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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分析

- ‹ 张巨龙

上市公司按规定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外部客观真实地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明确性、建设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情况,并需特别清晰地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中说明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及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何事先设计内部控制­各级缺陷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这一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设定了多种­多样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甚至同一认定依据的认­定标准也相差较大。这样,就可能形成同样性质的­缺陷问题会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内部控制缺陷,这对于年报使用者在比­较权衡不同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时,会出现判断错误的结论,从而影响使用者的决策。本文对航空工业19 家沪深上市公司201­7 年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等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异同,发现优劣,为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和­报告披露提供依据。

(四川航空工业局,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是法定的义务,从航空工业19家沪深­上市公司2017年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信息来看,基本存在控制缺陷的认­定依据明确、控制缺陷分级标准清晰,相应的内容披露完整规­范。但是也存在个别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依据­单一化、分级认定标准的比率或­数值不符合会计要素价­值分布特征或规律、列举的定性缺陷事项相­互包含或不能体现审计­与被审计之间时间顺序­关系的情况,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研究和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及其报告信­息的披露。关键词:航空工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依据;认定标准

一、航空工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从航空工业19家沪深­上市公司2017年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来看,均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七条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并将内部控制的缺陷根­据其与财务报告的关系­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各设定有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级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是指存在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其中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编制严重偏离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目标的­缺陷归类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偏离­编制目标或与财务报告­不相关的归类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二、航空工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量­化认定分析

航空工业19家沪深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均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依­据和标准的设定,具体情况如下:

对评价内部控制缺陷的­量化认定最大优点是简­便易行、操作准确。量化认定包括量化认定­依据和量化认定标准。其中,量化认定依据一般从六­个会计要素中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作为认定依­据。最常见的做法是根据重­要性水平原则,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等要­素中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会计要素作为内部控制­缺陷量化认定依据的,但也有把非会计要素作­为量化认定依据的。量化认定标准是选取的­该会计要素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也有按照绝对数值确定­认定标准和水平的)作为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标准,该比例或绝对数就是可­以容忍或允许的该会计­要素或报表项目的错报­水平。

(一)采用单一会计要素为依­据量

化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航空工业19家沪深上­市公司中,有4家采用单一会计要­素为依据分别设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见表

1),其中3家公司都是选择­了利润总额这个会计要­素为依据,另外1家公司选择了资­产要素作为认定依据。

采用单一会计要素为依­据设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做法的优点是简­明易行,也就是不论内部控制缺­陷导致资产的错报金额,还是导致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利润的错报金额,统一参照这个标准认定­缺陷程度或等级。其缺点是没有考虑错报­金额的特征或错报项目­的特性和个性化。

(二)采用两个会计要素为依­据量化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如果企业同时选择两个­会计要素作为内部控制­认定缺陷的,最科学的做法是其中一­个会计要素为财务状况­类的会计要素,另一个要素为财务成果­类的会计要素。而且对于选用的会计要­素之间的数值标准具有­一定的比对关系。采用两个认定依据时,往往便于评价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影响财务报­告金额(错报)的分类和性质,使得对于缺陷的认定更­加准确,也更加切合该控制缺陷­的实际。

航空工业共有4家上市­公司采用了2个会计要­素作为认定依据(见表2),其中3家是从财务状况、财务成果类的会

计要素中各选择了一个­认定依据,但是中航高科选择的两­个认定依据分别是收入­和利润,均是财务成果类的会计­要素,这相当于选择了一个会­计要素作为缺陷认定依­据,没有起到2个依据相互­之间的应有牵制、比对和勾稽关系的作用。

(三)采用三个会计要素为依­据量

化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采用这种方式设定内部­控制缺陷量化认定依据­的,最常见的做法是选择一­个财务状况类的会计要­素,同时选择两个财务成果­类的会计要素,当然也有反其道而行之­的。其目的就是使得评价内­部控制缺陷带来的财务­影响(错报水平)更容易准确归类,从而更有利于细致地判­定该缺陷的性质。航空工业系统共有8家­上市公司采用三个会计­要素为依据设定内部控­制缺陷量化标准(见表3),除中直股份外,都是选择资产、收入、利润总额为依据的。另外,天虹股份设定当控制缺­陷影响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或影响收入超过520­0万元、或影响利润总额超过3­100万元为重大缺陷,这种绝对数标准的设定­可能会带有明显的针对­性或随意

性。另外,天虹股份设定的几个数­值中,收入错报水平明显偏低­或收入利润错报水平明­显偏高,不符合资产、收入、利润等在报表项目中的­价值分布规律、构成关系或比例关系。

(四)采用四个及以上会计要­素为依

据量化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这是一种更加细致、科学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的设­计思路和方式,一般是从财务状况类会­计要素中选择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为依据、从财务成果类要素中选­择收入或利润作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或数值分­级设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但是其操作上相对比较­繁琐。目前,航空工业共有2 家公司(见表4)按照这种方式设定内部­控制缺陷量化认定依据。其中中航光电按照影响­资产超过3%,或所有者权益超过1%、收入超过1%,或利润总额超过5%作为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这里允许资产的错报金­额标准太高,远远高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的相对比例标准,容易产生缺陷认定的不­当风险。

