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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胡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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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内外学者研究结­果剖析,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可分­为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类。这两种披露方式既是现­代社会中普遍采用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同时也是两个极端,一味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披露方式都会引起诸多­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做到适度披露,如何找到两种披露方式­的结合点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这些探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强国家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有重大意义。

一、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及存­在问题(一)自愿性披露方式

1.自愿性披露的动机基于­企业形象、投资者关系、规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企业所有者主动披露一­些有利信息,如企业未来前景、行业内竞争优势、公司营业额、公司管理制度等,以促进企业发展。从公司内部层面分析,企业长久发展过程中,企业所有者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释放有利信号,以激励企业管理层,充分发挥其职能,并在企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效益好的企业而言,企业所有者更愿意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让外界对企业有高层面­的认知,从而促使投资者进行投­资,增加公司业务量,间接提高公司效益,使企业效益越来越好。相反,效益不好的企业原本并­不愿意向外界披露过多­的会计信息,因为过多披露公司会计­信息,或者一直保持沉默,会让投资者失去信息,增大公司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公司仍需发展,为提高公司效益,就主动披露一部分公司­的有利信息,而负面信息则不对外界­披露,使外界看到的是公司好­的一面,借此吸引投资者。

2.存在的问题

(1)在自愿性披露过程中,主要参与者是企业管理­层,对于个人而言,不管是企业所有者还是­管理者,首先考虑的都是自身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如果不能综合考虑两者­利益,很容易看到管理层为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司集体利益的做法。企业所有者关心的是企­业整体的效益,而管理层首先关心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自我­价值。为实现两者共同利益最­大化,企业往往会通过采取建­立规范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项目奖金等措施,来引导管理层在企业自­愿性披露过程中做出对­企业有利的选择。同时,企业会与管理人员签订­合同,使得企业发展与管理层­个人利益连接在一起,从而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然而即使采取以上措施,也不一定能够避

免两者利益不发生冲突。

(2)由于自愿性披露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致使现实中很多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往往避重就­轻,选择性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盖损害企业形象的信­息。如某家企业在信息披露­时盈利额为8000 万元,而财务报表中显示的企­业收益为1.5亿元,缺少数据来源;某些企业为掩盖不良信­息,对企业形象、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并­不进行披露,使得投资者通过以往的­会计披露信息进行参考­时往往意义不大。按照目前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很少披露非财务信­息,大众无法了解企业真实­运作情况,背离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强制性披露方式1.强制性披露方式规范强­制性披露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现实社会中,大部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不进行自愿性披露,或者披露信息量过少、披露信息不可靠。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强制性的对上市公司­的概况、业务量、财务状况、重大项目信息、审计意见、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信息­等进行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披露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使得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

真实情况,以便选择性地进行投资;同时,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防止市场垄断,通过政府部门解决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既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又能够节省双方协商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通过法律法规实现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外界传递尽可能多­的企业会计信息,以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

2.存在的问题

(1)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既需要考虑披露成本,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监管­成本。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包含很多内容,既要收集、整理材料,又要进行审计,审计还需聘请专门的事­务所进行,所需费用较高;同样,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成­本也相当之高,目前我国已颁布的相关­文件多达180项,当某些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时,监管机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去进行查­验,而这些费用由于法律法­规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均由国家承担,从蓝田股份案件中就可­看出其弊端。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较­多,如股东数量、董事会成员等,但对中小型投资者并不­适用,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财­务状况、营业额等信息,这就造成了披露信息过­量,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工作量,而对大部分投资者而言,部分信息并无作用。同理,由于部分投资者对于企­业信息需要有更深入的­了解,如人力资源信息、所披露公司的各子公司­概况等信息,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导致部分重要信息披露­不足。二、针对我国国情应采取的­措施

(一)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综

合竞争力科技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如何能够提高竞争力靠­的是人才。企业注重人才培养,能够降低研发、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注重人才培养,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其向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一个企业是否注重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该企­业发展前景的好坏。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特点,通过拟定适合本企业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绩效考核等相关政策来­吸引人才,让员工能够真心实意地­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从而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速企业发展。

(二)做好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估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应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企业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不能以同一个模式来强­制性要求所有企业,所以在遵循《会计法》的前提下,应指定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样既能够解决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出现的各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同时也能够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法律责任­有明确划分,不再有类似蓝田股份案­件的发生。其次,应对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和监管成本进行详细的­核算,综合考虑企业效益和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时,企业所有者应提前估算­所披露信息的效益和成­本的关系,并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选择性地进行披露,不能一味地按照强制性­披露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而会计信息的监管,监管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同时

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应政策,考虑监管成本,寻找最佳途径。

(三)两种披露方式相结合,寻找最优方式由于单一­的自愿性披露方式在现­实社会中并未发挥其真­实的作用,很多企业避重就轻,有明显的滞后性,采用这种方式容易误导­投资者,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单一的强制性披露方式­所暴露出来的成本高、信息量不足或者过度等­问题,也造成了这种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片面性。所以,只有将两种披露方式相­结合,制定出强制性披露方式­的最低要求,并可根据企业类型选取­披露项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应的,自愿性披露方式作为强­制性披露方式的补充,也应该指定相关法律法­规,如自愿性披露内容必须­具有对称性等,使得自愿性披露方式不­再是一个多余的形式,而能发挥其真实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是应以遵循强制性披­露为主,加以自愿性披露进行补­偿的原则。

三、结语综上所述,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各企业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做好成本管理,将两种披露方式相结合,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定能够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实现长久发展,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一份力。参考文献:

[1] 王咏梅.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 [J]. 会计研究,2001(4).

[2] 李明辉.试论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原则 [J]. 广西会计,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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