合作组织主导。 目前, 28主要有 个成员国。 运单是运输契约, 是铁路向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 》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 和

两部国际联运协约中的­运送规则、运输单据等均不一致, 两种协约成员国间的铁­路联运, 需要在波兰马拉舍维奇­口岸更换单据。 经过两大, 2011组织不懈努力 年铁路合作《国际货协》 22组织公布 第 号附件, 《 /

即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推出国际货约 国际( “货协统一运单 以下简称 统一运单”)。 “统一运单” 实际上是两种运单的物­理叠加, 在国际货协区域内, 按国际货协规章办理; 在国,

际货约区域 按国际货约规章办理。 “统我国于当年公布执行­该

”, 22

一运单 其中包括 个国际货约、 14 个国际货协成员国,成员国基本上涵盖了亚­欧大陆桥铁路运输的主­要发运国家和过境国家。另外, 1980 5

年 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若国际铁路联运作为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之一, 联运单据也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 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 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证明, 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背书­转让。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但该公约至今未能生效。

(二)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适用规则按照我国­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 以及国内相关准据法。 如前所述, 联合国国际货运公约还­未生效, 没有统一运单标准。 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不是国际货约的成员。 国际货协的成员国和国­际货约的成员国不完全­统一, 中欧班列分别途径国际­货 协、 ,国际货约成员国时 需要分时使用国际货协­运单和国际货约运单, 且需在途中更换, 或者提“统一运单”。前通报适用 具体3 种方式:

有以下 当途经国家均使用国际­货协规章时, 适用国际货协运单; 当途经国家适用两种联­运规章, 需要在途中更换运单, +适用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货约运单; 途经国家适用两种联运­规章,但各国铁路事先已经书­面商定使“统一运单”,用 则适用国际货/国际货协统一运单。 “

约 此 统一运单” 的使用, 需要在车站发运前申报­国际联运计划, 向沿途国家铁路办理商­定手续, 得到商定答复和国际联­运计划批复, 待货《 /物出境后按照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统重新填制

”, 继续运往到达国,一运单 全过, 作业环节复杂,程涉及主体多较少使用。阿尔巴尼亚、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伊朗、 立陶宛、 波兰等国同《国际货约》 《时加入 和 国际货》, 在其管辖区域同时适用。协

(三)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与提单的比较分析­如前所述, 中欧班列运单受两, 3个国际政府组织的规­范 存在种不同的运单方式; 而海运提单历史上是为­适应海上长时间运输需­要而产生的, 《海牙规则》 《

由 维斯》《汉堡规则》比规则 等国际规则《海商法》 详加规定。以及 相较而言, 提单是非常成熟的法律­文件, 格式规范, 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接­受, 而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问题。 1

运单种类及格式不统一­与海运提单由相关国际­国内法律规范对其格式­作出统一要求不同, 3中欧班列存在 种不同的运单方式, 承运人对不同规章的掌­握程度不同, “统一运单”再加上 商定时间长、 使用语种多, 对操作人员要求很高, 真正应用的很少。 比如: 2016 460年蓉欧班列开行­的列班列, 到达德国的采用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运单的模式,运单 直达波兰的采用国际货­协运单模式, 没“”。有一单采用 统一运单

运单信息化程度不高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结算­使用提单时, 发货人通过银行向收货­人递交正本提单及其相­关单证,银行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 流转顺畅; 而中欧班列沿线各国铁­路的信息系统数据格式­不统一,运单信息化程度不一致, 很难进行全面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更别说运单的网上预审。 我国铁路虽95306

然在 货运电商网站上提供了­国际联运运单上传功能, 但信息采集量和采集率­较低, 有效信息较少。

运单索赔困难海运提单­绝大部分是全式提单, 按照要求, 正面和背面印有各种条­款说明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 义务、 责任和适用的法律。 背书转让后, 提单规定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也随之转移。 当提单转让到收货人手­中时, 收货人不仅享有提单上­的权利、 义务, 也可以依据提单上记载­的法律适用条款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也可以据此抗辩。而运单一般没有印运输­合同的条款, 即便印有条款, 它也只是托

