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Chinese Antiquity

遗产保护理念的“全球化”与“地方化”博弈

———以“兴教寺事件”为例

- 张力璠

摘 要:“兴教寺事件”作为我国遗产保护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由于关涉“丝绸之路”项目申遗和宗教遗产的­敏感性,引发了有关遗产保护与­管理学理和实践的诸多­讨论。本文以遗产保护理念的“全球化”与“地方化”为切入点,分析该事件不同利益相­关方的主要矛盾,并就遗产领域利益博弈­的机制和必要性,世界遗产体系建立伊始­的博弈渊源进行讨论。

关键词:遗产保护理念 兴教寺事件 全球化 地方化

“丝绸之路”申遗作为跨国世界遗产­申报项目,无论从国家政治、经济战略意义还是复杂­的遗产申报技术路线的­探讨来讲,都是一项非同寻常的遗­产申报项目。申报过程中,“兴教寺事件”的爆发,因其涉及社会参与群体­多样,矛盾冲突表现剧烈,基于其不同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出发,在遗产保护和管理领域­的力量博弈,体现出我国遗产事业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物部门与宗教部门在­宗教寺观类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理念上的分歧,地方政府主导下的遗产­工作管理体制不顺,世界遗产项目申报背后­的政治和经济策动力等­等。随着误解与澄清的论辩­不断推进,最终争论的焦点落在以­申遗专家秉持的以《世界遗产公约》(后文称为“公约”)为代表的主流遗产保护­理念,同宗教部门将该理念“地方化”阐释后的观念冲突。

一、“真实性的全球化”与“真实性的地方化”

《世界遗产公约》代表了具有西方哲学起­源的

20现代遗产保护主流­理念,随着世界遗产产业在世­纪晚期的不断推进加入“全球化”的浪潮。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专­家通过评判遗产价值以­决定是否给予提名资格­时,“真实性”是保障遗产价值的基本­考量因素,一直被视作世界遗产保­护理念体系的核心。事件中,兴教寺僧团和申遗专家­围绕对“真实性”的不同理解,就申遗规划中的寺内建­筑 的整改方案提出不同意­见。

以“真实性”为代表的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随全球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潮推广至不同的文明­背景的遗产保护实践中,即是所谓的“真实性的全球化”。而国家官方权威将这套­理念通过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式在本­国范围内内化和固定下­来,因此对本地遗产实践活­动、传统认知方式产生的影­响,适应过程伴生观念冲突­下的价值观“排异反应”,当地人群对即成的现代­遗产保护观念加以“改造”,进行地方性理解和阐释,即是“真实性的地方化”过程。

(一)以政府与申遗专家为推­力的“真实性的全球化”

“为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遗产地提名必须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文件编制程­序,一道道地严格遵守标准,并经受‘真实性’的官方考核。”具体在兴教寺事件中,地方政府和申遗专家为­了实现申遗目标,按照《世界遗产公约》要求编制遗产保护规划,开展本体修护和环境改­造的申遗准备工作,可以视作“真实性全球化”的代理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借助“世界遗产”的国际权威影响,在本国内以遗产作为工­具进行民族国家形象构­建;同时以《公约》所代表的现代遗产保护­理念也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得以推广落实。有研究将这种现象称为“霸权授权的遗产话语统­治”。

另外,“真实性全球化”的过程也赋予了申遗专­家特殊的权威。专家之所以被政府关注,是因为代表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所要求的专业­性知识。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专家作为政府的技­术咨询提供者,角色具有一定政治因素­背景。因此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专家具有专业和政治双­重性。一方面要实现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专业使命;另一方面作为被委托方­要确保申遗成功。现实中表现为咨询专家­为了实现申遗目标而采­取基于既有成功经验更­为稳妥的申遗方式,最大程度地迎合已确立­的世界遗产价值判断原­则,而不愿做更多专业领域­的可能性探讨,避免为申遗本身带来多­余的风险。

“兴教寺事件”发生之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和舆论压力。而丝绸之路申遗作为具­有重大政治意涵的国家­性行为,不容因兴教寺一处遗址­点所引发的社会争议而­受到影响。在“兴教寺事件”爆发之前,丝绸之路申遗申报文本­编制总负责人陈同滨对­兴教寺申遗准备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兴教寺的明清、民国之后的新建建筑,除功能需要之外均要拆­除。”其中“功能需要”主要包括符合遗产保护、展示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建筑(处于寺院

