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整风运动中司法作风的改善
司法工作是边区政权工作的重要部分,司法机关的作风代表着政权机关的作风。延安整风运动目的是要解决思想和政治路线问题,这对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与政治风气至关重要。反对主观臆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讲证据、重调查研究,不拘形式、方便群众,正是延安整风精神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克服主观主义,从实际出发1943年7月8日,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在其主审的封捧儿与张柏婚约引起的“抢亲案”的二审判决中指出,华池县司法处存在“极端看问题,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错误司法行为。这正是主观主义的突出表现。实践中,只听一面,不做全面调查,也是边区司法中主观主义的典
型表现。
边区司法中的主观主义如同毛泽东指出的“都是以主观和客观相分裂,以认识和实践相脱离为特征的”,已经严重违背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的要求。边区高等法院的《1942至1944年两年半来工作报告》中指出:区上有些较复杂的案子,只送来犯人或附简单的介绍信,没有具体的材料,有的因为调查很少,问过来问过去还是那几句话,得不到真实情况。
要改变司法中存在的脱离实际、不重视调查研究的现实情况,必须坚持做到从实际出发。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边区位于黄土高原的中北部,基本上是落
后的农村,是一个农业社会。黄土地、土窑洞、土布衣服增添了边区社会的乡土气息。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边区乡土社会的历史现实出发。
马锡五考虑到了边区司法供给能力不足、群众诉讼能力低下的“法律贫困”状况,带头携卷下乡,在“田间、地头”一边帮群众干农活、一边调查案情,创造了具有乡土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克服教条主义,不拘于形式边区最需要的是能向人民普及通俗易懂法律知识的法律专家,而不是“形式主义”或者“教条主义”的法律专家。1943年5月17日,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谢觉哉在日记中指出:“边区司法干部有旧的教条主义——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也有新的教条主义——内战时的司法经验。”1943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对具有“旧的教条主义”的“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的毕业生”界定为,“戴着旧司法的眼镜,夸大边区司法工作的缺点,否定它的新民主主义的实质及其初步的正规化,主张代之以他们熟悉的旧型法律,不加选择或者不加改造的代之以所谓的‘司法专门人才’”。
司法中的旧的教条主义实质上就是不加甄别地照抄照搬西方法学理论,孤立地、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新的教条主义所指的内战时的司法经验,主要指不能跟随时局发展,不能动态地分析阶级力量对比
关系,静止地运用苏区时期的经验办案。由于在统一战线策略指引下边区土地政策不断调整,对待地主的司法政策就得调整,“打土豪、分田地”的打击性的司法模式就得变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争取性的司法模式。
坐堂问案曾经是边区的主要审判模式。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在1943年6月以前主要以判决方式审理案件。调解只在个别地方开始施行,县区干部思想上很少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调解工作“多数县拖着不信任与不起劲的态度”。1943年6月10日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第2条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1943年12月20日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注意调解诉讼纠纷由》进一步要求: “边区的司法工作作风,要以能替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不以判决形式为重。司法人员要能多尽一分心
旧时代一判完事的老办法。我们要转变旧的观念,实行新的策略,因特重为函告,注意调解。”边区推行调解就是为了克服判决型司法的局限,改变程序正义的片面认识,将司法正义最终建构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体正义层面。 边区的司法制度必须切近群众
生活,否则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不协调。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判决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动力源泉就是能够密切结合群众实际生活,不是机械地从条文出发,而是从群众的实际出发,并且要统筹兼顾阶级利益格局变化和社会形势发展需要。
克服官僚主义,走群众路线官僚主义的司法形式就是一种“官老爷”做派,或者称其为“衙
门作风”,它以“坐堂问案”为基本方法,局限于“堂上”或者“法庭上”所查明的事实。边区司法中的“坐堂问案”也曾经有一定的习气。窑洞里的形式化审理是很难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边区高等法院1942至1944年上半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一般的审判员还是坐在窑洞里审判,只凭当事人的口供,缺少实地调查,以‘听断’为能事,不免口头上是‘重证据,不重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