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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喜迎政策重大­利好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了!百瑞信托博研站陈进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是重大利­好。

- 文/本刊记者 吴 辉

重磅!继去年颁布实施《慈善法》一年不到,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慈善信托业务流程­及此前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办法》给予了明确、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鼓励政策。

《办法》共9章65条,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银监会表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业内人士指出,《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至今,不足一年时间,但已备案设立的慈善信­托将近30单,表明社会各界开展慈善­信托的热情高涨。

《办法》的出台,会对慈善信托的开展产­生什么影响?为此,《理财》杂志记者联系了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陈进博士,对《办法》进行解读。

鼓励开展慈善信托

《办法》的颁布,足以说明,慈善信托,比你想象的更为重要。

《办法》总则部分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将开展慈善活动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其他条款也体现了鼓励­开展慈善信托的精神,比如将税收优惠作为促­进措施提出。第44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45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对此,陈进博士表示,虽然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尚不明确,但该条作为促进措施之­一被提出,表明监管部门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态度。展望未来,税收优惠的明确 和出台无疑是慈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手。至于第45条规定,不但表明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而且也说明慈善信托与­传统的信托业务有本质­区别。此外,在目前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中,开展慈善信托也是加分­项。可以预见,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可能成为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之一。

《办法》制定的主要负责人、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表示:“我们已经把能给的优惠­条件都给了。当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时,慈善信托一定会行稳致­远。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明确慈善信托备案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颁布后,银监会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慈善信托备案事项­进行了规定。

“《办法》在《通知》的基础上,对慈善信托备案进一步­予以明确。”陈进表示,明确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备案部门是信托公司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

确立了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备案部门的确定规则。《办法》第17条规定,由委托人确定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进行备案。两个受托人多出现于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实践中已有案例。对于共同受托人备案规­则的明确,可能会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信托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更加合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了慈善信­托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与《通知》的要求相比,增加了“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和“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同时明确,非资金信托无须提供信­托财产专户和资金保管­协议。从表述上看,更为严谨、规范。《办法》第28条规定,非资金信托,当事

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从实践操作看,如果由第三方进行保管­的,备案时应当提交保管协­议。

明确慈善信托可以开放­式运作

慈善信托能否开放式运­作,主要是指慈善信托设立­后,可否增加新的委托人和­信托财产。《慈善法》出台后,对于慈善信托能否开放­式运作,有不同的观点。

《办法》第38条明确规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和­信托财产。“这表明,《办法》认可慈善信托的开放式­运作。无论是从慈善信托的立­法目的看,还是从信托实践操作看,慈善信托的开放式运作­都是合理且有必要的。”陈进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规定,信托文件中可以约定增­加新委托人和信托财产­事宜;即使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如果原委托人同意,也是可以增加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

从《办法》规定看,新委托人和信托财产增­加属于应当变更事项,根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变更事项时,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进行备案;如果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新增委托人时,信托财产通常会相应增­加,而且可能出现新增多个­委托人的情形。集中变更备案事项,无疑为受托人备案提供­了便利,体现了鼓励信托慈善开­展的精神。

首次明确慈善信托的监­管

《办法》第七章规定了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

开,属于对于慈善信托监管­的首次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共­同作为慈善信托的监管­部

门,其监管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协调配合。《办法》第47条规定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在慈善信托­监管中的分工,第48条规定两个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监管职责的具体履行­方式。

明确慈善信托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慈善信托的根本目的是­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用于慈善事业,并且通常慈善信托的期­限较长。因此,除了设立备案和其他事­前监管措施外,慈善信托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显得更加重要。陈进表示,《办法》明确了加强慈善信托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对于慈善信托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

将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纳入到慈善信­托监管体系中,打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多­层次、多体系的监管框架,可以确保慈善信托健康­持续发展。《办法》第53条和第54条分­别规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而且,通过规定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和媒体行使­监督权利有路径可循。

前瞻性地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实施评估,以保证慈善信托的发展­有质有效。慈善信托与一般信托的­最大区别是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更有必要,并且其评价方式也与一­般信托有很大差别。《办法》第50条规定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可以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进行评估。该规定有重要意义,但是究竟应当如何评估,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可以预见,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可能成为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之一。

 ??  ?? 陈进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陈进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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