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ai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启­迪

◇ 王占全

-

2017 年6 月5 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 号)(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15年5 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伴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剧增。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重负,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近年来,笔者所在县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需要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的,像雪片似的飞入审计部­门,即使现有5名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完全“5+2”“白加黑”工作,也不能完成当前繁重的­投资审计项目。少数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因资料不齐形成“审计时间过长”,甚至盛传“没有审计报告无法拨款”,形成“项目资金结存闲置滞留”等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对此,审计部门尤其是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人员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统筹考虑,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一、深刻认识审计监督职能­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

一是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与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也出现诸多问­题,有的甚至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双方当事人要不要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是民商事契约的­自由表现,无须政府引导,用行政行为去干涉民事­行为。这种以公权介入私法在­我国基本建设市场将会­引起波动,其后果令人担忧。

三是通过地方立法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合同法》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作为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此规定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有明确­答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二、依法审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载体和体现

一是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准确落实地方审计­法规规定的工程预决算­审计内容,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不能仅关注造价审计,而不及其余,尤其不能使审计部门陷­入拨付款的程序性摆设。

二是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思想。审计部门要聚焦主业、举轻若重,要有计划、有步骤、有程序地实施阳光执法,开展包括建设程序在内­的全方位审计执法监督,跳出针对工 程造价审计的具体事务。要客观求实,把审计的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充分的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保障性­作用。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结算、竣工决算造价审核工作,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尺度­分类实施,使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有­效参与,激发造价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 < 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 的通知》(宛政〔2016〕11 号),实施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是审计部门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直­接实施审计外,要按照《审计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果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查处,维护基本建设造价市场­正常秩序,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造价市场平­台。

三是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移送处理。(作者单位:新野县审计局)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