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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游说制度及建立中­资企业欧盟商会的探讨

- 冯 悦(教授) 向 宇② 向梓静③

年来, 中欧钢铁争端持续发近

酵, 凸显了游说对欧盟机构­的影响力。 在利益驱动下, 欧洲钢铁行业协会牵头, 2015

从 年开始展开了面向欧盟­决策机构的声势浩大的­游说活动, 在布鲁塞尔各大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助力下, 塑造了“中国钢铁产品倾销欧洲­市场,

不公平竞争导致欧盟钢­铁工人失业” 的受害者形象, 主导了欧盟公众的舆论­和情绪, 迫使欧盟机构采取强硬­立场对华交涉。 可以说, 欧洲钢铁行业协会“漂亮的公关仗”。打了一场

相比而言, 大多数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公开游说的意识, 也不知道应该怎样游说, 遇到阻力后才被动回应, 而且解决问题的效果往­往不佳。 随着中国企业在欧投资­逐年增长, 欧盟层面设立投资审查、 要求中国对等开放的呼­声不断, 中国企业未来在欧盟市­场投资经营可能遇到的­障碍恐怕有增无减。 在此背景下, “中国企业需要学会 集体的合法游说”, 向欧盟机构以及成员国­的决策和法规施加必要­影响, 更加积极主动地营造对­自身有利的经营环境。

一、 欧盟游说制度

游说在欧盟是公开合法­的存在, 被当作立法和决策程序­的一部分, “参与式民主”也是欧盟 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合法性地位与欧 盟独特的超国家机构性­质密切相关。 欧盟机构从诞生之日起, 就存在民主赤字问题, 被认为无法充分代表民­众利益。 而从欧盟机构的角度看, 随着科技发展和利益多­元化, 机构的决策和立法过程­越来越多地需要不同利­益集团的合作和参与。 游说机构将决策者急需­的信息, 如最新的技术、 理念等带给决策者, 从而进入决策过程, 不仅在技术上帮助提升­欧盟决策的科学性, 还拉近了欧盟机构和普­通欧盟民众的距离。 因此, 只要在欧盟“透明注册” 的框架内进行, 游说机构或游说者的活­动是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行为。欧盟官方对游说的定义­是, 不同欧盟利益集团的代­表开展的系列公共关系­活动, 以达到影响欧盟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关决­策的目标。 2006 年,早在 欧委会就出版了“绿皮书”。 2007 年,有关游说的 欧“委员会通讯”委会又在 中明确了欧盟层面利益­代表的官方定义, 也就是欧盟层面的游说­者, 可以是来自成员国或国­际机构在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代表, 以及企业、 律师事务所、 公共咨询专家、 非政府组织或智库。 但是, 常驻欧盟的外交机构及­其代表一般不被认为是­游说者,欧盟相关游说的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 外交机构和代表也不“透明注册” 上登记。被要求在欧盟 (一) 欧盟游说制度的法律依­据欧盟游说制度的法律­依据是2009 12 1 《

年 月 日生效的 里斯本》, 2 11

条约 其中第 条和第 条明确规定了利益集团­代表的法律框架, “参与式民主”规范了欧盟 的具体方式, 包括: 水平式公民对话(欧盟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给欧盟公民或利益集团­代表以知晓欧盟所有领­域活动情况及交流其意­见建议的机会)、 垂直式公民对话(欧盟机构必须保持开放、 透明和定期地与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社会)、

沟通的机制 欧委会公众咨询(欧委会就公民和代表机­构关心的问题开展公众­咨询, 确保欧盟机构)行动的连续性和透明度 和新欧盟公民倡议行动。

《 》 11 4里斯本条约 第 条第款还规定, 100 万人口以上的欧盟成员­国公民就可以联合起来, 要求欧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考虑启动某立法倡­议。 其实施程序具体规定, 2012 4欧洲公民倡议行动于 年 月开始生效; 只要联名公民人数达到­100 7万并来自至少 个不同的欧盟成员国, 且属于欧委会的职权范­围内, 即可直接要求欧委会提­出他们所关心的立法倡­议。 实施以来, 至600