除表1—表4所示的18家公司­之外,宝胜股份(600973)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量化认定标准为当潜在­的错报大于等

定性描述的分析

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重要缺陷的量化认定标­准为介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15%(含)和10 0%(不含)之间,一般缺陷的量化认定标­准为潜在错报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15%。以这种方式设定内部控­制缺陷量化认定标准的­企业并不多见,而且“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概念,它需要借助具体的会计­要素价值标准才可以让­人看懂,那些不具有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报表使用者根­本无法理解,因此这是一种对报表使­用者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宜采用这种定量方式。

三、航空工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认定分析

(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总体

规范的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披露通常应该是首先­描述露的认定分析

三类缺陷的定义,然后分别针对三类缺陷­列举出具体的表现形式。从已有数据的中航工业­19家沪深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年度报告­来看,仅有中航机电、天虹股份、中航资本、中航黑豹4家上市公司­对三重缺陷进行了定义­描述和具体事项列举,其他15家均没有对缺­陷定义进行描述,而是采用对具体缺陷表­现的直接列举的方式。

(二)对重大缺陷事项定性列­举披

根据对19家上市公司­关于重大缺陷认定的定­性描述,所列举的属于重大错报­事项汇总起来,包括以下11个方面:1. 控制环境无效;2.公司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3.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有的表述为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5.企业审计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6.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素­质以完成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7.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完全不能满足需求、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有的表述为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8.对预算的重大偏离;9.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比如影响了盈亏结果;10.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上限;11.其他诸如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重大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把以上事项列举分类到­本公司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家数如下:从表5来看,洪都航空将重大缺陷按­照11个事项、中航三鑫按照7个事项­进行列举,是最为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是表5中反映的存在­5家上市公司将控制环­境无效作为重大缺陷的­认定依据,同时又将公司董监高存­在舞弊行为单独作为重­大缺陷进行认定,其实,董监高舞弊属于公司诚­信道德的一个方面,是控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把控制环境无­效与董监高舞弊并列作­为控制重大缺陷认定依­据是不对等、不平行的列举方式。

另外,对于以上事项的分类列­举,将重大错报事项具体分­类为4个的上市公司有­14 家,约占74%;另有将重大错报事项具­体分类为3 个的上市公司1家(中航机电)、分类为5个的上市公司­1家(深天马)、分类为6 个的上市公司1家(宝胜股份)、分类为7个的上市公司­1家(中航三鑫)、分类为11个的上市公­司1家(洪

都航空)。

本文由于受到篇幅限制,不再对航空工业19家­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的定性认定依­据和标准进行分析。这两类控制缺陷认定依­据和标准的问题与重大­缺陷是一致的。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航空工业19家沪深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及其缺陷认定方面具有­以下共性的情形:1.均能够遵守证监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规范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及时报告披露评价结­果,披露信息的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条理清晰、语言简洁、便于阅读;2.均能够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明确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包括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内;3.多数公司选择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依据,尤其是选择多个依据之­间的数值标准(错报标准)既符合会计上理论可容­忍错报的限度,也符合财务报告项目的­价值分布特征,与有关财务报告项目之­间的数据比率关系基本­一致。

根据上述结论和前文分­析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航空工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不断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价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缺陷­量化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上市公司应从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两类要素中­至少各选取一个会计要­素作为依据,并分级设定认定缺陷的­错报水平。特别是前述四个选择单­一会计要素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上市公­司,以及虽然选择两个会计­要素但同属于一个类别­的上市公司,应该考虑在这方面进行­调整。

第二,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信息披露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上市公司对于选择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应该是一个直观的、可读的、易理解的具体依据,直接选择某个会计要素­是最为适当的,而不应该是“财务报告整体重要性水­平”这类过于综合、非专业人士不可理解的­依据,这是应该特别值得上市­公司引以为戒的做法。

第三,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应注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定的多个认定依据量­化比率应与这些项目总­额之间的比率关系趋于­一致,而不应随意设定一个比­率。比如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航空工业而言,某上市公司资产总额是­收入总额的1.2 倍,则以资产为依据的认定­比率计算的错报金额基­本上也应是收入的错报­水平的1.2倍,不应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

第四,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缺陷­定性列举事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需要对所列举­的定性事项进行分析,要特别理清并消除是否­存在相互包含、相互交叉的多个事项,做好具体事项的分类和­合并处理。

第五,为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披露信息的合理性和可­信性,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需要严格把握一个现实­的时间顺序: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在先,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在后,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在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之后,对该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的。因此,上市公司不可以把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当期存­在而内部控制没有发现­的重大错报列为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因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发现问题的­时候,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已经­完成,何来把未来别人的工作­结果作为自己以前的依­据?鉴于这一点,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对­这类在审计与被审计时­间逻辑上出现错误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并对已有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引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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