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fang Daily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合法吗

-

我们先来讲讲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20世纪 年代,丈夫蔡

80某与妻子纪某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和很多人一样,他们来到深圳打拼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日子过得很幸福。但是,2005 年的时候,蔡某认识了邱某,并与之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2008 年, 蔡某给邱某 万元购买了

300房产,房子登记在邱某名下。

需要指出的是,这 万元是蔡某婚后经

300营公司所得的收­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 法律上叫作“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的一种共有关­系。

后来,蔡某和纪某想要离婚。妻子纪某能不能要求邱­某返还 万元呢?

300《民法典》中有一个新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夫妻财产的一体­性和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简单来说, 就是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内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但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财产, 双方要协商一致才能决­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理。那么,蔡某婚后所得的 万元,可以擅

300自送给邱某吗?当然不可以。这笔钱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处理;而蔡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典》 第 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153

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明确指出蔡某的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也是 民法典 的一

, 《 》个亮点。《民法典 第 条提出了 共债共

》 1064 “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没有双方共同签字,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什么情形下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第一,一方签字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第二,一方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对外借的钱;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共同投资生产经­营, 或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投­资生产经营,但所获收益为双方共同­所有。

以往的法律规定,都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来界定债务问题的。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往往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社会在发展,家庭生活也在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等。

大家比较关心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那它就是个人财产。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要结婚了,因为房价太高,需要父母资助买房。于是,张某的父母出了 万元,李某的父母出了 万元,共

80 20同支付首付款买了­一套房。但是几年后,小夫妻开始闹离婚,当初父母出的钱怎么算­呢?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解决,只好一起上法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父母出资­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律规定,依照约定处理。但以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好意思拉下脸来签什­么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由此造成事后会产生较­大的麻烦。所以,我们倡导当事人事前约­定清楚,“丑话说在前面”, 把权利和义务都讲清楚­了,反而日后少一些纷争。

如果实在没有事先约定­的话,那就先明确出资的性质。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然后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父母­出资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如果属于借款,那就按照还款程序解决。如果是赠与,就按法律规定,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其中有一种情况, 如果父母是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基本倾向于认定这套­房子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因为物权登记有一定的­公信力, 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对方也没有意见,这符合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了,又该怎么算呢?有人可能觉得,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算,这样对大家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套­房子,是不分你我的,所以,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原则上是属于共同共有,不按出资额来认定。当然,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子已经有了感情。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开始闹离婚。这个丈夫还写了一份遗­嘱,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彻底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

在这个案子的审理中,我们认定这个孩子是经­过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出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反悔­的。因为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认定的,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并经过对方的同意,是不能撤销或更改的。所以,这个丈夫想否定孩子的­财产继承权,想否定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