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不能只靠“严”字当头
■张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复杂的自然与社会偶合事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中,应当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五治”合力,既要以卫生部门、防疫部门等为主要力量,建立快速预警机制和核心指挥体系,也要充分调动公民个体、基层社区 社会组织 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构建各负其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 、就法治手段而言,要统筹组织、制度、行为
。资源等相关应急要素,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法治保障,确保立法体系完善、执法能力过硬、司法保障有力。
立法体系完善
构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防控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急状态下的特殊行政程序,并对权利救济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 我国有 余部与公共卫生防治体系
。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此次新冠肺炎
, 30疫情大考中经受了重大考验、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对不能有效适应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法律制度,应该从优化立法规划、革新立法观念、注重权力与权利平衡等角度予以优化和完善,并落实好法律制度新体系的发展规划。
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基本法。我国颁布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 但仍然缺少一部完整、权威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法。 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对公共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具有共通性和基础性的内
、容一并作出法律规定。
完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已被列入立法计划。建议统筹考察公共卫生相关立法,对传染病防治的立法内容进行全方位修改,明晰《传染病防治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完善公共卫生地方立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 部分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律规范 内容涉及信息发布、信息报送以及应急措施等,但也日益呈现立法内容单一化、立法时间跨
,度大等特征,难以有效满足新时代地方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建议按照构建人类健康共同体理念的发展要求,适时推进公共卫生地方立法的节奏,不断提升地方公共卫生立法质量。
执法能力过硬
随着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应急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应急文化同样需要与时俱进,既要满足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的需求,又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中,虽然强调“严”字当头,但也必须注意主体适格、措施适度,注重柔性执法、说理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警惕违背法治精神的执法行为透支法治权威。
一要加强执法权限改革。 通过执法权力下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志愿者等协助参与行政执法,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同时,构建投诉举报制度,调动公众积极性,促进违法信息更快速进入执法视野。
二要构建行刑联动机制。比如,明确行政执法过程应该包括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内容。
三要再造一线执法模式。通过重塑执法者的“释法”与“造法”能力,拉近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距离 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释法”方面,行政机关可通过解释法规,充分挖掘既
, 。有的制度空间;在“造法”方面,可根据法律原则和执法需求对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延展。
四要树立依法执法原则。坚持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疫情防控规范创制方面的主导作用和工作优势,在一线执法中更多体现宽容与关怀。
司法保障有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于当事人可能涉及不同城市、不同国家等,因此需要构建便捷的登记立案制度。
例如,推动诉讼规则、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诉讼的网络化、智能化立案制度。
又如,允许立案申请人到就近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材料,申请跨域立案;相关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 将数据上传至跨域立案系统,管辖法院的立案人员在跨域立案系统内在线审查。
同时, 还可积极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发生后可以快速合理得到解决。
,比如,引入“紧急仲裁员”模式。“紧急仲裁员” 模式是仲裁程序中一种全新的仲裁形式,具备职能上的专门性、时间上的高效性、适用上的自动性、人员上的独立性等优势。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前提下,申请仲裁保全和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是替代“紧急仲裁员”模式相对较好的方式,可以快速实现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避免纠纷事态扩大化和复杂化又如,应用“区块链。仲裁模式。区块链仲裁平台突破传统网上仲裁的瓶颈,
”通过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去特权化、去风险化的信任机制,实现证据实时保全、电子送达、在线审理与裁决等,使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本身演变保持同步。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通过邮寄立案、网上办案等形式,展开“一站式”仲裁服务,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避免各方当事人及仲裁人员面对面接触,降低了协调各方开庭时间的难度,极大地节省了仲裁成本。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