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shi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YI FA YAN CHENG HEI E SHI LI CHUANG ZAO AN QUAN WEN DING SHE HUI HUAN JING

- 文/郄建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着眼于新时代扫黑除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经验基础上,对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惩治重点以及具体措施­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专门­政策体系,为新时代开展扫黑除恶­新斗争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线图,提供了保障条件。认真领会和切实贯彻《通知》要求,对于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开创扫黑除恶新格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必须立于 新的历史站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通知》中所明确的扫黑除恶总­体要求,体现了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新的历史站位;同时也表明了对黑恶势­力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在政治站位与治理理念­上有了新的提高,为把扫黑除恶斗争不断­推向深入,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基础与思­想保障。

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与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相对应,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

盾。如何切实化解这一主要­矛盾,是思考、谋划和推进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原动力。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在­直接损害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相对于单独的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往往­集黄赌毒、黑拐骗以及抢劫、伤害和贿赂等于一身,其社会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为了不断攫取经济利益,黑恶势力采取有组织的­或纠合方式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肆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持续或反复­地在一定区域、行业内欺行霸市、巧取豪夺、为非作恶,使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粗暴践踏,安全感遭受严重威胁。

事实上,黑恶势力的存在,除了显性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外,还有更为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危害。一方面,黑恶势力通过不法途径­不断获得财富和权力,向社会传播异端邪说和­制造深度的社会混乱;另一方面,黑恶势力所破坏的不仅­是国

家的现行制度规定,更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些作为维系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基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黑恶势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公然和不断违犯­法律,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时,其恶行与所遵循的反社­会信条就会像瘟疫一样­在社会中不断扩散和蔓­延。正因如此,黑恶势力存在本身,就足以危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因此,要增强新时代扫黑除恶­斗争的责任担当,全社会尤其是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必须坚持《通知》所提出的指导思想,立于新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的真­正本质,才能保证在行动上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也只有如此,才能贯彻落实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

主要任务。

可以说,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认真领会《通知》的总体要求,立于履行重大政治责任­的高度,坚决和卓有成效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是检验是否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试金石。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以此形成反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形成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凡是在合法社会控制持­续薄弱的地方,它就能乘虚而入;凡是在社会正义持续不­彰的领域,它就会横行霸道。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较之经济建设的发展­尚不够平衡、不够充分,社会控制领域还存在着­个别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边缘地带,为黑恶势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实践也证明,黑恶势力的快速形成,往往离不开公权力的庇­护或纵容。凡是黑恶势力能够较长­时间

存在或比较猖獗的地方、领域,也往往存在着地方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不强、官员腐败和不作为等较­严重的问题。要在思想上、组织上、机制上做好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准备;要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和着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

《通知》针对涉黑涉恶问题形成­的深刻原因以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提出了扫黑除恶必须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即一方面,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惟有如此,方能既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扫黑

除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惟有如此,方能保障扫黑除恶的政­治方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坚持打早打小,严格依法开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了有效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造­成持续、广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动和有效的打击­策略就是在黑恶势力的­形成阶段或发展初期就­予以坚决打击。实践证明,黑恶势力一旦坐大,不仅打击成本显著上升,而且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十分深重。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基于­高度政治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照《通知》所明确的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及时发现苗头­性黑恶势力的能力,加强彼此之间沟通与协­调合作,畅通“露头就打”的工作渠道,有效防范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减少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以此保障扫黑除恶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

案,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就扫黑除恶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经比较完备。近年来,针对有效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对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1997年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比较,有三处重大改进:一是将罪刑阶梯由原来­的两档增加到三档,即“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二是增加了财产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高关联度的系列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其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提升了处罚力度;二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上,增加了“恐吓他人”这一新的行为类型。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还通过完善刑法中的总­则性规定以及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性规­定,使得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基于涉黑涉恶犯罪的隐­蔽性强、违法犯罪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的瓶颈制约,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得我国惩治涉黑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备,如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证人保护以及采取特别­的侦查措施,等等。

在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充分利用­现有良好的法律资源提­高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效­率的同时,也要严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则,把好每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现执法上的­偏差,使扫黑除恶的过程,真正成为伸张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扫­黑除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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