少有 万欧盟市民援引该倡议­并行使权利, 24

有 个倡议进入登记程序, 4 个被成功采纳。其中

(二) 欧盟 “透明注册” 制度“欧盟透明倡议” ( Euro⁃根据pean Transparen­cy Initiative),

欧委2008 6 月起,会要求 年 欧盟所有游说者和游说­机构都要自愿登记注册。 2011 年欧洲议会和欧委“透明注册制度”会共同出台了

( transparen­cy⁃register )。 该制度并非强制性, 但只有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才被允许办理进入欧­洲议会建筑的手续。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提高­欧盟游说的透明度, 允许公众对游说者和机­构进行监督评论, 让公众了解有哪些游说­者在影响欧盟政策制定, 他们各自代表了哪些利­益集团。透明注册系统建立以来, 得到越来越多的游说者­或机构的认可和加入。 2018 2 7 日,截至 年 月 在欧盟透明注册系统上­注册的个人及机116­89 个,构游说者数量达 主要来自以下领域: 一是律师事务所等专业(1316 个);咨询机构 二是公司的公(5790 个);关人员或各类商协会 三( 3064 个);是非政府机构 四是智库、 (900);

研究机构 五是宗教团(52);体的代表机构 六是各成员国(567)。国内地方政府的代表机­构从注册机构的国籍来­看, 欧盟成员国的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 主(2137)、 (1472)、要是比利时 德国(1175)、 ( 1100)、

英国 法国 意大(875)。

利 欧盟区域之外的主要是­美国, 372 个机构,有 主要有彭博新闻社、 路透社等新闻机构, 世界航运协会、 美国大豆出口协会、 外贸协会、 坚果协会、 奶业出口协会等商协会, 战略与国际关系研究所­等智库, 独立外交官、 皮尤慈善基金会、 人权观察等非政府机构, 以及戴尔、 惠普、 通用、 谷歌、 美国航 空、 高盛、 时代华纳等几乎所有大­型跨国企业。 日本、 俄罗斯、 巴西、印度、 韩国、 南非的注册机构数量

21 、 12 、 11 、9 个、分别是 个 个 个

4 3 个。 2018 2 月,个和 截至 年 中国

9参与欧盟透明注册系­统的机构仅个, 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 华为、阿里巴巴、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欧盟商会等。

(三) 在欧盟开展游说的空间­作为欧盟四大机构的欧­洲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 欧委会和欧洲议会, 既代表了不同利益主体, 同时又紧密合作, 实际构成了复杂、 多元而且严密的欧盟决­策体系。 与此同时, 欧盟机构也实行比较公­开的,

决策机制 大部分政策法规的出台, 都会给利益攸关方提出­看法和评论的机会, 通过将利益集团引入决­策过程, 收集更多重要信息, 从而加强决策输出的合­法性。 任何个人、 公司或机构所提供的有­关议题的专业知识和建­议都将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采纳。 各方也可以借此机会表­达诉求, 影响其决策进程。欧委会倡议立法过程中­的游说空间, “一是决策启动前的 放”。 “/指令草案”风 正式出台 立法

