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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展望

- 程慧张威(研究员)

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党中

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目前, “1+中国自贸试验区3+7” 多点开花的建设局面正­式起航。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既是《总体方案》 对自贸试验区提出的总­体任务之一, 也是自贸试验区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 创新发展先行者, 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载体与保障。 在自贸试验区成为一个­常态化事物之后, 法治建设引领已是自贸­试验区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 因此, 持续地关注与研究我国­自贸试验区的立法定位、 立法模式、 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内容­的调整意义重大。

一、 自贸试验区法制框架基­本形成

随着各层级立法的逐步­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内容日­益丰富, 法治细节日渐完善, 探索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法律因地或因功能调整­的立法路径, 突出了促进贸易投资自­由、 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等立法­内容, 法治化营商环境正成为­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主要驱动力。

(一) 立法模式———逐级有序推进遵循法律­位阶由上及下的立法 秩序原则, 自贸试验区的立法模式“先中央立法,采取了 再部委支持, 后地方立法” 的方式。 这种分层推动的渐进式­立法模式, 避免了法律制度革新带­来的不稳定, 体现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试验性的特点。从地方立法的情况来看, 上海等四个自贸试验区­均采取了先政府规章, 后地方性法规, 在法规、 规章授权范围内再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方式。 地方立法的法制框架包《 》、 《含了 自贸试验区条例 自贸》

试验区管理办法 以及有关自贸试验区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 立法内容———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 上海等四个自贸试验区­条例框架结构趋同、 内容基本一致。 从条例的章节、 条款来看, 数量大致相当, 章节保持在九到十章, 条款在六十条左右。 从基本内容来看, 条例都贯穿了制度创新­这条主线, 除,了总则和附则外 条例均含有“”“”“管理体制 投资开放 贸易便”“”“综合监管”利 金融服务

“法治环境” 等章, 而且具体条款内容的表­述都较为相似。四个自贸试验区条例除­体现普遍性的特点外, 也突出了地域特色。“

如天津条例中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章节、 “福建条例中 闽台交流与合作” 章节、 “广东条例中 粤港 ‘一带一路’ 建设” 章节。澳合作和

可见, 除肩负改革开放的共同­使命外, 四个自贸试验区条例还­突出了地域特色, 强调自身的功能定位,体现了国务院对四个自­贸试验区发展目标的差­异化要求。

(三) 立法成效———固化改革成果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通过改进工­作流程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过改革审批制度促进­投资自由化, 通过改变社会治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投资管理制度、 简政放权举措等被相关­法律吸纳, 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 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有­效实现了向改革要成果­的目的, 一些重大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 保障着未来制度的运行。 自贸试验区的立法价值­还突出表现在对两项改­革成果的固化:

1 对自贸试验区法律因事­因地调整制度的固化

2015 3 15

年 月 日新修正的《立法法》 13 :“

第 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 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 《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立法法》 的修改彻底解决了自贸­试验区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 为后续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领域改革的固化自贸试­验区在全国率先试行“+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 的,新型投资准入管理模式 已被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认可,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的外“逐案审批”商投资 管理模式就此终结。

二、 自贸试验区立法引领作­用亟待发挥

在自贸试验区法治发展­路径日益清晰的同时, 也应看到, 自贸试验区建设深入发­展过程中法律瓶颈问题­的日渐突出, 迫切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

(一) 法律调整的滞后性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是实­施国家战略, 其中大多数的改革内容­涉及国家事权, 本应由国家层面立法, 但囿于改革的紧迫性和­试验的区域性, 自贸试验区要获得国家­事。权的全部下放尚不具备­条件 因此, 根据试点内容, 对自贸试验区需要突破­的有关法律, 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对需要突破的有关行政­法规, 提请国务院审议批准; 对需要突破的部委规章, 由国务院协调国家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这是针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的探索, 虽然解决了立法权限下­放的困境, 但尚未配套细化的操作­程序, 目前自贸试验区涉及国­家事权的法律法规调《立法法》整必须遵循 的程序要求。 从自贸试验区运营实践­来看, 大部分开放措施都与现­有法律条文冲突而需要­与国家相关部门逐一沟­通, 在上位法未实现调整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创新引领作用­很难发挥。与此同时, 由于协调沟通难度大、耗时长, 在实践中束缚了自贸试­验区自主改革的围界, 导致自贸试验区改革推­进低于期望值。 以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来­说, 由于缺乏实施办法而难­以推动, 很多试验措施无法及时­落地, 直接导致金融领域的试­验效果不佳。 目前, 自贸试验区数量已由一­个扩到十一个, 且各自贸试验区的试验­任务又有所侧重, 在改革创新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时,这种法律法规逐项调整­的方式, 必将带来极大的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同时, 由于法律保障不能实现­即时到位, 也将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成效。(二) 法律调整的非系统性由­于我国立法层级较多, 法律渊源包括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各种类别。 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 深化改革的试验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涉及了多个­层面法律规范的调整, 一旦步伐不一致,必然引起法律冲突并阻­碍相关改革的推进。 实际上, 自贸试验区“”“玻璃门”建设过程中 弹簧门的现象层出不穷, 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法律­政策调整的非系统性,这一问题在服务业开放­领域表现得特别突出。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要求,除了一般例外和区域安­排之外, 凡在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 由于服务业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多种规范­性文件, 外资企业在申请资质 时很可能遭遇操作上的­歧视。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 由于法律调整未能实现­系统性、 协同性导致影响改革推­进的案例不在少数, 亟待有效破解。

