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trade

数字贸易: 国际趋势及我国发展路­径研究

- 郑 伟 钊 阳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云计算、 区块链等前沿数字技术­的发展, 极大地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延伸与扩展, 数字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 为继续保持我国国际贸­易的引领地位, 促进经济快速转型发展, 探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当前国内外对数字­贸易的概念还未形成权­威、 统一的界定, 本文从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着手, 明确数字贸易的概念、 特征及内容, 进而通过梳理数字贸易­发展成效、 国际趋势、 发展经验以及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 从而对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数字贸易 数字技术 数字产品 发展路径

内容摘要:关 键 词:

当前, 大数据、 物联网、 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全球正迈入数字经济时­代。 数字经济拓展了国际贸­易的深度与广度, 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新模式, 是世界各国争相发展的­焦点领域。 我国是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和服务贸易进口第二­大国, 为在全球经济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国际贸易引领­地位, 加速数字贸易发展成为­重要抓手。 现阶段对于数字贸易的­本质、 定义、 分类等基础性概念尚未­形成权威界定, 因此, 本文从数字贸易的界定­出发, 重新审视与定义数字贸­易的内涵及外延, 梳理数字贸易发展成效、 趋势及经验,明晰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 成为规划数字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

数字技术的快速突破, 数据价值链的形成, 数字贸易涉及领域更加­多元, 我们需要对数字贸易进­行再认识, 给予数字贸易明确的定­义以及厘清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

(一) 当前国内外对数字贸易­的界定

目前, 国内外对于数字贸易的­概括尚未达成共识, 许多学者以及权威机构­基于不同理论视角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概括, 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 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 以数字交换技术为主要­手段, (熊励,提供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的

201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3; 李忠民等, 2014)或以实体货物以及数字­化产品、 服务、 知识和信息为(伊万和白树强, 2018; 马述忠等, 2018;贸易标的 蓝庆新和窦凯, 2019) 或互联网技术在贸易、 服务以及产品生产、 (运输和订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4; 尹秀, 2017) 新型贸易模式。 第二类, 各个领域的企业通过相­关设备如智能手机和互­联(美网传感器等进行相关­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贸易­模式国国会服务研究局, 2017)。 第三类, 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 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应用­等在内的所有商业模式, 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所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2017)。成的跨境贸易交付

综上分析, 现有数字贸易的定义包­括三个核心范畴: 基于互联网对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延伸­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贸­易, 以物联网技术实现的产­品和在线服务的贸易, 以数据流实现的所有商­业模式的可数字化操作­部分的贸易。 现有三类定义均不能全­面概括现阶段的数字贸­易, 如果将三类定义全部包­含在内, 是否使用数字技术或者­涉及数字形式成为区别­传统贸易与数字贸易的­标准, 即只要在研发、 生产、 订购、 运输、 销售等价值链各个环节

涉及以数字形式或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操作发­生的贸易都可算作数字­贸易。 这是对数字贸易概念的­扩大化和模糊化, 不利于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及统计的规范。

(二) 本文对数字贸易的界定

(digital trade) “digital ”数字贸易 中 在牛津词“1 0

典中解释为 用数字 和 数字序列显示有或没有­电子信号来接收和发送­信息的系统”, 柯林斯词典中解“数字系统以数千个非常­小的信号的形式记录或­释为

传输信息”, “数码”在汉语中的翻译更接近 一词所表达的含义。 “trade” “在国家、在牛津词典中解释为 公司以及个人之间, 通过买卖方式或者交换­获取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通过数字贸易字面释义­可以理解为“从事以二进制编码以及­数字信号形式的有价值­的交易活动”。 ( USITC)、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贸( USTR )

易代表办公室 及美国国会服务研究局(CRS) 的最新定义以及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 能够总结出, “数字技术” “数字贸易涉及的关键词­为 数据流” “排除物理实体的有形和­无形产品” “市场价值” “国际化”, “数字贸易” 界定为以下释义:因此本文将

数字贸易, 是指交付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数据信息的国际贸易模­式, (服务)主要包含数字产品 贸易和数据信息贸易。 其中, (服务)数字产品 贸易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 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产­品和服务, 另一类是以物理货物为­载体的数字产品贸易, 其表现形式是货物贸易, 但剥离出的数字产品价­值即为数字贸易。 数据信息贸易是以数据­为交付对象的贸易, 也可称为跨境数据贸易。需要说明的是, 数字贸易不包括物理货­物在线订单的价值,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 最终贸易标的为物理货­物的贸易属于货物贸易, 不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其中, 数字内容产品载体也包­含于物理货物范围, 例如, 亚马逊阅读器、 光盘、 U 盘等单纯载体物理货物­不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但是以物理货物为载体­的数字内容属于数字贸­易。

(三) 数字贸易的特征数字贸­易较之传统贸易, 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

一, 虚拟化。 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数­字化知识与信息,即要素虚拟化; 二是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电子支付方式结算, 即交易虚拟化; 三是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传输通过虚拟化的方式, (马述忠等,即流通虚拟化

2018)。 第二, 通过集约化平台高效整­合及配置资源。数字贸易能够运用集约­化平台汇集并高效协调­和配置劳动力、 资本、 技术以及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 资源配置更接近帕累托­最优。 第三, 普惠共享化。 互联网的普及, 为中小微企业以及广泛­的消费者提供了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 极大地释放了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潜力和消费者­的购买潜力, 有助于他们分享贸易红­利。第四, 数据成为贸易标的。 数字贸易中, 数据成为可交易, 具有价值的新型关键要­素, 平台通过对客户需求信­息进行挖掘、 分析、 总结、 预测, 将其出售给生产者或者­服务供应者, 生产者以及服务供应商­针对需求提供个性化产­品或服务。 第五, 数字贸易发展具有扩展­性。 其一, 贸易范围的扩展性, 由于数字技术的提升遵­循摩尔定律①, 新技术、 新产品以及新产业的涌­现,使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大; 其二, 贸易标的的扩展性、数字产品的不可消磨性­和可变性使得数字产品­易于创新发展, 数字服务通过数字技术­将不可能实现的服务变­为现实。

(四) 数字贸易所涉内容数字­贸易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概念, 数字贸易的归属也一直­没有定论。 对于电子商务的归属, 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 美国实行双标准, WTO

在 主张电子商(GATT),务适用于货物的关税贸­易总协定 而在双边及诸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独立­成章, 未对数字传输的内容产­品进行定性; WTO

欧盟在 谈判中则要求数字贸易, 尤其是对视听文化, 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 根据本文定义、 目前数字贸易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贸易绝大部分隶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而数字产品贸易的物理­货物载体仍归属于货物­贸易项下, 剥离出的数字产品价值­部分隶属于服务贸易。 数字贸易是交付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数据信息的国际贸易模­式。从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来看, 数字贸易催生出

新产业、 新业态、 新商业模式, 需要对数字贸易涉及的­内容进行重新分类, 明晰各类型的业态归属, 便于对数字贸易进行统­计。 传统产业分类划分原则­是按照基层单位所从事­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划分­的, 而数字贸“信息与通信”

易涉及的 门类是建立在活动特征­的基础上划分的, 包含了许多不同质的经­济活动, 例如存1储和通信业、 文化娱乐业以及商业活­动门类等。 本文《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4 ( ISIC Rev 4,通过对比 第 版

2008 年出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7以及中国的

版) 的产业分类标准, 并结合数字贸易的定义, 归纳出现有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数字平台、 (见表1)。数据服务及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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