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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年 月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 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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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

(三)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

况;

况。

(五)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使用及绩效等情

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

(二)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

情况

四 预算收入结构优化 质量提高的情;

( ) 、

况;

(五)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第十条 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金项目征收 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 )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 (二)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

六)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

七)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稳定性和风险防范、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

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审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

情况

(四)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

; (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

况。

第十三条 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

(三)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情­况;

四)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

( (五)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

(六)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情况;

(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情

况;

(八)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查,推动政府完善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编报工作,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监督,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政府在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 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 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

、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

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 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机制。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与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 聘请预算审查监

;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

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及­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与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合力开展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各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结合,将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监督政府有关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联系部门重点­支出、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的­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查等工作,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等,作为本级人大财经委对­预算、决算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做好相关服务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共同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

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系统功能,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市建立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在线、实时、动态预警及在线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市政府财政和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接收、 处理、反馈预警问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系统内跟踪预警问题处­理全过程。

本市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在线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市政府审计部门在线提­供问题及整改清单信息, 被审计单位上传整改情­况。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线跟踪整改进度,实时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市、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

督系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财政预算、 国有资产管理、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市 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 加强

涉密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 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一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 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五)预算草案应当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情况,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四条 市、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审议意见。

市、区人大财经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三)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

别表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表;

(五)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情­况表、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八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十)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的,是否编列到项;

(五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为本级­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一般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及对本年­度预算草案安排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每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 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和下达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的情况,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 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预(

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到位以及执行情况;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

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九)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是否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十日前,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市、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听取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市、区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市、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收支平衡情况;

;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 )

二三(

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清楚

第四十二条 市、 区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财经委通报,必要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 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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