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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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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

6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 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

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

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四十八条 市、 区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

议;

(四)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 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本­级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市、区人大财经委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调查研究 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

、供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

、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债务­的内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应当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细化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决算报告中有关债务的­内容:

(一)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地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债务信­息公开机制、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与本级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力度, 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与人大常委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市、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五十六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重点反映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对未完成整改问题加强­闭环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要求,结合审计查出问题性质、 资金规模和以往整改情­况等,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第五十九条 市、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市、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条 市、区政府财政等部门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支出政策的重要­参考。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对突出­问题屡审屡犯、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依据其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审核。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

。条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共同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 年 月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2021 9 28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

6 23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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