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胡莹莹
按照国内外学者研究结果剖析,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可分为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类。这两种披露方式既是现代社会中普遍采用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同时也是两个极端,一味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披露方式都会引起诸多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做到适度披露,如何找到两种披露方式的结合点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这些探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强国家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有重大意义。
一、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及存在问题(一)自愿性披露方式
1.自愿性披露的动机基于企业形象、投资者关系、规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企业所有者主动披露一些有利信息,如企业未来前景、行业内竞争优势、公司营业额、公司管理制度等,以促进企业发展。从公司内部层面分析,企业长久发展过程中,企业所有者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释放有利信号,以激励企业管理层,充分发挥其职能,并在企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效益好的企业而言,企业所有者更愿意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让外界对企业有高层面的认知,从而促使投资者进行投资,增加公司业务量,间接提高公司效益,使企业效益越来越好。相反,效益不好的企业原本并不愿意向外界披露过多的会计信息,因为过多披露公司会计信息,或者一直保持沉默,会让投资者失去信息,增大公司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公司仍需发展,为提高公司效益,就主动披露一部分公司的有利信息,而负面信息则不对外界披露,使外界看到的是公司好的一面,借此吸引投资者。
2.存在的问题
(1)在自愿性披露过程中,主要参与者是企业管理层,对于个人而言,不管是企业所有者还是管理者,首先考虑的都是自身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如果不能综合考虑两者利益,很容易看到管理层为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司集体利益的做法。企业所有者关心的是企业整体的效益,而管理层首先关心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自我价值。为实现两者共同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会通过采取建立规范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项目奖金等措施,来引导管理层在企业自愿性披露过程中做出对企业有利的选择。同时,企业会与管理人员签订合同,使得企业发展与管理层个人利益连接在一起,从而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然而即使采取以上措施,也不一定能够避
免两者利益不发生冲突。
(2)由于自愿性披露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致使现实中很多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往往避重就轻,选择性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盖损害企业形象的信息。如某家企业在信息披露时盈利额为8000 万元,而财务报表中显示的企业收益为1.5亿元,缺少数据来源;某些企业为掩盖不良信息,对企业形象、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并不进行披露,使得投资者通过以往的会计披露信息进行参考时往往意义不大。按照目前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很少披露非财务信息,大众无法了解企业真实运作情况,背离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强制性披露方式1.强制性披露方式规范强制性披露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现实社会中,大部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不进行自愿性披露,或者披露信息量过少、披露信息不可靠。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强制性的对上市公司的概况、业务量、财务状况、重大项目信息、审计意见、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信息等进行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披露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使得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
真实情况,以便选择性地进行投资;同时,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防止市场垄断,通过政府部门解决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既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又能够节省双方协商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通过法律法规实现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外界传递尽可能多的企业会计信息,以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
2.存在的问题
(1)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既需要考虑披露成本,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监管成本。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包含很多内容,既要收集、整理材料,又要进行审计,审计还需聘请专门的事务所进行,所需费用较高;同样,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成本也相当之高,目前我国已颁布的相关文件多达180项,当某些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时,监管机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去进行查验,而这些费用由于法律法规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均由国家承担,从蓝田股份案件中就可看出其弊端。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较多,如股东数量、董事会成员等,但对中小型投资者并不适用,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财务状况、营业额等信息,这就造成了披露信息过量,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工作量,而对大部分投资者而言,部分信息并无作用。同理,由于部分投资者对于企业信息需要有更深入的了解,如人力资源信息、所披露公司的各子公司概况等信息,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导致部分重要信息披露不足。二、针对我国国情应采取的措施
(一)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综
合竞争力科技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如何能够提高竞争力靠的是人才。企业注重人才培养,能够降低研发、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注重人才培养,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其向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一个企业是否注重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该企业发展前景的好坏。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特点,通过拟定适合本企业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绩效考核等相关政策来吸引人才,让员工能够真心实意地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从而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速企业发展。
(二)做好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估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应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企业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不能以同一个模式来强制性要求所有企业,所以在遵循《会计法》的前提下,应指定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样既能够解决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出现的各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同时也能够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法律责任有明确划分,不再有类似蓝田股份案件的发生。其次,应对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和监管成本进行详细的核算,综合考虑企业效益和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时,企业所有者应提前估算所披露信息的效益和成本的关系,并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选择性地进行披露,不能一味地按照强制性披露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而会计信息的监管,监管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同时
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应政策,考虑监管成本,寻找最佳途径。
(三)两种披露方式相结合,寻找最优方式由于单一的自愿性披露方式在现实社会中并未发挥其真实的作用,很多企业避重就轻,有明显的滞后性,采用这种方式容易误导投资者,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单一的强制性披露方式所暴露出来的成本高、信息量不足或者过度等问题,也造成了这种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片面性。所以,只有将两种披露方式相结合,制定出强制性披露方式的最低要求,并可根据企业类型选取披露项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应的,自愿性披露方式作为强制性披露方式的补充,也应该指定相关法律法规,如自愿性披露内容必须具有对称性等,使得自愿性披露方式不再是一个多余的形式,而能发挥其真实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是应以遵循强制性披露为主,加以自愿性披露进行补偿的原则。
三、结语综上所述,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各企业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做好成本管理,将两种披露方式相结合,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定能够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实现长久发展,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一份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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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明辉.试论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原则 [J]. 广西会计,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