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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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6 年, 中国对美直接18 1
投资从 亿美元增加至169 8 亿美元, 66 5%。年均增速 其中对美并购尤为突出, 2016 年中国164 宗, 2015对美实施并购 比 年增69 1%。
加 随着对美并购的日益增加, 更多中国企业触及美国安全审查。 2016 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172 宗,审查的外资并购其中来自中国的交易最多, 2012自年起中国已连续四年位居美国安全审查榜首。 近一年多来, 有两宗涉及半导体行业的中国并购被美国总统禁止: 2016 12 月,年 奥巴马否决FGC了福建宏芯基金 收购德半导体AIXTRON; 2017设备供应商爱思强
9 月, Canyon年 特朗普否决了
Bridge 收购美半导体芯片设计公司莱Lattice。
迪思 美国安全审查已经给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带来严重影响,部分企业甚至因担心审查而放弃收购要约。本文系统分析了美国安全审查制度及审查特征, 发现既存在关键概念模糊和审查具有主观性等弊端, 也存在开放与安全的平衡、 国会监督机制等有利因素。 中企对美并购遭受严格的审查甚至失败, 不能仅归因于美国安全审查的固有弊端, 交易本身的敏感性、 不重视审查、 交易设计不合理等也是重要原因。 对于美国安全审查, 应多角度看待, 以找到有效的应对之策。
一、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审查特征
(一)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1
审查的法律基础
1988 《埃克森—佛一是 年的罗里奥条款》 ( 《埃—佛条简称
》),
款 反映当时美国对大量日资涌入引起的国家安全担忧, 规定了(主要是国防安全)威胁国家安全
的因素, 授权总统禁止任何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并购, 初步确立了以CFIUS ;为中心的审查制度 二是1992 《 》,
年的 伯德修正案 随着具有政府背景的外资企业对美投资不断涌现, 该法案强化了涉及外国政; 2007府企业的审查 三是 年的《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简称FINSA) , 21 CFIUS针对 世纪以来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多起外资并购, 外界怀疑美国是否保持开放的投资环境而提出, 该法案加强了审查程序的严格与透明化, 更广义地(解释了国家安全 纳入经济安), CFIUS
全 并授予国会监督 的权力; 最后是相关实施细则, 美财政1991 、 1994
部于 年制定 经 年和2008 《年两次修订后将 有关外国人兼并、 》 (简收购和接管的条例
《外资并购条例》)称 作为上述法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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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及审查程序美国安全审查的对象是导致外 国人控制或可能控制美国企业的并(受管辖交易)。 CFIUS
购 通过审查判断受管辖交易是否有国家安全威胁, ,
如果存在 又是否能通过“缓和协议” 减缓。 如结论均为否定, CFIUS
或 各成员对审查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时, 将把案件提交总统决策。 审查的主要程序是: 交易方CFIUS 非正式磋商;与 正式提交审; 30 天审查期, CFIUS查申请 期间或批准交易, 或建议撤回投资申请, ; 45或将交易推入调查阶段 天调查期, CFIUS 或清案通过,期间 或以“缓和协议” 的形式通过, 或将案件; 15 天总统决策期。提交总统决策审查结束后, CFIUS和总统会将审查结果报告国会。
3 “国家安全”
范围
《埃—佛条款》 FINSA,从 到
“国家安全”美国安全审查的 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 CFIUS 和总统“国在进行安全审查时所依据的家安全” 范围主要囊括关键行业、关键技术、 敏感地域及与政府相关的资本四大重点。 此外, 还包括总CFIUS
统或 认为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 “”。即 兜底条款
(二) 客观认识美国安全审查特征对美国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发现: 一方面, 美国安全审查主要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 根据外资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具有扎实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