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第三者”买房合法吗
我们先来讲讲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20世纪 年代,丈夫蔡
80某与妻子纪某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和很多人一样,他们来到深圳打拼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日子过得很幸福。但是,2005 年的时候,蔡某认识了邱某,并与之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2008 年, 蔡某给邱某 万元购买了
300房产,房子登记在邱某名下。
需要指出的是,这 万元是蔡某婚后经
300营公司所得的收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 法律上叫作“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的一种共有关系。
后来,蔡某和纪某想要离婚。妻子纪某能不能要求邱某返还 万元呢?
300《民法典》中有一个新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夫妻财产的一体性和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简单来说, 就是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内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但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财产, 双方要协商一致才能决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理。那么,蔡某婚后所得的 万元,可以擅
300自送给邱某吗?当然不可以。这笔钱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处理;而蔡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典》 第 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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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明确指出蔡某的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也是 民法典 的一
, 《 》个亮点。《民法典 第 条提出了 共债共
》 1064 “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没有双方共同签字,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什么情形下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第一,一方签字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第二,一方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对外借的钱;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共同投资生产经营, 或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投资生产经营,但所获收益为双方共同所有。
以往的法律规定,都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来界定债务问题的。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往往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社会在发展,家庭生活也在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等。
大家比较关心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那它就是个人财产。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要结婚了,因为房价太高,需要父母资助买房。于是,张某的父母出了 万元,李某的父母出了 万元,共
80 20同支付首付款买了一套房。但是几年后,小夫妻开始闹离婚,当初父母出的钱怎么算呢?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解决,只好一起上法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父母出资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律规定,依照约定处理。但以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好意思拉下脸来签什么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由此造成事后会产生较大的麻烦。所以,我们倡导当事人事前约定清楚,“丑话说在前面”, 把权利和义务都讲清楚了,反而日后少一些纷争。
如果实在没有事先约定的话,那就先明确出资的性质。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然后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父母出资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如果属于借款,那就按照还款程序解决。如果是赠与,就按法律规定,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其中有一种情况, 如果父母是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基本倾向于认定这套房子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因为物权登记有一定的公信力, 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对方也没有意见,这符合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了,又该怎么算呢?有人可能觉得,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算,这样对大家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套房子,是不分你我的,所以,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原则上是属于共同共有,不按出资额来认定。当然,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子已经有了感情。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开始闹离婚。这个丈夫还写了一份遗嘱,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彻底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
在这个案子的审理中,我们认定这个孩子是经过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出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反悔的。因为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认定的,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并经过对方的同意,是不能撤销或更改的。所以,这个丈夫想否定孩子的财产继承权,想否定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这种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