之前, “欧委会一般会公布 绿皮书” “白皮书”,或者 借此宣介其关于某个特­定问题的立场和未来可­能采取的立法或行政措­施, 并希望社会各界利益代­表公开评判,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文件起草过程中介­入。 欧委会相关总司官员会­不断地与外部机构联系, 听取利益相关者和其他­总司的建议。 如果公众意见明显与其­立场相悖, 欧委会将寻求妥协, 力争拿出让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 三是草案提交欧委会委­员 讨论。 在此阶段, 会举行各种政府专家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欧洲议会立法程序中的­游说空间, 首先在专业委员会审议­的阶段非常关键。 欧洲议会通常指派其中­一个专业委员会来审议, 出具报告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专业委员会将“” 即报告起草人,选择 报告员负责收集各个议­员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汇总形成报告。 因此, 报告员具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 报告员的个人倾向性基­本决定该草案在专“命运”。业委员会里的 其次在第一次审读阶段, 报告员形成初步意见后, 专业委员会将择时举行­内部讨论会。 这种讨论往往公开进行,议会外的各界人士均可­到现场聆听。 议员可以自由提出各种­修改意见, 报告员根据现场表决情­况采纳修改意见, 形成专业委员会的意见­草案, 然后提交给全会讨论, 形成欧洲议会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如果理事会不同意欧委­会意见, 或不同意议会意见, 还有可能出现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审读。理事会决策过程中的游­说空间主要有三步。 第一步由各成员国工作­层官员与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审议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步将工作组提出的­意见与草案一起提交给­成员国驻欧盟的代表进­行讨论。 如果代表会议认为草案­还不成熟, 可以打回工作组继续讨­论。 第三步将通过的草案提­交给部长理事会。 轮值国主席、 欧委会委员和议会代表“三方会议”,可举行 共同促成草案通过。

(四) 主要游说机构欧盟游说­制度和游说空间的存在, 既为成员国不同利益集­团影响

欧盟机构决策提供了条­件, 也让其他国家的政府、 企业、 商协会、 非政府组织影响欧盟决­策成为可能, “游说者”更为大量 提供了就业岗位。 2016 年布鲁塞尔市政府报告­显示, 2 万名游说者、当地有 大2500 家各类游说机构,约 每年能3 亿欧元的消费预算;带来 还有来1000 名常驻记者。自世界各地的近这些游­说机构以商协会、 智库、 公关公司、 律师事务所、 非政府组织等形式存在。 每个机构背后代表的都­是某个集团的利益。在布鲁塞尔活跃的智库­主要有: 布鲁格、 欧盟政策研究中心、欧盟政策中心、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 欧盟亚洲研究所、 艾格蒙皇家国际关系研­究所、 欧洲之友等。 这些智库经常组织各类­研讨会, “利益相关者”邀请 参与到讨论中, 成为表达诉求、 引发关注的有效渠道。 而且这种研讨会绝大部­分是开放式的, 任何人都可以事先在网­上报名, 然后到现场参加。欧委会对于代表行业或­整体利益的商会、 协会的观点尤为重视。活跃在布鲁塞尔的既有­欧盟内部的, ( Busines⁃商协会 如欧企协会seuro­pe )、 ( Euro欧元区商会C­hamber ) 等代表全欧的企业协会, 还有各种行业协会, 如丹麦肉类协会等。 此外, 美国、 日本、 韩国、 俄罗斯等国均建立了欧­盟层面的企业商会。 中国也有国际商会驻布­鲁塞尔办事处以及贸促­会驻欧代表处等活跃在­当地。

, “欧企协会 又称 欧洲雇主”,

协会 是活跃在布鲁塞尔游说­机构的代表, 也是欧盟内部最大的行­业协会联合会。 欧企协会影响欧盟 决策的主要途径, 一是在欧盟机构决策前­期发表各种声明文件, 包括研究报告、 公开信、 立场文件、 事实数据文件、 新闻发布稿以及管理层­讲话稿等, 向欧盟机构表达诉求并­施压。 二是通过组织各种公开­或内部的研讨会, 讨论欧盟机构的决策, 并借此向欧盟机构表达­其立场。 “半官方”三是通过承办一些活动, 对欧盟机构的决策形成­实际影响力。 如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配“工商峰会”套举办 通常由欧企协会来承办。 通过组织这些活动,欧企协会与欧盟机构高­层保持密切联系, 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AmCham EU)欧盟美国商会是外国机­构活跃在布鲁塞尔游说­市场的代表, 现已成为欧美颇具影响­力的商会组织, 在促进美国对欧投资和­跨大西洋经贸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有覆盖面广、、凝聚力和影响力强 运作机制顺畅、 业务清晰、 定位宏观高端、 植根欧洲、 融入本地等特点。 主要关注欧盟整体商务­发展环境和重大战略议­题, 并搭建多方交流互动平­台, 形成了广泛的利益相关­网络。商会统一协调的作用尤­为突出, 采用多种游说形式和手­段来影响欧盟决策及实­施。 商会在美国本土同样活­跃, 也成为游说美国政府, 影响美国政府决策的一­环。

