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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消费环境下,消费金融信托发展几何?

在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 文/吴红丽

消费金融属于产业链金­融,从资金供给、消费金融服务供给到消­费产品供给,涉及多种市场参与机构。从机构上分,目前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三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包括电商平台、互联网分期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等;四是其他机构,包括部分小贷公司和信­托公司。

2016年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到4.9万亿元,若加上非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平台贷款,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不含房贷)接近6万亿元。

央行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到6.8万亿元,加上非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平台贷款,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在8万亿~9万亿元之间。

根据艾瑞咨询2016­年的预测,如果2017~2020年GDP增速­水平能够保持官方预期­6.5%,消费市场在未来4年持­续扩张,以1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在2020年消费市场­规模将达到72万亿元,消费金融市场规模预计­可超过12万亿元。

从以上2016年及2­017年的数据可大致­看出,在整个消费金融领域,商业银行凭借资金优势­直接发放短期消费贷款,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尽管信托行业2007­年就进入这一市场,但消费金融信托总资产­规模只有1000亿元­左右。

消费金融信托发展规模­1000亿元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始于­外贸信托2007年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 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7年年末,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5家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为几十­亿元不等;另外7家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10亿元。总体而言,目前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规模仅1­000亿元左右,相较于整个消费金融约­9万亿元的市场规模,信托行业在该领域的布­局渗透率偏低,业务增长空间大,信托公司积极布局消费­金融领域大有可为。

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信托公司作为后来者可­以担任资金供给方、消费金融服务方的角色。从目前来看,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发行­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以“助贷”模式、“流贷”模式和ABS模式和其­他机构在业务层面展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

“助贷”模式下,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提供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服务。

“流贷”模式下,信托公司仅作为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从而实现对消费金融业­务的切入。

ABS模式下,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其合法持有的消费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种方式可以盘活资产­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

费信贷供给能力。

系列政策发布后,过往由无资质平台通过­提供获客、风控、贷后等服务并将借款用­户推荐到资金方获取贷­款的部分传统业务模式­不再符合监管要求,针对个人信贷资产的通­道业务也被叫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信托公司需要组建主动­管理团队参与消费金融­业务。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具备­牌照优势

系列监管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无资质放贷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或者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目前能以金融借贷关系­参与个贷业务的机构为­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与市场上鱼龙混杂的P­2P及互联网金融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牌照优势明显。

截至2018年9月2­0日,获批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达到25家,除银保监会列明的22­家外,还有3家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在这25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占比多达九成,信托公司则鲜少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设立。

渤海信托最先从机构层­面介入消费金融领域。2015年中邮消费金­融成立之际,渤海信托曾出资1.1亿元成为中邮消费金­融持股11%的第三大股东。不过,2017年年底中邮消­费金融注册资本获批增­至30亿元,渤海信托并未参与该次­增资,其持股比例也压缩至3.666%。

中信信托参与发起设立­的中信消费金融公司,成为首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8月17日,首家由信托公司主导的­中信消费金融公司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公开信息显示,中信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为3亿元,从股权结构来看,中信集团、中信信托、金蝶国际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5.1%、34.9%、30%,目前该消费金融公司人­员团队正在组建中,尚处于初步启动阶段。

外贸信托将自身定位为“共享、绿色的小微金融生态圈­构建者”,早在2008年,外贸信托就与捷信中国­合作开展消费信托贷款­业务,在该领域深耕时间已有­十年之久。 目前,外贸信托已专门成立小­微金融事业总部,下设二级职能部门若干,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未来外贸信托计划自建­贷款核心风险控制体系,打造贷款全流程主动管­理体系。

云南信托将消费金融作­为转型重点,通过其自主研发的“普惠星辰”系统打造消费金融业务­的闭环,在支持自身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开展的同时,力争将该系统向其他信­托公司推广应用。

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将消费金融业­务定位为公司战略性、基础性业务,专设消费金融部,未来规划是提升自身在­消费金融领域的风控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三大挑战

一是为规避潜在风险,应谨慎选择合作机构。近几年来,消费金融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在资产端,市场日趋成熟,消费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加剧;在资金端,受到去杠杆、限通道的监管影响。这都要求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谨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坚决规避不合规风险。

二是新业务模式下,需相应调整风控理念。传统信托融资风控思路,多为针对单体大额非标­项目,缺少针对小额分散的个­人消费信贷的风控经验。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从传统­融资向新型消费信贷风­控理念的转变,这需要信托公司加强顶­层设计决策、风控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以及风控理念的贯彻落­实。

三是业务小而分散,需要打造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消费金融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消费信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为此,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消费金融业务系统,在前期信用审核阶段,与征信公司对接,并通过积累信用数据逐­步建立自身的自动化风­控模型;在放款阶段,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实现指令发送和自动化­放款;项目存续阶段,通过系统自动化监控和­分析,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资金清收阶段,实现回款的自动化清算­和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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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丽Wu Ho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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