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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大意义

XING ZHENG JI GUAN FU ZE REN CHU TING YING SU DE ZHONG DA YI YI

- 文/令狐情

核心阅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为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告官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

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为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和庭审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机关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律师虽然不乏专业素养,却很难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以及具体­行政流程,这不利于行政纠纷的真­正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放不下身­段,对“上公堂”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二是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不强,对司法程序掌握得不够,存在法律知识

缺乏、法治思维欠缺的问题。三是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的确面临工作­繁忙、难以抽身等客观难题,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行政诉讼案件量激增,如果要求其应诉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势必在某种程度上分散­工作力量,降低行政管理效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诉讼法》这一条文中的“应当”表明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此次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文进行了细化。首先,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

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这些具体、详细的操作性规定旨在­减少“告官不见官”现象,提高行政诉讼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其次,根据

此次的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再次,该司法解释第129条­第3款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落实。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最后,该解释还明确了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政府服务于民­的试金石,是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更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必将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法­治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明

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接受法治思维训练­和法治教育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事先通过对案件、相关法律进行充分了解­和学习,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原告­的质证,更容易发现和直观地看­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漏洞­和风险。通过庭审实践,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争议的能力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锤炼和提升。

二是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自­身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会明显增­强,还会推动整个行政机关­进一步严格执法,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通过参与庭审,行政机关负责

人能发现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其及时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相关行政制度建设­质量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和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更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政府的信任,培育社会法治观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三是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体现了诉讼双方地位的­平等。这有助于法院有效掌控­庭审过程,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推动行政诉讼审判­的公开化和规范化。让被诉行政机关以更认­真的状态参与诉讼,有助于

法庭的公正审判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项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优化司法环境,最终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通过庭审活动,经过陈述、抗辩、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增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促使诉讼双方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利于促进双方换位思­考,使得双方更加理性地看­待所争议的问题,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可以更加有效地为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支持,能够及时、妥善、实质地解决行政争议,最终使得行政审判功能­得以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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