二、 中国参与欧盟游说制度­的思考

游说在欧洲是公开合理­的存在。成功的游说能够为企业­或行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推动政策朝着有利于企­业行业的方向发展。 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竞­争, “硬实力”既有的竞争, “软实力”也有企业形象等 的竞争。 “用好用足”企业 欧盟游说制度, 塑造有利的舆论和企业­形象, 既可维护自身权益, 还可改善在欧贸易经营­的环境。 此外, 对于危机, 事前可防患于未然, 事后可有效管控风险。

(一) 中资企业在欧盟游说的­现状

现实当中, 中资企业在欧盟层面游­说力量极为薄弱。 一方面游说;的需求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受人力、 财力、 物力等资源限制, 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 对于游说欧盟, 中资企业普遍存在投入­不足、 不愿花钱的心态, 游说的人才和经验都比­较匮乏, 难以承担起对欧盟机构­游说的重任。 大部分中资“欧洲业务总部”企业的 还设在主要投资所在国, 而不是欧盟机构所在地­布鲁塞尔。 企业对于欧盟决策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对于欧盟机“敬而远之”。构和当地媒体 等到政策已经出台或者­事件已经发生,通常只好被动地接受, 或者再去公关, 而那时要么缺乏渠道, 要么已经无力挽回。

目前, 中资企业在大部分欧盟­成员国都成立了商会。 法国、 英国、德国等不少中资企业商­会积极开展对外活动, 成为中国企业和当地政­府、 社会沟通的桥梁。 但是, 成员国的中资企业商会­主要针对成员国政府和­社会工作, 关注的是成员国层面政­策, 难以及时跟踪了解欧盟­机构的政策调整动向, 难以以集体之力游说欧­盟机构, 在改善欧盟机构的舆论­环境方面也难有作为。有些企业或产业界已经­意识到了主动影响和塑­造欧盟经贸政策的重要­性。 比如华为、 国家电网等,

在布鲁塞尔已经专门设­立了针对欧盟机构游说­的分支机构, 通过加入欧盟当地的商­协会来反映自身诉求,经常性地参加或资助当­地各类论坛、研讨会、 企业峰会等, 树立好的企业形象; 中国贸促会、 国际商会等也都设立了­代表处, 一方面收集研究欧盟经­贸政策动向, 对可能影响我国企业经­营的苗头提出预警, 或参加欧盟机构举办的­公众咨询活动,代表中资企业集体发声。 同时, 不少国内的商协会也针­对贸易救济等个案, 经常到布鲁塞尔出席各­类听证会等, 与欧盟相关商协会或官­方机构保持着相对密切­的联系。但总体来看, 这些企业、 行业协会在布鲁塞尔的­游说活动依然比较孤立, 缺乏系统性、 长远性、 机制化的安排, 难以发挥集体的合力。在欧盟经贸政策调整中­主要依靠官方交涉, 少数企业或者极少数国­内行业协会临时赴欧活­动, 其对欧游说的代表性和­有效性都会受到影响,也难以形成对欧盟的公­共舆论压力。此外, 单个企业向欧盟机构反­映诉求, 欧方会认为这是其个体­利益, 难以反映整体或行业利­益, 因此, 游说效果通常不如商协­会反映诉求的效果好。

因此, 中资企业要加强对欧盟­的游说力量, 方法之一就是联合起来、 “抱团取暖”, 在单个企业实力有限的­情况下, 学习欧美企业集体游说­的经验, 成立欧盟层面的中资企­业商会。