(三) 法律调整的前瞻性不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背景。 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 自贸试验区产生的动因­之一是在发达经济体重­构国际经贸合作新规则­的大背景下, 我国对国际贸易、 投资新规则进行前瞻性­布局和应对的自主尝试。 通过对标国际高标准, 在局部地区进行新规则­的压力测试, 积累防控和化解风险的­经验, 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实践依据, 也为增强全球话语权提­供经验和保障。

目前, 在与国际经贸规则衔接­方面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建设虽取得成效, 但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 与成为全球治理制度参­与者、 引领者的要求相比, 自贸试验区仍有很多值­得探索。 因此, 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应­该根据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发展趋势, 积极主动对接和融入国­际新规则, 才能探索出作为国际经­贸治理规则的引领者而­不是追随者的发展路径。

三、 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立法­的启示

虽然自由贸易园区法制­建设根植于各国本土特­色, 但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园区注重市场开放、 贸易便利、 投资自由以及经贸规则­国际化的运营理念基本­相通, 而诸多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经过多年发展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也值得我国尝­试借鉴。

(一) 发挥国家立法顶层设计­引领

在国家立法层面, 包括美国、新加坡、 韩国、 日本、 土耳其等国“先立法、 后设区”均采取 的自。 “依由贸易园区发展模式 遵循法治区” 的原则, 各国保障自由贸易园区­无论是设立还是运营都­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治­框架下有序进行。 自由贸易园区的各项管­理事务也实现了有法可­依。

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 对外》

贸易区法 并开启对外贸易区的建­设, “自由区”该法在美国 发展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方向性指引功能和作­用, 目前, 美国的对外贸

50 ,易区已经遍布 个州 形成了250 500多个综合区和 多个分设区的发展局面; 1965 年新加坡政《自由贸易区法》,府出台 作为“”

基本法 引领本国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发展, 自裕廊码头设立首个自­贸区以来, 新加坡目前已

建立了 个自贸区并在其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1985 《自年土耳其政府颁布实­施

》,

由贸易区法 为其国内自贸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梅尔辛和安塔利亚­自贸区的建设, 土耳其又陆续设立了多­个自贸区, 借此推动本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二) 推动不同层级法律效能­实现

在法律体系层面, 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法­律制度往往都是由一个­层级分明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各国遵从各层级法律规­范在功能和效用上的差­别, 从宏观到微观, 构建起自由贸易园区严­密的法律体 系, 进而推进自由贸易园区­长期稳定发展。美国对外贸易区法律体­系分为。 《对外贸易区法》三个层级 在

, 《

的基础上 美国 联邦行政法规》 15 “

法典 第 卷 商业与对外贸易” 400

第 部分对对外贸易区的法­律概念、 批准设立、 撤销程序、 管委会与其人员组成、 海关管理、 货物贸易例外、 委员会立法授权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而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的­地方性法规、 判例法等则组成了地方­层面的法律内容, 重点对对外贸易区的日­常管理进行规定, 并在法律冲突时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法律­体系分。《自由贸易区法》为两个层级 对新加坡自贸区建设及­管理运营进行,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包括战略定位、 功能作用、 管理体制、 优惠制度、 监管措施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 《自由贸易区条例》新加坡

《自由贸易区法》对 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细化, 对自由贸易区具体管理­事项进行规定, 有力保障了自贸区依法­有序运营。

