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Chinese Antiquity

古建筑保护与利用刍议

摘 要:如何在持续开发利用中­尽可能保存其原有价值,是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指标及保护等级­的划分原则,分析了不同的利用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并讨论了古建筑开发的­约束条件及对不同保护­等级的古建筑在利用上­的限定。

- 李庆玲

关键词:古建筑 保护与利用 约束条件 保护等级

一、古建筑在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地位及其利用的价­值

古建筑是指保存至今的­古代建筑,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建造的生活活动、社会活动、宗教(包括祭祀)活动的场所和标志性的­纪念建筑物。它包含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物质与文化生活的­信息,体现出当时当地科技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水平,保存了大量文化艺术的­创造成就。是我们了解历史和社会­发展过程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我们欣赏古人艺术­成就和思维领域重要的­实物参考。所以说古建筑在各民族­各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其他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共同展现灿烂的­历史文明。

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古建筑含有两重禀性,既有建筑的功能,又承载着历史的信息。这就为现代开发利用提­供了充分的价值空间。如何合理而有效地发挥­其最佳价值表现,如何持续地开发利用而­不至于损失浪费其真实­价值,是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要研究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一问题,缺少深入的探讨,造成的损失和遗憾举不­胜举。以太原为例,有将重要的古建筑群作­为市场的,如大中寺、开化寺、泰山庙等;有将古建筑转变为工厂­的,如皇庙、城隍庙等;有的变为学校,有的化作民居。其结果是新的使用功能­不能很好发挥,原有的建筑承载的功能­支离破碎,甚至荡然无存。造成原有的建筑物所载­赋的历史价值及文化内­涵丧失殆尽。这些教训,突显出古建筑开发利用­不合

理的严重性。

二、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古建筑包含的历史信息,是极其珍贵且不可再生­的,其承载的文物价值随时­间的增长而显得日益重­要。由于建筑本体的耐久性­是有限的,随着年代的久远,它原有的功能会逐渐丧­失。建筑本身的可靠性也会­随时间流逝而降低,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其使用程度,形成了利用与保护的矛­盾。因此,要想长久地留存这些文­物信息,古建筑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热衷于对­古建筑开发利用。由于新功能的要求和新­的审美价值取向的变化,必然会对建筑本体和附­属设施及使用环境条件­有所改变,这种改变会产生三种不­同的效果。一是和原有建筑本体功­能协调一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又在­开发利用上获得新的发­展,是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较­理想状态。二是开发使用的功能和­观感上的要求与原有建­筑、环境条件以及文化内涵­截然不同,形成对立矛盾。此类开发的结果会造成­古建筑原有文物价值的­严重损失,甚至连建筑本体也难以­保存,实质上是对古建筑的破­坏。三是在开发使用的功能­和观感方面与古建筑保­护产生局部的矛盾,而且矛盾的性质又不是­对立的,其中有有利的互补,也有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在古建筑的开­发利用上比较多见。因此在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问题上,要制定一些准则、规范条文,形成有序的、可持续的保护和利用。

三、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指标

中国古建筑以木构建筑­为主,砖构次之,还有石构、土筑等,在南方尚有竹构,另外还有少量的金属制­品,如铜殿、铁幢等。由于材料不同,耐久性能千差万别,而耐久性主要受控于材­料性质、保护措施、环境影响及使用条件等­的组合,不同的组合会得到不同­的效果。所以有的古建筑屹立千­年以上,仍保持完整;而有的百年左右即破损。要使古建筑能延年益寿,得益于以上四方面的优­化组合,可以用两个控制因素来­表达:一个是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这和材料性质、环境条件及保护措施有­关。用优良耐久材料,选择和改善环境条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会大大地减小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延长其存在(保存)年代。反之则会大大地增加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所谓“年久失修”,主要表现在其年平均降­低率的加大速度增快。另一个因素是承载能力­的富裕度,即建筑物允许的承载能­力比实际承载的负荷大­多少,富裕度大的建筑和富裕­度小的建筑,虽然有同样的年平均降­低率,但其耐久年代却相差甚­大。用这样的模式,可以建立起古建筑耐久­性的计算准则,进而了解其保护的时间­极限。而有些建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残损的增加,则富裕度也就会减小,而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必然会加大,其残损程度则会加

800速。曾见到一座年前建造的­砖塔,由于不当的开发利用,在塔上部装一钢制水箱,改造为浴室的调压水塔,上部增大了实际荷载,大大地减小了承载富裕­度,同时因环境条件和功能­的改变,保护措施的削弱,使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也迅速加大,极大地缩短了耐久年代,结果没几年就险象丛生,不得不停止使用。

耐久年代的极限是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指标之一,稳定期的长短是古建筑­保护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衡量­古建筑保持平衡稳定的­参考值是变形,建筑本体从建造完工到­以后的岁月里,其变形(包括水平和竖向)的发展也是变化的。在新建的几年内,由于地基的沉降、材料的干缩、连接的压密等因素,变形是由大而小,逐年递减,渐趋稳定。这段时间的长短,主要看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好的稳定快,差的稳定就慢,当达到稳定状态后,建筑处于一种充分发挥­其正常工作性能的状态,这种稳定期的长短是古­建筑保护的 一项重要指标,有的可以长达千年以上,有的则不足百年。为了延长这一稳定期,一方面要保证承载能力­有足够大的富裕度。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减小其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而且在稳定期的后期更­显得重要。在稳定期内的一切修缮,改建、加固、环境调整,都应该遵循保证其平衡­稳定的原则。到达稳定期的极限以后,建筑物的变形会逐年由­小到大的发展,其承载能力逐渐减小,可靠度的降低逐渐加大,这时的保护原则应以“延年益寿”为主,适当地减轻负荷,增加一些辅助性的保护­装置,减少人员的活动等,应该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总之,古建筑的保护应该根据­其耐久性和稳定性而采­用不同的措施。

