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 国际趋势及我国发展路径研究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云计算、 区块链等前沿数字技术的发展, 极大地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延伸与扩展, 数字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 为继续保持我国国际贸易的引领地位, 促进经济快速转型发展, 探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当前国内外对数字贸易的概念还未形成权威、 统一的界定, 本文从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着手, 明确数字贸易的概念、 特征及内容, 进而通过梳理数字贸易发展成效、 国际趋势、 发展经验以及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 从而对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数字贸易 数字技术 数字产品 发展路径
内容摘要:关 键 词:
当前, 大数据、 物联网、 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全球正迈入数字经济时代。 数字经济拓展了国际贸易的深度与广度, 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新模式, 是世界各国争相发展的焦点领域。 我国是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和服务贸易进口第二大国, 为在全球经济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国际贸易引领地位, 加速数字贸易发展成为重要抓手。 现阶段对于数字贸易的本质、 定义、 分类等基础性概念尚未形成权威界定, 因此, 本文从数字贸易的界定出发, 重新审视与定义数字贸易的内涵及外延, 梳理数字贸易发展成效、 趋势及经验,明晰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 成为规划数字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
数字技术的快速突破, 数据价值链的形成, 数字贸易涉及领域更加多元, 我们需要对数字贸易进行再认识, 给予数字贸易明确的定义以及厘清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
(一) 当前国内外对数字贸易的界定
目前, 国内外对于数字贸易的概括尚未达成共识, 许多学者以及权威机构基于不同理论视角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概括, 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 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 以数字交换技术为主要手段, (熊励,提供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的
201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3; 李忠民等, 2014)或以实体货物以及数字化产品、 服务、 知识和信息为(伊万和白树强, 2018; 马述忠等, 2018;贸易标的 蓝庆新和窦凯, 2019) 或互联网技术在贸易、 服务以及产品生产、 (运输和订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4; 尹秀, 2017) 新型贸易模式。 第二类, 各个领域的企业通过相关设备如智能手机和互联(美网传感器等进行相关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贸易模式国国会服务研究局, 2017)。 第三类, 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 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应用等在内的所有商业模式, 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所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2017)。成的跨境贸易交付
综上分析, 现有数字贸易的定义包括三个核心范畴: 基于互联网对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延伸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贸易, 以物联网技术实现的产品和在线服务的贸易, 以数据流实现的所有商业模式的可数字化操作部分的贸易。 现有三类定义均不能全面概括现阶段的数字贸易, 如果将三类定义全部包含在内, 是否使用数字技术或者涉及数字形式成为区别传统贸易与数字贸易的标准, 即只要在研发、 生产、 订购、 运输、 销售等价值链各个环节
涉及以数字形式或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操作发生的贸易都可算作数字贸易。 这是对数字贸易概念的扩大化和模糊化, 不利于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及统计的规范。
(二) 本文对数字贸易的界定
(digital trade) “digital ”数字贸易 中 在牛津词“1 0
典中解释为 用数字 和 数字序列显示有或没有电子信号来接收和发送信息的系统”, 柯林斯词典中解“数字系统以数千个非常小的信号的形式记录或释为
传输信息”, “数码”在汉语中的翻译更接近 一词所表达的含义。 “trade” “在国家、在牛津词典中解释为 公司以及个人之间, 通过买卖方式或者交换获取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通过数字贸易字面释义可以理解为“从事以二进制编码以及数字信号形式的有价值的交易活动”。 ( USITC)、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贸( USTR )
易代表办公室 及美国国会服务研究局(CRS) 的最新定义以及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 能够总结出, “数字技术” “数字贸易涉及的关键词为 数据流” “排除物理实体的有形和无形产品” “市场价值” “国际化”, “数字贸易” 界定为以下释义:因此本文将
数字贸易, 是指交付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数据信息的国际贸易模式, (服务)主要包含数字产品 贸易和数据信息贸易。 其中, (服务)数字产品 贸易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 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产品和服务, 另一类是以物理货物为载体的数字产品贸易, 其表现形式是货物贸易, 但剥离出的数字产品价值即为数字贸易。 数据信息贸易是以数据为交付对象的贸易, 也可称为跨境数据贸易。需要说明的是, 数字贸易不包括物理货物在线订单的价值,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 最终贸易标的为物理货物的贸易属于货物贸易, 不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其中, 数字内容产品载体也包含于物理货物范围, 例如, 亚马逊阅读器、 光盘、 U 盘等单纯载体物理货物不属于数字贸易范畴, 但是以物理货物为载体的数字内容属于数字贸易。
(三) 数字贸易的特征数字贸易较之传统贸易, 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
一, 虚拟化。 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数字化知识与信息,即要素虚拟化; 二是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电子支付方式结算, 即交易虚拟化; 三是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传输通过虚拟化的方式, (马述忠等,即流通虚拟化
2018)。 第二, 通过集约化平台高效整合及配置资源。数字贸易能够运用集约化平台汇集并高效协调和配置劳动力、 资本、 技术以及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 资源配置更接近帕累托最优。 第三, 普惠共享化。 互联网的普及, 为中小微企业以及广泛的消费者提供了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 极大地释放了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潜力和消费者的购买潜力, 有助于他们分享贸易红利。第四, 数据成为贸易标的。 数字贸易中, 数据成为可交易, 具有价值的新型关键要素, 平台通过对客户需求信息进行挖掘、 分析、 总结、 预测, 将其出售给生产者或者服务供应者, 生产者以及服务供应商针对需求提供个性化产品或服务。 第五, 数字贸易发展具有扩展性。 其一, 贸易范围的扩展性, 由于数字技术的提升遵循摩尔定律①, 新技术、 新产品以及新产业的涌现,使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大; 其二, 贸易标的的扩展性、数字产品的不可消磨性和可变性使得数字产品易于创新发展, 数字服务通过数字技术将不可能实现的服务变为现实。
(四) 数字贸易所涉内容数字贸易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概念, 数字贸易的归属也一直没有定论。 对于电子商务的归属, 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 美国实行双标准, WTO
在 主张电子商(GATT),务适用于货物的关税贸易总协定 而在双边及诸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独立成章, 未对数字传输的内容产品进行定性; WTO
欧盟在 谈判中则要求数字贸易, 尤其是对视听文化, 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 根据本文定义、 目前数字贸易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贸易绝大部分隶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而数字产品贸易的物理货物载体仍归属于货物贸易项下, 剥离出的数字产品价值部分隶属于服务贸易。 数字贸易是交付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数据信息的国际贸易模式。从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来看, 数字贸易催生出
新产业、 新业态、 新商业模式, 需要对数字贸易涉及的内容进行重新分类, 明晰各类型的业态归属, 便于对数字贸易进行统计。 传统产业分类划分原则是按照基层单位所从事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划分的, 而数字贸“信息与通信”
易涉及的 门类是建立在活动特征的基础上划分的, 包含了许多不同质的经济活动, 例如存1储和通信业、 文化娱乐业以及商业活动门类等。 本文《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4 ( ISIC Rev 4,通过对比 第 版
2008 年出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7以及中国的
版) 的产业分类标准, 并结合数字贸易的定义, 归纳出现有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数字平台、 (见表1)。数据服务及贸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