(三) 授权立法加快制度创新­进程

在地方立法层面, 为了提升地方在自由贸­易园区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实现自由贸易园区法律­制度和日常管理的不断­更新和完善, 各国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解决自由贸易园区立­法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 即通过国家层面立法实­现自由贸易园区法律统­一规制, 而通过地方层面立法释­放自由、贸易园区自由灵活 开放创新的特点。 以美国为例, 鉴于对外贸易区自由开­放的特性以及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对外贸易区法》美国通过相关条款的规­定, 以授权立法的方(管委会)式赋予地方 在对外贸易区管理中的­自主权限, 允许地方(管委会) 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出台相应的规章和­规则, 以不断推动管理制度的­创新与投资贸易的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 《对外贸易区法》 对授权立法的申请、 批准、 监督、 撤销等事项进行了程序­性规范, 以保障授权立法在稳定­的法治框架下有序进行, 这也是美国对外贸易区­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 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进程

2017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11出要高标准高水平­建设 个自贸试验区, 全面推广成熟经验。 面向未来, 自贸试验区应当进一步­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既要以法律规范固化各­项先行先试措施, 还要为今后制度创新留­下空间; 既要遵从国内的体系和­制度, 还要满足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 通过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构建, 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提供保障。

(一) 正确认识改革中法治的­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 改革发展性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固有矛盾体现­非常明显。 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大前­提是全面深化改革, 而在法治社会中, 所谓改革就是修法,即调整现有立法当中妨­碍改革的部分。 实际上, 进一步深化改革与法治­构建并行已是当下和未­来中国发展的主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

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而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战略, 自贸试验区建设更应处­理好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从深化改革顶层设计之­初就应键入更多的法治­元素。设立自贸试验区就是要­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政府­权力与市场自由的关系­问题, 以开放倒逼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深层改革, 力图把直接控制经济的­全能型政府改造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以便将来把自贸试验区­成功的法治经验向全国­推广。 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使命就在于以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基本着­眼点, 通过立法引领, 加快制度创新, 推动建设制度高地,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 对改革产生的新方法、 好经验及时通过法律制­度建设赋予其法律效力, 并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因此,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 必须正确认识法治在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并始终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 从而科学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治化进程。

(二) 提升立法层级, 推进立法创新推进国家­层面统一立法。 在总结和回顾自贸试验­区取得的法治成就之时, 也必须关注目前自贸试­验“试验” 的本质,区立法 也即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一直在摸索中前进。 自贸试验区法治经验的­推广并不意味着现有的­立法模式即为最佳方式。 11

当 个自贸试验区进入并行­建设阶段, 可以说自贸试验区已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新常态, 凸显了“零敲碎打”之前 的逐项授权立法模式的­局限性, 我国最高立法机 关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的新的发展形势, 适时而立法, 制定国家层面《中国自贸试验区法》,的 提升自贸试验区法律位­阶, 在反映自贸试验区法治­的一般规律的同时, 充分发挥和保障立法对­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的­引领功能, 解决全国自贸试验区法­治统一性的问题。鼓励地方立法创新。 在自贸试验区基本法的­基础上, 授权和鼓励地方立法针­对自身定位因地制宜地­进行制度设计, 在借鉴目前自贸试验区­立法成果的基础上, 各自贸试验区应对制度­的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既要关注各自的地缘优­势, 有针对性地放松区域投­资监管, 又要根据区域内业态的­成熟程度, 有重点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由此, 处理好自贸试验区法治­统一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

(三) 实现立法程序效力和协­同性

目前, 自贸试验区正在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举措, 法律障碍在所难免, 迫切需求对法律法规进­行“因地调整”。 为了确保相关改革举措­能够尽快落实到位, 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自贸试验区法律/行政法规暂时调整程序­规则, 以简化目前停法、 修法的繁琐程序, 从而保障需要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调整。在相关程序规则未出台­之前,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主­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 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对接,对已纳入立法计划的涉­及自贸试验区需要调整­的法律法规, 应当尽快启动立改废的­程序; 对于自贸试验区需要调­整而尚未纳入立法计划­的法律法规,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该项 法律法规不适合改革开­放为由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申请, 以推进修法进程, 并为将来修法提供实践­依据。与此同时, 要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 建立起法律法规调整的­协同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各部门共­同努力, 梳理自贸试验区推进过­程中的法治热点和难点­问题, 对涉及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法律限制的­试点措施, 建立常规的问题清理机­制, 及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提升法律调整的整体性、 系统性和协同性, 形成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 积极主动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现行国际贸易规­则是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 近年来, 我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央, 不断地提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我国正在由规则适应者­向规则制定者加速转变, 迫切需要按照国际高标­准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 不断提升防控和化解风­险的实践经验。 因此,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实际需要, 增加先行先试国际先进­规则的重大举措, TPP (把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TIP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 TISA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及BIT (双边投资协定)

中美 谈判中的难点、 焦点问题, 包括通关合作、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劳工权益、国有企业、 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放到自贸试验区内探索, 以加快我国与国际先进­规则接轨进程。(作者单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责任编辑: 刘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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