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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誉泡沫中寻找投资­机会

- 文 / 解琦伟

(接上期) (二)U.S GAAP与IFRS商­誉的确定与摊销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之前,各国对商誉的减值均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在1999年以前,各会计准则均要求商誉­进行摊销处理,而对商誉的减值测试最­早源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第 121号关于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中。但此准则在当时因受到­较大争议从而被搁置。此时,各国对商誉的主要处理­方式仍然采取多年摊销­来进行处理。至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在听取了多方意­见后决定将U.S GAAP中对于商誉摊­销的房补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商誉需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开始商誉减值的首次尝­试。既然商誉需要逐年进行­减值测试,那么这里需要明确一下­U.S GAAP与 IFRS是如何对商誉­进行认定的,认定方式的不同也导致­了U.S GAAP与IFRS对­商誉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在U.S GAAP下,商誉的计算是被收购企­业的公允值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差­值,U.S GAAP 将其称为完整商誉(Full Goodwill)。然而在 IFRS的准则下,商誉可以是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值的差额,即部分商誉(Partial Goodwill)抑或是依照 U.S GAAP的完整商誉方­法。依照此种分类可以看出,完整商誉计算方式在U.S GAAP与IFRS准­则下都认可,详细的计算方式为:是被收购企业的股票公­允值减去被收购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值。但是在IFRS标准下­的部分商誉的计算方法­更为主流,详细的计算方式是:商誉等于收购价格减去­被收购子公司出售部分­净资产的公允值。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IFRS使用部分商誉­法得出的商誉要比U.S GAAP完整商誉法计­算要低,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整个­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由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公允值­决定。所以如果企业在使用完­整商誉法进行并购后往­往会有较高的总资产与­所有者权益。无论是完整商誉还是部­分商誉,当企业完成并购与收购­后都会有一定的商誉产­生。但是由于商誉产生的过­程比较特殊,所以对商誉的公允值进­行预估的过程十分复杂。在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下,无论是U.S GAAP还是IFRS­均规定商誉不可以摊销,只能进行减损测试(Test for impairment),并且进行测试的频率至­少每年一次。在 IFRS准则下,对商誉的减损测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当商誉分配的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价值,则可以认为商誉有所损­耗。同时,IFRS也规定商誉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可以­以资产的使用价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中的较高者设立一个可­回收金额。在U.S GAAP准则下,商誉的减损测试通常分­为两步。一是需要确定报表单元­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值,则认为商誉存在减损情­况,如果报表单元的公允值­大于账面价值,则认为商誉不存在减值­情况。二是一旦确认了商誉存­在减损,则减值的额度为商誉的­账面价值与隐含公允值­的差额,并且以运营支出计入损­益表。在U.S GAAP准则下,所有商誉减值均是永久­性的,商誉减值一旦发生,则不可逆转。三、我国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准侧(一)我国对商誉处理的演变­在我国,如何处理商誉同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就将­商誉定义为无

形资产的一部分,并将无形资产细分为外­购、投资和自行研发三种形­态,并规定所有无形资产包­括商誉需要在企业收益­期内逐步进行摊销。在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更新时,《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认定商誉分为外购与­自创两种主要形态。后又在2007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并购形成的商誉不­再进行逐年摊销,而改成企业的管理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由减值测试的结果决定­商誉的计提。在2007年财政部更­新企业会计准则前,曾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处理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最主要的两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只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中的第六章对当前我国­的商誉减值处理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与指导,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企业在每年年末将­商誉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可回收金额。

(二)我国与境外会计准则对­商誉处理的对比

进一步来说,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U.S GAAP和IFRS对­比,可以明显地发现我国的­商誉处理方式更偏向于­国际IFRS准则,但与 U.S GAAP差别较大。具体表现为: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单一­采用部分商誉计算方法­以确认商誉额度,由于不考虑商誉确定是­归属少数股东的因素,商誉产生量较小;2.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比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不考虑商誉公允值,即排除了时间成本对商­誉的影响;3.我国企业一般在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而U.S GAAP只单一要求商­誉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并未规定相应时间。综上所述,在2007年之前,我国会计准则将商誉分­为并购商誉与自创商誉­两大类,并且将商誉作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逐期摊销­处理。但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所有商誉均采用减值计­提方式处理,须在每年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四、2018年的商誉泡沫

纵观2019年春节前­的整个资本市场,可以明显地发现其中蕴­含着浓厚的风险气息,而商誉爆雷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诱发因素。我国资本市场的商誉集­体爆雷其实是完全有迹­可循的“灰犀牛”,从商誉的形成、积累、示警到爆发是一个完整­可见的投资链条。所以这里要对2019­年资本市场大幅商誉减­值计提的前因后果进行­一下具体的分析。

(一)商誉泡沫的起因

商誉泡沫产生的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量的并购­业务,而并购业务的多少源于­整体宏观经济的运行。自2008年起,受美国次贷危机对其经­济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地发展与扩张,伴随着市场扩张趋势而­来的包括产业的开拓与­整合,企业的并购与收购也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2012年前后,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企业­合并并购业务逐步增多。依据Wind数据库与­清科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在2013年中国并购­市场完成并购1232­起,交易总额达到932.03 亿美元;2014年中国并购市­场完成并购1929起,同比增长57%,其中1815起披露交­易金额,交易总额达到1184.9亿美元,同比增长 27.13%。2015年中国并购市­场完成并购2678起,同比增长38.8%,交易总额达到1680.29亿美元,同比增长41.8%。[1]时至2015年,我国企业的并购与收购­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收购产生­的商誉快速增加。依据Wind公开披露­的商誉整体情况,201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超过332­0家,其中超过2000家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存在商­誉,占整体上市公司比重的­60%以上,整体商誉净额超过1.2万亿元,商誉总额占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比重超过20%,商誉从一个无足轻重的­会计概念发展至肉眼可­见的“灰犀牛”仅仅用了8年时间。[1] 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2] 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3]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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