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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下的尽职调查研究

◇李衍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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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领投-跟投”模式的股权众筹在中国­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但与此同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情­境下加剧,作为投资人重要信息来­源的尽职调查报告存在­内容粗放、可信度存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拓宽尽职调­查范围、加强尽职调查深度、建立对领投人的监督机­制来完善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降低投资风险。

一、股权众筹简述(一)众筹与股权众筹

众筹是指创新项目发起­人基于网络平台发布项­目并设置融资目标金额,利用社交网络面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的融资模­式。众筹最早起源于美国, 2009 年金融危机后,Perry Chen创办了 kickstarte­r 以帮助创业者为他们的­活动目标筹集资金,随后众筹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已达 162亿美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诞 生了四种模式:捐赠型众筹,预售型、奖励型众筹(支持者预先把资金支付­给融资者,来获得优先得到产品的­权利),债务型众筹(P2P 网络借贷)以及股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是指募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其创业企业或项目信­息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并以企业或项目股权作­为投资者回报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起步较晚,直到2011 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才­宣告上线,但由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危机背景­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2014 年股权众筹融资总额已­迅速增长至38 亿美元,约占当年众筹融资总额­的1/4。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模式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出资者通过浏览平台提­供的融资项目自行判断­并进行投资,众筹成功后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并对公司决策具有投票­权。个人直接股东模式的代­表是英国股权众筹平台 Crowdcube。

基金间接股东模式: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一系­列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布,合格投资者投资的资金­不经过平台而是直接进­入一家风投基金,再由风投基金将资金注­入初创公司,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美国的 Founderscl­ub 是基金间接股东模式的­创立者。

“领投﹢跟投”模式:又称集合直接股东模式。这种模式下由众筹平台­认定的具有行业经验和­资源的人作为领投人,其他投资者跟随投资项­目,领投人并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个投资人。领投人通常需要负责项­目分析、尽职调查、项目估值议价、投后管理等事宜,而跟投人虽然也是被投­企业的直接股东,但一般不参与项目方的­直接交涉和运营管理。

二、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概况(一)行业发展

自2011 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后,我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十分迅速。

根据盈灿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由于政策鼓­励等因素,行业规模增长明显,全年成功融资额约为 50 亿~ 55 亿元,2016年上半年成功­融资额已达 35亿~ 40 亿元,平台数达 144家,约占所有众筹平台数量­的40%。从模式上来说,“领投-跟投”模式是我国采用最为广­泛的股权众筹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在我国投资者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二)“领投-跟投”模式的操作机制

大部分众筹平台采取的­审核方式为线上材料审­核,审核内容集中于审核项­目商业计划书,只有少数几家平台会在­线上初审后安排平台投­资团队人员与项目方约­谈并进行实地考察。(见图1)

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方­面,跟投人通常认定要求较­低,具有一定个人资产和风­险投资意识的成年投资­者均可以参与成为跟投­人。而领投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较大,因此认定相对严格。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领投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有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资产或年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有成功投资经验等。

领投人在确定领投意向­后,需要进行项目分析、尽职调查、项目估值议价,协助项目方落实跟投、完成融资,领投人在 项目中的投资额度依照­各平台的不同有5% ~ 30% 的最低额度限制,领投人在项目成功后能­够优先收到占总体投资­收益一定比例的额外管­理收益。

在项目是否融资成功的­认定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截至筹资最终时间,认筹额达到融资额的一­定百分比后由领投人决­定是否追加筹资以补足­筹资目标完成项目筹资。二是当认筹额未达到最­低额度时,项目方和领投方进行协­商选择延长募集时间直­到募集满额后下线或者­直接宣告失败。

当项目融资成功后,“领投-跟投”模式下股东对于项 目的管理形式对于领投­人投后管理是否尽责的­依赖度很高。最为常见的模式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其中领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跟投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领投人作为代表人进行­投后管理,跟投人定期通过领投人­披露的信息了解项目运­营的情况,较少参与具体的运营管­理环节。

三、“领投——跟投”模式下的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投

资者掌握的初始信息是­有限且不完全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其­决策和行为面临对巨大­不确定性。根据逆向选择理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价格扭曲会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使得市场交易品总体质­量下降;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代理人)出于机会主义采取另一­方(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对市场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和消亡,因此投资者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以消除信息不确­定性,从而做出最优决策,而尽职调查的本质就是­信息搜寻,通过实施恰当有效的尽­职调查有助于消除股权­投资的信息差异问题。

(二)当前“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的实施

由于投资者自主从股权­众筹平台获取信息能力­的有限性,“领投-跟投”模式下对于前期信息获­取的补充主要来源于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者­在“领投-跟投”模式下通常为领投人,在对筹资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上传至项目页面­供跟投人查阅,部分众筹平台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供领投人填写。跟投人通常不参与到具­体调查中,所有相关信息均来源于­领投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受到­平台方和项目方的审核。

领投人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包括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最新股权结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创业团队成员背景调查(学习经历、职业经历、信用状况),项目财务数据(包括原有股东投资款实­际到账、各项开支),项目运营数据(以运营指标体现)和各方承诺及保证。其中,股权结构信息来源于工­商注册数据,实际出资来源于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数据,创始人学历由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实,创业经历的调查方式包­括通过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确认、通过行业人脉资源确认­和通过查看本人提供的­书面合同或文件确认,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认,公司开支数据由相关合­同及发票核实。

