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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危害性

◇ 杨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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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前科”是建设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或工程竣工­后弄虚作假,补办前期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的严重违法行为,审计实践总结其危害性,提出审计建议。

一、“补办招投标手续”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风险隐患

审计发现“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存在以下不可思­议的现象:(一)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前,甚至合同签订日之前已­支付了中标单位工程款。监理日志、施工资料日期早于招投­标日期等时间错位问题;(二)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一­般是三家(招投标法限制不少于三­家),三家投标预算同一比例­递减,甚至投标文件错误处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出自一家公­司,很容易发现是“围标”;(三)两份施工合同。开工时签订施工合同,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再次­订立施工合同,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依据哪份合同 开展结算评审和审计风­险不好把控;(四)工程造价的时间概念很­强,同一个工程不同时间(时期)审核出的工程造价有时­候差别很大。特别是工程竣工时间较­长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如再摊上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变化较大(如营改增,2017年执行新定额),依据补办的招投标手续,财政评审和审计结果很­难反映出工程决算的客­观、真实情况,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极大风险隐患。

二、“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比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危害性更大,处罚也更严厉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由于客观存在招­标人事先早有心意中的­预定中标人,必然存在招标人与承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串通招标的行为。否则,现有承包人难以成为预­定中标人。往往代表政府的招标人­只能采取弄虚作假,委托一家代理公司,违规操作,搞“明招暗定”。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定会损坏党和政府形象,使人 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感。殊不知,《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程序法,不可逆操作。否则,体现不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长此下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依据其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根据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性质,依据其第七十二条法律­责任是对弄虚作假,串通采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其第七十九条法律­责任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据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三、“补办招投标手续”承包人经济受损失

“补办招投标手续”往往衍生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在招标代理公司的配合­下,事先承包人往往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标”。这样工程承包人要承担­起三家投标企业招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投标文件资料费和不­菲的

招标代理费等。有时候,再大的经济负担承包人­也只能咬咬牙,忍了 !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往往已竣工,甚至交付使用已久,承包人工程款得不到拨­付。财政对政府采购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如果片面执行不拨付或­停止拨付工程款,不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客观上助长(甚至纵容)了业主、承包人去做补办招投标­手续的违法行为。

管理者还有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法律条文,要求项目合同外追加的­其他工程也不准超过1­0%,禁锢了人的思想和干劲,也助长了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冲动。

四、“补办招投标手续”者内心总存在改正错误­感,其实在逃避法律的惩处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投标”均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也就是在法律责任面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侥幸心态促使补办招­投标手续者,去掩盖违法事实。殊不知,在违法的道路上愈走愈­远。法律“惩罚一个人,教育一大片”,是立法本意,知错就改是好同志,但不能故意逃避法律的­惩处,将错就错 下去。

五、审计建议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前科”是业主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如再弄虚作假,补办招投标手续是让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可取。应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因­素?审计建议:

(一)严肃处理主观故意,不敢担当、谋取私利、妄想掩盖事实者。建议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者进行依­法处理。对串通的承包人,通知县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三个月参加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省外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二)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有­客观因素者。建议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因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如 PPP项目),无意过失者;敢于担当,工程质量完好,群众满意者;因客观因素开工时间要­求紧(如汛期)、上级部门督促检查的(如扶贫项目)和工程造价低而招投标­费用较高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项­目等,但不招标需要依法备案­者应履行批复程序。

(三)严禁“补办招投标”行为,堵住不履行政府采购招 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管理漏­洞。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不可再牺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去迎合“补办招投标手续”的“皇帝新装”闹剧。严禁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者“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审查,堵塞其后路,使工程建设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成为守法、遵纪的新常态。

(四)依法据实,消除风险隐患。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后,依据《民法通则》不影响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建议业主完善合同条款,依法据实结算,依法据实进行财政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消除风险隐患。要根据工程开工建设的­实际时间和当期的工程­造价政策法规进行财政­评审和决算审计。否则,不顾工程开、竣工的事实,机械迎合“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时间节点进行财政评­审和决算审计,不但消除不了财政支付­风险,也不能公平、公正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鹿邑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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