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收货人一般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 收货人不能依据运单上­记载的条款直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承运人也不能据此条款­进行抗辩。 以国际货协运单为例, 虽然全程运输使用一张­运单, 但各国铁路或承运人按­照班列经过的各自辖区­分段负责, 尽管规章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均可通过发站或­到站向所属承运人提出­索赔请求, 由该承运人联系发生争­议事件区段的承运人进­行处理, 但实际操作中, 客户不能直接联系责任­区段的承运人提出索赔,因而规章的相关规定失­去了可操作性。

4 出口商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海运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 运输契约证明, 还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就提单持有人而言, 持有提单就表明拥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 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如果提单持有人发生意­外或者不再需要此批货­物, 则可对提单背(记名提单除外),书转让 这时提单锁定的货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完成货物买卖。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也证­明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关系, 但无物权凭证功能, 持有运单并不能拥有运­单上注明的货物。 运输结束后, 到达承运人按照运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 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 收货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 不需要出示正本运单。 只要不存在任何一方欠­缴铁路应收费用的情况, 铁路即可办理交付, 出口商权益无法充分保­障。 同时, 由,于运单不具有可转让性 不能买卖, 如进口商因破产等原因­导致无 力偿付货款, 出口商收不到货款的可­能性增大。

5 运单不便用于信用证结­汇、银行融资等金融功能为­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 由于海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持有者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因此, 提单持有者可以凭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 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 还可以用提单办理抵押­贷款或转让。铁路联运运单虽然是合­法的运输单证, 但在信用证结汇方面, 由于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开证银行无法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在进口商违约的情况下, 不能通过处理运单来分­担风险。 因而一般情况下,开证银行不接受铁路运­单作为结汇的货运单证, 导致出口商不能凭借运­单进行信用证结算, 也不能抵押或转让, 严重抑制交易活力。

三、 中欧班列 “提单” 签发的法律分析

2017 4

年 月蓉欧班列首次尝“提单”,试开具的 成功开启了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提单功能化的探­索之路。

(一)“提单” 的流转模式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联运经营­人陆港公司, 以无船承运人身份, 与收货人就从蒂尔堡通­过蓉欧班列发往成都的­两台轿车签订联运协议, “提单” ———BILL OF开具

LADING。 同时, 陆港公司与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合作 联运“”

提单 作为信用证跟单进行结­算。 100 %进口商提供 的开证保证。“提单”金 样本提前到开证行备 案, 并确定收货客户到中国­银行开证。 “提单”荷兰的发货客户收到后­到中国银行海外分行申­请议付。陆港公司负责全程物流­操作及货物在途良好。 收货方到中国银行锦江“提单” 赎单,支行付清余款进行

“提单”并凭 到陆港公司指定仓库申­请提货。

(二)“提单” 的法律功能分析“提单” ,

此次 的签发 完成了以下提单功能: 一是对铁路联运提单模­式的尝试。 虽然此单据不完全具有­海运提单的功能, 但是利用“提单”, 完成了外贸系统、此 信用证体系的提单运转­功能, 实现了信用证跟单流程。 二是提单物权属性的探­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签“提单” 的陆港公司,发 依靠自身物流资源, 实现对货物的全程监控, 为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属­性, 迈出了第一步。 三是创新拓展了金融服­务。 此单贸易, 实为铁路运单的“提单” 作为信用证跟单, 实现了信用证结算, 改变了过去通过铁路班­列运输, 需要在收货方确认收货­后才能收到货款的历史, 可将收款20 天左右,周期提前 加快了资金周转效率。 “提单”四是一单式的为实现提­单功能提供了基础条件。实现了跨越不同运输区­域使用同一标准的运单, 减少了作业流程, 提高了单证流转效率。

(三) “提单” 推广的法律制度障碍

1 “提

没有统一的中欧班列单”

标准本次陆港公司签发­的一单式“提单”, 是基于发货方和收货方­的信任, 基于陆港公司对全程物­流的掌控, 属于个案的成功。 若要大

规模推广, 在目前没有国际规则统­一标准的情况下, 需要获得途经各国或到­达国铁路的一致同意, 对外商定过程较长, 增加了发运前的准备工­作, 降低了效率。 同时, 各国铁路信息系统数据­格式不统一, “提单” 数据信息化程度不高, 难以进行全面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推广范围受限。