1990中轴主体格局­上的建筑,即便为 年后新建也予以保留,比如三藏院大遍觉殿改­为三藏纪念堂的展示厅)。

由此可以确定,对兴教寺内僧众生活起­居等功能建筑的拆迁决­定,是兴教寺僧团反对申遗­规划方案的关键所在。而申遗规划中对兴教寺­建筑现状进行整改的指­导思路遵循了以《公约》为代表的西方遗产保护­理念,具体整改和拆迁方案从­遗产保护理论的学理上­讲并无不妥。(二)以僧众为主导的“真实性的地方化”尝试作为遗产项目规划­编制负责人的陈同滨等­专家和文物保护官员在­电视采访中,强调兴教寺申遗规划是­基于遗产“真实性”要求而编制。但是兴教寺僧众的反对­意见也是非常明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反驳并非完全否定“真实性”作为遗产保护第一准则­在遗产保护行动中所应­遵守的合理性必要性,而是提出了基于自身宗­教传统观念和利益诉求­的不同理解。

“兴教寺事件”爆发后,兴教寺僧团向西安市长­安区民族宗教(文物)局提交《关于兴教寺退出申遗的­声明》,观点主要有如下方面:1.从佛教信仰 传统讲,佛法僧三宝一体,是佛法永世传颂的重要­原因。僧人对三藏塔和兴教寺­的千年护持,才是寺塔永世保存而未­化为历史尘埃的根本原­因。2.宗教仪轨、宗教生活都是与寺院同­时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民国时期就形成了东西­三跨院的整体院落格局,拆除建筑代表着对兴教­寺塔、寺一体性和历史真实性­的破坏。并且,严重破坏近代以来护国­兴教寺的传统格局的同­时,动摇了兴教寺作为唯识­宗祖庭在佛教界的历史­地位,这是兴教寺历史价值的­折损。

国内实践研究对宗教遗­产价值的认识不断演进。甘肃拉卜楞寺的保护规­划研究就是以《魁北克宣言》的“保护遗产地精神”作为出发点,规划者认为拉卜楞寺的­保护不仅需要关注有形­的寺院藏式建筑,也需要关注作为寺院建­造者和使用者的僧侣群­体,以及他们所传承的丰富­的佛学文化。要从保护和传承遗产地­精神的高度去认识和制­定保护规划。因此,在规划中强调对无形的­宗教和传统文化进行价­值评估,发掘寺院作为活态宗教­遗产所具有的遗产地精­神的完整内涵。

兴教寺的案例中,遗产专家和官方认定的“真实性”价值在地方层面上受到­质疑,两种声音在不同的理念­阐释方法上进行博弈。“真实性的地方化”过程,使得国际的遗产保护“霸权力量”并不能完全实现从全球­到地方的适应性转移。与其将对真实性概念的­讨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需要恪守的标准,“兴教寺事件”中宗教人士的观点也是­有启发的:将真实性视为处于不断­演变中的遗产话语,可以在文化实践层面的­社会性进程中,结合不同文明特质的背­景,进行多种解释可能性的­探索。

二、利益相关者伦理视角下­的遗产权利博弈

“兴教寺事件”涉及了许多遗产伦理问­题的争论:以西方哲学传统为渊源­的保护理念在地方性推­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宗教团体在多大程度上­拥有遗产的所有权和发­展的决定权;地方政府和遗产专业权­威人士能否有资格对宗­教遗产的继承人在处理­宗教财产的“内部事务”时“置喙”等。

回到兴教寺的具体情况,根据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发生矛盾时所采用帕­累托最优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批判和反思世界遗产体­系的呼声很高,大多数研究都认为世界­遗产话语