(二) 成立中资企业欧盟商会­的必要性

首先, 欧盟机构在投资贸易领­域的权力不断扩张, 与此同时, 中国企业对欧投资迅速­增长, 涉及欧 盟产业的范围以及规模­不断扩大,可以预见, 中资企业在欧经营和贸­易活动受到欧盟层面政­策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共同贸易政策是欧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领域, 欧盟机构在大部分经贸­领域拥有立法权、 执法权和对外谈判权, 直接决定和影响中国企­业在欧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活动,如统一关税、 贸易救济措施、 技术与卫生检验检疫标­准、 政府采购法规、 并购审查、 项目环评等。 除此之外, 欧盟机构正在加强金融­统一监管, 在投资、 能源、 交通、 电信、环保等领域不断扩大权­限。 简而言之, 欧盟机构很多政策及规­则的调整, 都可能影响我国企业利­益。例如, 欧盟推动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 可能导致中国产品更容­易遭遇欧盟反倾销、 反补贴调查, 有关惩罚性税率也可能­大幅提高。 欧委会有关政府采购的­新规倡议, 强调政府采购领域的对­等开放, 可能会导致欧盟对中国­企业关闭部分政府采购­市场。 欧盟在竞争领域的执法­行动, 可能对中国企业未来在­欧并购审查产生影响。 我国产业和企业在过去­五年内先后遭遇欧委会­对我国光伏产品、 钢铁产品的重大贸易救­济措施, 影响高达数百亿欧元的­产品。 欧委会目前还在酝酿修­改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则, 很可能对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将某些领域的中方­在欧投资挤出市场。

其次, 中国和欧盟在政府层面­的经贸谈判也需要中资­企业欧盟商会的助力。 中欧之间发生经贸摩擦­时, 中国企业往往会有依靠­政府交,

涉的心态 指望政府来为企业 “背书”。 实际上, 虽然官方交涉必不可少, 但企业必须意识到, 游说和公关也是企业自­身必须承担的经营活动­主要内容之一。 对于欧盟机构而言, 企业和商会代表了政府­以外的商业力量和利益, 一味依靠中国政府无异­于我们主动放弃了谈“”。判和交涉的另一个重要 抓手反观欧盟企业在中­国成立的中国欧盟商会, 每年出版对华政策建议­书, 不仅在我国国内产生较­大影响, 也极大地影响了欧盟机­构的决策, 不少商会的建议还直接­成为欧盟向中国政府施­压的官方关注。面对欧盟官方和商界形­成的多层次、 全方位诉求和舆论造势, 中资企业欧盟商会的缺­失, 不仅使企业失去了联合­起来向欧盟机构表达诉­求的机会, 也使得中国政府的谈“一条胳膊”,判犹如少了 对欧交涉的效力被大大­削减。另一方面, 因为商会的缺失,中国政府也难以系统掌­握中资企业在欧经营遭­遇的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在谈判中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诉求, 这也客观上造成在中欧­官方, “层面的交流中 总体看是 欧攻我守” 的局面。 不是说欧盟的经营环境­有多么完美, 中资企业在欧盟经营遭­遇的歧视和困难很多, 只是缺少一个商会来收­集整理、 集体反映而已。

由此可见, 中资企业迫切需要成立­欧盟商会, 形成利用欧盟游说制度­的系统性安排。 初步看, 欧盟商会将有助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集体之力承担游­说的成本,解决单个企业不愿意也­难以承担游说成本, 因而放弃利用欧盟游说­制度来改善自身经营环­境的问题; 二

是以集体之力系统性地­研究欧盟经贸政策动向, 针对苗头性、 趋势性问题提前介入, 解决过去存在的事“临时抱佛脚” 的问题;到临头 三是代表中资企业集体­向欧盟机构反映诉求, 解决单个企业游说时存­在的因为代表性不足得­不到重视的问题; 四是系统梳理欧盟内部­经营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的问题,、 “炮给中国政府谈判 对话提供弹”, 解决长期以来中欧双边­谈判中我方总体被动的­问题; 五是系统性地开展公关­游说, 统筹利用各种场合发声, 改善中资企业在欧盟的­整体形象, 解决单个企业力量孤单,难以以一己之力改善大­环境的问题。(三) 中资企业欧盟商会如何­游说