2 不具有提单的物权属性­限制其推广使用

“提单”本次 虽然尝试着作为信用证­跟单, 但银行在开证时要10­0%求进口商提供了 的开证保证金, 且因为信用证开证行和­议付行均为中国银行的­相关分支机构, 开证和议付的审单均由­中国银行审单中心审核, 才促成银行放心地使用“提单” 作为信用证跟单。本 通常情况下, 开证银行一般不会接受­仅有铁路运单作为结汇­用途的货运单证, 100%

如本单中 的开证保证金, 或者会要求其他担保方­式, 推广无实质意义。

3 得不到既有规则体系的­保障现行的国际贸易提­单签发相关规则以海运­为核心, 尚不支持全程陆路运输。 既有铁路联运陆路规则­体系, 也无贸易提单的规定。 铁路提单的签发缺乏法­律支持, 出现纠纷后, 既有规则不支持处分运­单来获得保护, 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客户使用意愿大减。

四、 完善铁路运单规则提升­对欧外贸竞争力的实现­路径

目前, 成都签发的第一例国际“提单”,铁路联运 开启了铁路运单向提单­的实践性尝试。 解决亚欧铁路联运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促进 国际铁路联运法规间相­互兼容, 出台统一的国际规则, 从法律制度上为提升外­贸竞争力提供充足的保­障。

(一) 加强中欧非政府间交流, 逐步培育中欧班列使用­提单的国际商业习惯 海运提单及国际贸易相­关规则都是在长期形成­的国际商业习惯基础上­总结提炼的, 在国际规则短期内难以­统一铁路联运提单的情­况下, 可以引导相关企业长期­多次使用, 形成广为接受的商业习­惯, 为下一步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的建立提供基础。 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 “提单”蓉欧班列 的成功流转, 表明铁路联运提单的批­量签发技术上已经成熟。 蓉欧班列的起点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 可以引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在第“提单”

一次签发 成功经验基础上, 主动与沿线国家的客户­衔接,甄别信用好的优质客户, 会同银行“提单”,再次签发国际联运 让更多的客户接受这种­模式, 慢慢形成商业习惯, 进而形成国际惯例。 二是鼓励承运人加强同­沿线国家铁路的合作, 跨国经营, 全程掌控运输的货物, 达到实质性完全掌握货­物的效果, “提单”为 物权化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成立相关的行业商­协会, 在规范经营和服务标准­的同时,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 倡“提单”,导在中欧班列统一使用

“提单”为 的推广使用在非政府层­面牵线搭桥。

(二) 统一国内相关规则, 为构建中欧铁路联运统­一国际规则提供基础交­通物流运输等相关管理­部 门, /参照海运提单和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标准, 比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相关要求, 制定统一的铁路联运提­单签发主体资质条件、 提单信息标准、 运输风险控制、 风险转移标准、 货物交付标准等; 将目前海关预录入系统­数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ECI­Q、 无纸化申报、的 原产地签证等数据信息, 对接提单系统, 打通数据信息开放对接­通道, 建立铁路提单信息系统, 实现海关、 商检、 港口、 国外铁路追踪等与国际­联运业务相关信息数据­的国内统一规则体系。 先从制定行业标准, 出台铁路国际联运提单­相关规则、 规章入手, 建立推动国际联运提单­的国内制度体系。 从行业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 国家规则, 进而向国际标准、 国际规则靠近。

(三) 加强中欧政府间国际协­作, 建立铁路联运提单国际­新规则亚欧国际铁路联­运提单规则的问世离不­开国际铁路组织及相关­成员国之间的协作。 作为国际货协的成员, 中国可进一步加强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作, 在现有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的基础上, 推动相关公约和协定的­修订, 将铁路联运提单纳入规­范的范畴, 制定铁路联运提单顺利­应用的国际运行机制。 同时,商务部、 交通部等行业主管部门, “一带一路”推动 沿线国家建立中欧班列­铁路国际联运新规则, 赋予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等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属性, 将铁路联运提单融入现­有的国际贸易体系, 畅通国际贸易通道, 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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