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隐恶,不溢美”谈何容易“
接收回来。
当时言明条件是:房子收回后由我们负责代她修理好,她只保留楼下的两个客厅以及二楼的全部;其余楼下的四间大厅、餐厅、书房以及三楼的全部, 还有后面的一部分附属用房,都租赁给我们使用,租金按美元支付。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志皋把这个花园修饰得很好 取名 “隅园”, 我们曾在这里利用宽敞的洋房客厅和美
,丽的花园,举行聚会或游园活动,接待过上海文化界的许多朋友———名为“隅园雅集”。
我们在愚园路住有约一年半光景,房主保志宁却背信弃义地把这所房屋以 万美元全部顶让给了别人,逼迫我们迁居。
3志皋十分生气,拟向法庭上诉,与之论理打官司。保志宁自知理亏,自己不敢出面,赶紧请王伯群的妹妹王文湘(何应钦的夫人)到上海来打圆场,做说客。
孰真孰假、孰是孰非以及过程细节可能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但黄慕兰在 号花园洋房住过,有照片为证,应是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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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与她自称有友谊关系的董竹君大姐在《我的一个世纪》自传中,却对她的丈夫陈志皋有完全不同的评价。
年,董竹君因家中被搜出一包进步宣传品而被逮捕。在特别标明“律师的敲诈”一节中,
1932
她回忆起入狱后的情况———
有一次,安南巡捕给我一张小条,并且告诉我:“你的大女儿国琼被陈志皋律师和提你的两个包探包围在陈律师的办公室, 陈的家人也在旁,说你的案情严重,要你大女国琼拿出 元才肯把你营救出来。如果现在手头没有钱,可以
3000打电报给父亲或者南洋华侨,或者南京政府里的要人戴季陶, 又说戴季陶是你大女儿的干爸爸,不然,说你可能被枪毙。”
他又接着告诉我,你的女儿年纪虽小,却很聪明能干。她回答他们说,母亲自从和父亲分开后就和这些人不来往了,对于母亲这案子,他们这些人不会同情的,她也不愿意去求他们。母亲如果被枪毙了,她就带三个妹妹去跳黄浦江!钱,说什么也没有!
因为比董竹君活得更久,因而可以读到董竹君自传的黄慕兰又在自己的自传里为丈夫辩解:
前几年公开出版的董竹君的回忆录《我的一个世纪》内容丰富生动,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在书中有一处与事实不符。文中提到,1932 年,她在上海受冤枉吃官司,孤立无援中,她的女儿慕名去找陈志皋大律师求助,不想竟遭对方“勒索巨额酬金”,见死不救。这真是天大的误会……我想很可能有人冒充志皋之名敲诈勒索,而董在恼怒中就把这笔账错算到了根本不知此事的志皋头上,并一直耿耿于怀。
但令我不解的是, 解放战争时期在上海,我们奉命开展文艺界的联络工作,常在家中举行游园聚餐活动,所设席不是由吴湄大姐的梅龙镇酒家,就是由董大姐的锦江饭店供应,彼此间有过十分愉快且颇为频密的友好合作关系,为何从未听到董对此事流露过丝毫的不满情绪呢?
《春秋公羊传 有 三世说 即 所传闻世” “所闻世”和“所见世”,说明了“所见—所闻—所
》 “”, “传闻”之间的差别。历史学家熊月之先生也曾列出“闻—见—历”对历史研究者的采信序列。
就此案例分析,自传只是自传,回忆录也只是回忆 可以参考 却不可作为信史 否则历史就会变成长寿者的历史, 尤其是对于一些似乎
, , ,无所不知、无所不对的回忆录更应警惕。相比自传和回忆录,当时的日记和原始文档相对要更为可靠些。
有人说:历史本就是“人们认为往事曾应当如何发生”。只有真切感悟亲历者们“认为往事应当如何发生”这一环节,才可能使“我们以为发生过的事情”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地发生过的往事”。
不厌其烦地盘查所有细小的情节或信息,是为了对描述对象有一种“如肌肤触碰般”的深切了解,以便从海量叙事中寻找 身临其境 的感觉。这对历史研究来说非常重要。
“”但历史研究真正要“还原”的并非这些细节的真实,而是活动在那个时代的人对那个时代的切身感知,以及那个特定时代的精神气质和宏观历史图景。真正出色的微观研究非但不回避对宏观图景的应有关怀,而且恰恰是宏观叙事不可或缺的血肉基础。
董竹君刻意指出、黄慕兰反复辩解、保志宁力图回避的东西,可能正是最重要、最真实、最能说明问题的东西。 作为大时代中的女性视角,这些高寿女性的自传和回忆录尽管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色彩,但对于我们“身临其境”体会一个世纪的风云变幻和世道人心,仍然弥足珍贵。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