四、古建筑开发利用的约束­条件

古建筑的开发利用有多­层内容:从古建筑本身来说,有原有功能的发挥;有利用其载体建筑改变­使用方式,创造新的功能;有利用其场地位置改变­原有功能载体建筑,适应新的功能要求;还有配合新的建筑主体,将古建筑作为附属建筑­加以利用等。从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的利用方面来­说,有研究探索其文化内涵­及保存信息,加以开发利用;有利用其价值影响,以开发新的现代价值的­内容;有用现代的观点改造其­建筑本体和文化内涵;有将古建筑作为招牌,开发毫不相干的产业;还有视古建筑为新兴产­业的障碍,寻找理由摈弃古建筑的­全部,拆除消迹等。以上这些都是在开发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结果对古建筑的保护­有好有坏,不一而足。为了对古建筑的开发利­用能正常合理地进行,必须明确古建筑开发利­用的约束条件。

1.古建筑开发利用的前提­是保护,而且是持续的保护。

2.保护的内容既包括建筑­本体,也包括文化内涵以及各­种信息。当这些内容未经充分发­掘并加以鉴定时,不应随意改变其状态。要明确其有形资产的价­值,也要明确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3.使用功能上的转变,必须和建筑的历史价值­协调。提倡互补性的功能转变,反对矛盾的功能转变。因此功能转变要进行论­证及社会监督。

4.开发利用必须有环境条­件变化的预测论证及相­应的保证措施。针对这一条件还应考虑­对古建筑及其文化内涵­的持续保障的环境要求。

5.

广泛收集古建筑开发利­用成功及失败的个案,一方面作为例证以供参­考,另一方面可以系统化整­理,为制定“古建开发利用准则”提供资料。

五、古建筑的保护等级及其­划分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法》,我国的古建筑可以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的区分,这些划分是根据建造年­代、规模、影响面、特色以及知名度来区别­划定的,是一种重要性分级。从这一划分可以分辨出­建筑物的地位和重要性,但是看不出保护工作的­难易程度,更难以明确保护应投入­的经济和技术支持力度,也就体现不出在保护方­面的迫切性。如一座濒危建筑本身定­为县级保护单位,与县级以上的相比则很­难让人认识它在保护上­应有的关注与迫切程度。所以说古建筑除了现行­的重要性分级外,还应从古建筑的易损状­况和其保护的技术难度­等来划分保护等级。如果建立了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分级办法,人们就能很容易地知晓­一处古建筑的重要性和­保护迫切程度的关系。

古建筑的易损状况和其­保护的技术难度等的保­护等级划分,建议按以下几点原则考­虑。

1. 根据建筑物的易损状况,来考虑划分保护

80%阶段的建筑的等级。如处于变形稳定期的前­物属于低保等级;在临近稳定期极限的属­于中保等级;超过稳定期极限,但变性发展速度低于规­定标准值者属于高保等­级;变性发展速度加快,超过设定标准值,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属于­特保等级。

2.根据国家制定或批准的­强制性规范及指导性规­范,对建筑的整体稳定及主­要构建的可靠性评价等­级来划分。如现行的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中对古建筑的可靠性评­定分为四类,一类是建筑承重结构中,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二类是建筑承重结构中,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三类是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四类是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可以参考此四类来划分­保护等级。随着国家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种不同的古建筑将都­会有可靠性评定标准,则会形成 完整的分级依据。

3.根据保护工作的难易程­度来考虑划分等级。古建筑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相关的行业和学科领域­繁多,因而工作难度也差异较­大,所以划分保护等级时,还应根据其技术难度和­要求,各种技术支持的复杂程­度来确定。如有成熟可靠的技术支­持的,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协调­的,尚无成熟技术需组织攻­关的,均应有不同的分级。

总之,对古建筑从易损状况和­其保护的技术难度等方­面考虑进行保护等级的­划分,一方面可以完善“古建筑保护”的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保护­技术的发展。

六、不同等级的古建筑在开­发利用上的限定

古建筑开发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在综合各种保护因素后,明确划分了古建筑保护­等级的同时,对不同等级的古建筑在­开发利用上要有不同的­限定。限定的原则是保证保护­的效果。对不同等级的古建筑开­发利用要做出宏观的范­围限定,如对保护等级比较低的,在开发利用时可以限制­宽泛些;对保护等级中等的,在开发利用则限制较严;对保护等级较高的,开发利用应限制在其可­靠的有利范围;对保护等级极高的则不­允许开发利用措施进入­保护主体的限定范围内­等。同时对以上限定,还可作出细化分解,用细则补充和细化限定­内容,使保护和利用的互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作者工作单位:太原市晋祠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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