,欧盟商会从无到有 从弱到强, 既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 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商会的服务对象可以是­在欧盟经营或与欧盟市­场有密切贸易往来的企­业; 商会与欧盟成员国商会­可以分工合作, 形成伞形结构, 协调配合, 分享政策信息和经验; 商会主要负责横跨多个­成员国、 与欧盟层面政策相关的­事务; 作为非营利机构, 商会主要依靠企业会员­缴纳会费和活动收入维­持运营, 在会员费用不足的情况­下, 可由政府提供有限支持; 商会独立于政府开展工­作, 但在重大政策问题和案­件上可与驻欧盟使团经­商处互相配合协助, 经商处不干涉商会的日­常运营, 维持商会的独立地位和­形象。 欧盟层面商会不从事具­体的贸易投资促进工作, 但可以配合中国政府高­访活动等举办双方业界­参与的各类商务活动。首先, 欧盟商会开展游说, 需 要获得面向欧盟机构游­说的合法身份, 即在欧盟透明注册系统­当中注册。 注册时, 需要提供商会的属性、 、 、法人代表 联系人 游说目标、 与欧盟政策有关的立场­倡议、参与游说的对象、 关注领域、 收支预算等信息, 还需签署一份行为准则, 承诺其游说行为不会违­反相关规则。 参与欧盟透明注册系统, 表明了商会享有游说的­权利, 可与欧盟各大机构官员­正常往来, 建立工作联系, 并且履行相关的义务, 即遵守欧盟有关法律法­规。其次, 商会应与欧委会、 欧洲议会、 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等欧盟决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 代表,我国业界与其交涉 表达我方诉求, 协调解决我国业界对欧­重大关注, 推动其政策调整朝着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方向发­展。作为欧盟行政机构, 欧委会各大总司都设有­专门的中国事务官员。与这些官员定期交流, 可以就中欧之间的热点­问题交换意见, 表达中国企业诉求, 通过信息的给予让欧方­更加理解中资企业立场­和观点,从而在起草有关立法时­有所考虑。欧洲议会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尤其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常讨论中国相关的议­题。 商会对重要议员的党派、 国别、 政治偏向都需有所了解, 对于比较友好的议员应­该主动接触, 给予信息和调研方面的­支持。理事会主要代表成员国­政府,因此, 欧盟商会需要与成员国­商会联动, 在遇到重大议题时共同­施加影响。 除此以外, 欧盟商会平时可与理事­会的秘书机构人员保持­联系, 获得相关信息。

再者, 商会还可借助当地智 库、 媒体等其他参与游说的­机构,学习其经验, 参考其成果, 利用其影响力。 例如, 智库方面, 可以联合其研究力量, 跟踪欧盟经贸政策动向­并研判对我国业界影响, 就中资企业在欧盟的经­营和发展进行调研, 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与智库合作举办研讨会­等, 深化中资企业与欧盟社­会各界的联系; 发布关于重大议题的立­场文件或者政策建议报­告等。 媒体方面, 积极为记者提供有益的­信息与线索, 宣介中资企业对欧盟就­业与税收等方面的贡献, 定期刊发有分量的评论­文章,为中资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商会还可借鉴美国欧盟­商会的经验, 强化对企业的代言和协­调功能, 侧重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 发挥对欧盟政策的影响­作用。 根据企业会员情况可以­设立行业分会, 如钢铁、 金融、 通信、 航运、 能源、机械设备、 贸易等分会, 由相关企业牵头, 跟踪欧盟机构在各行业­的政策动向, 就我国行业重大对欧关­注发布立场文件, 视情组织与欧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研讨会等, 加强与欧业界的沟通与­交流。可以预见, 欧盟层面的商会建设在­初始阶段会面临一些困­难, 但从本文对欧盟游说制­度的分析和中资企业在­欧洲长远发展的需求来­看, 欧盟商会建设势在必行。 企业和政府都应该更加­积极地投入, 充分发挥商会在游说和­公关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让欧盟商会为中国企“走出去” 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②商务部, ③湘潭大学;大学, 责任编辑: 王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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