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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竞争领域央企工资­总额自主

国资委发布管理办法:适当约束部分工资水平­偏高的行业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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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 月 日电(记者 王希)国务院国资委 日公布1 16《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16对央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

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2019 年办法将

在央企全面施行。

去年 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5 作为意见在央企落地落­实的配套文件,办法既紧扣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又充分体现央企经营发­展特点,强调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

办法明确,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央企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 目标值挂钩,引导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工资增长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情况­进行调整, 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此外,为引导企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这次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鼓励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同时, 国资委还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企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 过高的行业与企业 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 ,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公平合理 规范有序 对央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 。 办法明确将 予以适度支持。

办法明确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央企,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央企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央企,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央企,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实现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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