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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公司买商住房税­收因素要考虑

◇ 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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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频出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触动了很多人­的神经,尤其是商住房新政更是­让一些人措手不及。

北京市商住房调控政策­出台后,个人不得购买新建商住­房了。想买新建商住房,就得是文件里明文表述­的“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且得一次性全款付清一­套至少500 平方米的商住房;购买后如果想转让,必须得产权满3年才可­以上市交易。虽然个人仍可购买二手­商住房,但也只能全款,且购房者在京必须无房(含所有类型);如果是非京籍人员,还需在京连续缴纳5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需60个月­连续缴纳,不能中断。

新政执行后,一些人开始打起注册公­司购买商住房的主意。笔者认为,个人通过注册公司购买­商住房,要事先充分考虑税收因­素。

日常运营税务问题

注册一家企业,从登记到注销都会涉及­税务问题。首先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各种证 照,办理了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做税务登记。随后,相关的申报纳税义务随­之而来,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附加费都需要按月申­报(即便是零申报),所得税需要按季申报(即便是零申报),每年5 月31日前还需要汇算­清缴。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除每月综合申报,还需要每月进行个人明­细申报,即便是零申报,也不能省略,否则会影响个人相关权­益,比如购房资格、摇号资格。

笔者了解到,这些事目前在北京,可以委托中介公司做,初始成本为数千元,后续运营费用每年也需­要数千元。

此外,单位购买的房产,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房子是自用,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 70% 乘以1.2%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占­地面积算,北京最便宜的为1.5 元 /平方米。但是,既然购房是用来投资的,公司是空壳,自用的可能性就不大,如果用来出租,那么需要按租金的12% 缴纳房产税。按目前政策,3年以后房子才能转让,因 此以上这些税费至少需­要维持3年。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因为长期零­申报可能引发的税务稽­查与评估风险,这些风险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甚至是税务代­价,可能就不好预期了。

转让环节税负问题

既然是投资,就当然需要考虑转让的­情况。按目前的政策,可设想一下,北京的商住房新报项目­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 3 万元计算,每套商住房至少需要1­500 万元的成本。假定3 年后该商住房涨到了2­000 万元,涨了 500 万元,该企业想要把商住房卖­掉,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增值税。因为是为了购买商住房­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说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适用差额5% 的征收率,那么应纳增值税为25 万元(500 万 ×5%)。但如果在此期间登记了­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那么销售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98.2 万元

[2000÷(1+11%)×11%],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一般而言,专门为购房投资成立的­空壳公司不会有什么可­抵扣的进项。如果购买的是新建商住­房项目,目前抵扣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抵扣。

城建税及附加。应缴城建税是增值税的­7%,应缴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3%,应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2%,合计应缴税费为增值税­的12%。

企业所得税。既是为了购买房产注册­的公司,差不多是一个空壳公司,基本上没什么成本,全部盈利都属于应税收­入,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大约有100 多万元。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以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算下来大概为几十万元。这样算下来,个人通过注册公司购买­商住房,即使房价再上涨,获利也有限。所以,投资方案要充分、准确地考虑税收可能带­来的影响。毕竟房屋中介的目的是­为了高额佣金,而投资是关乎自己的钱­袋子。

因此,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的税率。

新法规

财 税〔2016〕140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变化

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

法规中规定的是“持有至到期”,非持有至到期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免租期旧法规

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间要视同­销售。

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变化

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预付卡旧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也是如此。

变化

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

提示

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明确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项目,2016 年第 86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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