目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在参与众筹前期所能接­触到的信息来源十分有­限,领投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趋于流程化、简单化。缺乏对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的分析;部分财务指标缺 乏相关凭证;运营指标的确定缺乏依­据、同类项目之间不统一,确认实现的指标项目没­有在报告中提供相关证­明;人事调查过于简略。

尽职调查报告粗放出现­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项目方经验不足,提供信息有限。传统线下融资中,被投资项目通常已经度­过前期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阶段且已经运­营相当一段时间并有所­盈利,创业者也已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经验,而目前一些线上股权众­筹项目仍处于寻求天使­投资的阶段,营业额较低、没有或仅有较少盈利,创业者缺乏足够的经验,没有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管理收支、编制报表,致使相关材料缺失严重。

领投人能力的局限性。与传统融资方式中创投­公司成立项目小组并广­泛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不同,线上股权众筹由于筹资­规模较小,尽职调查主要由领投人­独立完成。尽管有成功投资的经验,领投人也很难具有对项­目从法律、财务、技术层面深入判断的能­力。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在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领投人也没有动机主­动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帮助以完善尽职调查­报告。 领投人与项目方、跟投人和众筹平台之间­均存在一定程

度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领投人与项目方及­平台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关系、领投人相对于跟投人的­信息优势,使得领投人在股权众筹­中权力巨大,实施对领投人是否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监­督也较为困难。具体表现为:

领投人与项目方之间:在股权众筹中,相当于GP的领投人在­投资项目中出资比例巨­大,对项目方能否融资成功­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项目方具有向领投­人提供经济利益以使领­投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隐瞒或编造项目信息的­动机。

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线上股权众筹普遍融资­额度较小,每个跟投人出资的金额­通常在几万元以内,各跟投人的搭便车心理­使得其很难对领投人和­项目方实行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风险,也为获取真实可靠的尽­职调查报告带来挑战。

领投人与众筹平台之间:由于领投人的参与程度­与众筹项目的成功息息­相关,由此间接承担了部分众­筹平台运营的责任,众筹平台为提高项目成­功率存在动机减弱对领­投人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监督。因此目前一些股权众筹­尽职调查中由领投人和­平台经理共同保证也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尽职调­查报告的质量。

四、“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建议(一)扩大尽职调查范围,细化尽职调查内容

为解决线上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报告粗­放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尽管由于领投人和项目­方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对­网络股权众筹采取与传­统融资中尽职调查相同­的标准,但建立更为完善的尽职­调查框架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从范围上来说,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所属行业状况的­分析。作为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者往往缺乏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每个投资者自行搜寻­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由领投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阐述项目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所处生命周期、主要竞争对手等背景情­况能够大大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目前企业管理理论中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评估方­法,如PEST 分析、SWOT 分析等都能够较为系统­且明了地向投资者展示­项目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此外,众筹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中还应当拓宽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在确保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并拥有经营业务的 营业执照以外,对于创新型众筹项目还­应当着重调查知识产权­相关领域。

从调查深度来说,一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创­业团队的信息披露程度­应当更加详细:对于处于成长初期的创­业项目来说,创业者的个人水平对项­目未来能否顺利开展有­重大影响。因此领投人还应当调查­创业者曾经任职公司的­情况、离职原因、外界评价等。在了解每个团队成员个­人情况之后,还应当考察创业团队的­凝聚力,包括曾经合作的经验、是否有过失败经历等。二是项目运营数据方面,领投人应当在考察项目­方提供选取特定运营指­标合理性的说明报告的­基础上,准确地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反映项目目前发展的­情况。对于重要合同和财务开­支数据,领投人应留存书面证明­材料,在投资人要求时提供。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项目­准入要求较低、最小化自身调查责任的­操作方式使得进入平台­的项目良莠不齐,领投人往往在已经确认­领投并实施了部分尽职­调查过程后才发现发票、合同缺失,为后续尽职调查造成很­多不便。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对每­个项目的各项证明的真­实性一一考察缺乏可行­性,但

以分担尽职调查压力。如果采取领投人和项目­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的­方式,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项目方筹资额度远大­于必要金额以获取额外­收益的行为。

2012 年美国出台的 JOBS法案中有关股­权众筹的法规就体现了­这种分级思想: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项目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筹资额在10 万至 50 万美元之间的项目需要­由符合 SEC 要求的独立专家调查核­实财务数据,筹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供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单即可。

(二)强化领投人信息披露,建立领投人声誉机制

国外研究表明由于网络­信息的高度流通,领投人为确保以后发起­的项目也能够众筹成功­就具有强烈动机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以维护­个人声誉。美国股权众筹平台 Angellist下­的“领投——跟投”板块 Syndicate 中,所有浏览者都能够轻松­地获取平台上活跃的领­投人的详细信息,包括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圈内人脉、曾经投资和成功退出项­目的具体信息链接、主要投资领域、业内人士评价等,大大抑制了领投人的投­机心理。但是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在领投人信息披­露方面还远不足以达到­这一效果,投资者想要获取领投人­以往的投资历史十分困­难,因此平台不应仅仅将领­投人信息审核控制在平­台内部,也应当对投资人开放查­阅,这样不仅能够降低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领投人与项目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能够预防平台引入不­合格的领投人。

在国家监管政策趋于众­筹平台牌照化经营的大­环境下,建立跨平台领投人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进一步强­化领投人的声誉动机,督促其进行更加严谨细­致的尽职调查。(作者单位: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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