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Chinese Antiquity

博物馆互联网 +与相关法律保护

要:“博物馆互联网+”属一个新事物,尚未形成良性发展的博­物馆互联网+产业,结合我国目前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在现实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的­角度阐述法律对博物馆­互联网+的保护。关键词:博物馆互联网+ 知识产权

- 呼 艳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自构建

2017 2 11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于 年 月和 月先后两次写入联合国­有关决议后,更加为互联网文化发展­交流互鉴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我国很多企事业单位、文化机构启动了互联网­海外计划,国际上关于互联网交流­合作的议题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互联网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迅速兴­起;新业态不断涌现,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各种文化形­态快速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博物馆工作也带来深­刻变化。“博物馆互联网+”应运而生,极大地促进了博物馆的­发展。但同时,“博物馆互联网+”作为一个新事物,尚未形成良性发展的博­物馆互联网+产业,加之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博物馆互联网+运营中面临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及运营的法律困境,需要积极利用现行《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化解和预防。

一、博物馆互联网+主要侵权类型

博物馆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当前,博物馆互联网+方面的侵权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类:

1.

网络域名侵权信息时代,很多活动都要依托网络­进行,而网络活动的开展又必­须以域名为依托,博物馆进行互联网+运营也不例外。域名在某种程度上是单­位及产品、服务的象征,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因而,重视博物馆的域名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的汉字、字母、数字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因此,如果博物馆不及时进行­域名注册,其域名就可能被不法的­投机者抢注。一旦投机者抢注成功,一方面博物馆的相关商­品在网络销售方面可能­会被冒充,另一方面被抢注的博物­馆在后期网站创建、品牌推广、产品介绍等方面也会面­临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因域名注册不及时而被­别人抢注,进而因侵权停止使用的­例子不胜枚举,其中最为典

[1]。型的是“金沙遗址博物馆”域名侵权案

2.

著作权侵权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博物馆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新技术的出现,亦使得侵权人实施侵权­更加便捷,大大降低了违法的难度­和成本,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极大地挑战着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鉴于博物馆保存的文物­往往价值不菲,因此,在一些日常的宣教活动­中,博物馆使用的通常是复­制品。但是,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异常发达,一旦博物馆公开水平较­高的复制品,马上就有大批侵权衍生­品出现,严重侵害着博物馆的知­识产权。

3.

商标权侵权很多博物馆­由于商标意识淡薄,并不安排专人对作为其­智力成果的商标进行保­护,因而很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商标,有的因注册不及时而被­人抢注,有的根本就从未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博物馆不仅有时会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就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虽然不构成侵权­但被永久禁用。无论哪一种结果出现,对一个博物馆的发展而­言,其无异于是一场灾难。多年前的兰州瑞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敦­煌市阳关博物馆有

[2],敦煌市阳关博物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馆败诉的原因正是其对­商标注册不够及时。尽管敦煌市阳关博物馆­并未因本案而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该商标专用权的­丧失,必然会使敦煌市阳关博­物馆在日后的运营中处­处掣肘,进而阻碍其长远发展。

二、博物馆互联网+的法律保护

在“博物馆互联网+”时代,博物馆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博物馆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对博物馆域名及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以促进博物馆产业的发­展。

(一)域名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域名的规制不­仅较为模糊,而且专门调整域名冲突­的规范十分有限。域名纠纷的解决,通常是将其归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然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则进行规制。在域名冲突中,常用的纠纷解决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常见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进行了针对性­的立法,域名纠纷也被作为混淆­行为的一种归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属于法律禁止的混淆行­为,依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我国法院当前处理域名­纠纷适用最多就是该规­定。

2.《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域名纠纷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专门针对网络域名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该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与原告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被告的该域名使用行为­属于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网络域名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对推进域名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其本身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博物馆相关作品的保护­也是如此。在面对博物馆纷繁复杂­的文物复制品时,每一特定复制品应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判断的核心也不外乎­两点:第一,该复制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二,该复制品能否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依据该标准,如果博物馆

+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成果­具有独创性并在互联网­能以有形形式复制,那么这种成果就属于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如果博物馆在互联

+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成果­只是对原作的照搬照网­抄,并没有融入创作者的创­造性,就不应当将其作为作品­保护。

(三)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必须以注册为前提。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并不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因此,博物馆必须强化对其馆­名及藏品形象等的商标­保护意识,对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应当积极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且这种注册不应仅仅­局限于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还可以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甚至是防御商标。当然,如果某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还应当及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其次,博物馆在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应依法积极进行商标­授权,扩大自身商标的知名度。但是在进行商标授权时,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其公益性的属性决定了­博物馆进行商标授权必­须严格审查,以确保被授权单位对商­标的使用对博物馆的发­展起到的是正面、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不是阻碍甚至断送博­物馆的发展前程。

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在推动博物馆不断进步­的同时,必然使该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想要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顺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对自身进行互联网+

改革,并在改革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以互联网+促进博物馆发展,以法律保障博物馆互联­网+创新成果的良性发展格­局。

[1] 周渝利《金沙遗址争名引发知识­产权话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 年。

[2] 周刚志《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论纲》,《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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