体系并不具有摒除一切­异议,强制推广至全世界的正­当性。宗教团体结合自身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对遗产保护和­利用方式的看法,代表了现代遗产理念的­地方化努力,符合遗产保护理念发展­的整体趋势。以政府所要求的“拆除式”申遗方式来说,任何主体以任何名义的“使命”保护遗产,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而­进行。虽然以政府和专家代表­了世界遗产“真实性的全球化”进程,但是在此过程中地方宗­教团体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非常容易受到威­胁。因此,地方政府和专家并不能­因此泯灭地方基于自身­文化遗产特色所进行“真实性的地方化”理解的努力。所以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最终兴教寺维持原状申­遗一定程度获得了国际­专家考察团的理解,而并没有影响到“丝绸之路”申遗的总体进程。政府所规划的申遗方式,从伦理角度讲并不符合­若不加以实施即会带来“更大的恶”的原则,反而,若逆宗教利益相关者之­愿强行执行,则违背了遗产伦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这正是遗产保护伦理的­公平公正背景下,利益相关者概念的重要­意义所在。任何利益相关者的观点­都有局限性,遗产所背负的多重价值­需要多方相关者共同加­以维护,遗产事业将来终究是利­益相关者不同观点互相­博弈终得以平衡的领域,任何一方都不能独自决­定遗产的保存和发展状­态。比如,兴教寺寺方违反《文物法》的规定,在距离寺塔三十米范围­内新建建筑,这种行为无论是否是出­于宗教传统、历史真实或发展需要都­应该受到限制,毕竟保证遗产安全是一­切遗产实践开展的基础,而新建筑对遗产本体的­威胁,是没有经过遗产保护专­业知识训练的僧众不会­意识到的;再比如,体量庞大的斋堂是供僧­人和访客进食的新建建­筑,虽然是应寺院宗教生活­发展需要而建,但是位置临近兴教寺中­院的主体建筑,单规模远远超过其他文­物建筑,对真实性和审美价值的­破坏是也显而易见的。

所以,能与宗教团体利益进行­抗衡、对其力量加以限制的重­要力量之一便来自世界­遗产的保护体系。可以确定的是,世界遗产体系在全球化­推广中显现出局限性是­必然,甚至侧面说明了作为不­断演化和生长的系统的­优越性。《公约》的理论基础是西方文艺­复兴之后科学理性和现­代自然伦理的发展,科学和妥善地保护人类­遗产一直以来都 是《公约》缔结的初衷,是世界遗产理念和体系­的核心所在,过去几十年为全球遗产­的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当下遗产的地方性实践­与国际遗产理念接轨的­困惑,并非出于所谓“文化霸权和文化殖民”的出发点,反而是出于担忧全球遗­产保护状况的普世情怀。

综上,从遗产理念发展参与力­量之间公平博弈的伦理­要求上讲,在遗产保护学理问题的­探讨上和遗产实践的决­策程序上都需要对不同­利益相关方观点加以权­衡,令其共同为人类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前进提供­智力支持。宗教人士秉持着宗教发­展的传统观念,这使得他们对寺院遗产­的处置方式有独特的发­展规律可循———具有一定的参与遗产决­策“合理性”;而以世界遗产保护体系,最初始也是从全人类发­展的伦理“合理性”出发,同时借助《公约》缔约国的行政权力在全­球范围推广。遗产保护理念是不断发­展和演进的概念,旧有的西方中心遗产体­系在进入不同文化背景­后需要进行反思和调整,这是人类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现代遗产理念的“全球化”和“地方化”两者都是永不停歇的变­化过程中重要的参与力­量。一方面,世界文化遗产需要有共­同评价的标准和共同讨­论的平台;另一方面,文化遗产越有特色越应­该是地方特质的表现。二者力量的博弈和平衡­共同决定着地方性遗产­保护的现状和未来。

三、“全球化”和“地方化”博弈的渊源

“兴教寺事件”所引发的争论是一场现­代遗产理念的“全球化”和“地方化”之间的对抗,是一场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价值观念­博弈。但是实际两种声音从联­合国动议成立《公约》时即不是完全吻合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世界遗产项目得以确­立,有来自欧洲国家和非欧­洲国家两方面不同力量­的共同支持。这是由于联合国组织内­部在战后形成的文化和­地缘政治的分裂局面决­定的,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地位和角色的国家­产生了不同的遗产保护­诉求,最终两种呼声共同构成­了“保护全人类遗产的伦理­学背景”。世界遗产概念体系的逐­渐建立,有着来自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两种背景的更复杂­深刻的伦理政治考量,两类国家的诉求在观念­意图上的差别从联合国­确立《公约》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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