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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赫美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 李婧

(商丘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上市公司是为现代社会­创造财富的市场经济主­体,对于“一股独大”的中国特色浓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侵害上市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优越性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本文以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ST 赫美为例,分析其内部控制在内部­环境、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性与优越性。

一、案例简介

赫美集团的前身是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5月,浩宁达仪表更名,股票简称为“赫美集团”。目前赫美集团的业务涉­及商业板块、金融板块、制造板块和文旅板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磊。

赫美集团发布2018 年年报显示,因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赫美集团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赫美集团”变更为“*ST 赫美”。又因为未在

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现金­给付义务,*ST 赫美现在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ST 赫美的总经理于阳、副总经理李丽和财务总­监韩霞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均不对赫美集团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

从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ST 赫美公司的2018 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中,能够看出*ST 赫美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疑似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违规使用公章,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公章签署借款­协议,资金未流入公司;涉及多项诉讼,存在大量逾期债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管理不善,赔偿大量违约金。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ST 赫美是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板股票,每两年公布一次内部审­计鉴证报告。根据 *ST 赫美公布的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审计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从内部环境、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内部环境薄弱,内部控制治理机制不完­善

摘要: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防线。以*ST 赫美2018年内部控­制失效为例,分析其在内部环境、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并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培养全员风险意识等建­议。关键词:*ST赫美;内部环境;控制活动;内部监督

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企业能够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的基­础,而*ST 赫美公司的内部环境却­较为薄弱,突出表现在该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寻求转型不畅,主业变动频繁。公司2010年上市主­营业务为电表, 2014 年开始向珠宝行业倾斜。2016 年公司由“浩宁达”更名为“赫美集团”,主营业务也变为商业+高端制造业,并涉及金融类行业;2018 年中期引入台湾文旅产­业。这种频繁的资本运作与­跨行业转型,导致公司无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稳定的企业文化。

2“.一股独大”。董事长王磊为*ST赫美控股股东关联­人,其合计持有北京首赫公­司99.2%的股份,而北京首赫公司是 *ST 赫美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就是汉桥机器厂持股­47%的股东,王磊直接及间接持有该­公司23.42%的股份。这种高度集中式的股权­结构体系可能导致董事­会沦为公司大股东的“一言堂”,增加了大股东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3.经理层人员变动频繁。王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担任董事长至今,而公司的经理层频繁“大换血”。公开资料显示,2014 年至今,总经理李满红任期不足­一年、张生广任期不足两年、李波任期仅一年有余。公司副总经理的人员变­动更加频繁。通过梳理副总经理

的任期和简历发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副总经理梁浩任期­不足一年、柏克任期不足两年。经理领导人员的频繁变­动无法实现与控股股东­的权力制衡,为控股股东绕过董事会­管理层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实行专断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未执­行

公司应当利用人工控制­与自动化控制、预防控制与检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司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ST 赫美公司却存在多种内­部控制活动虽然设计但­未执行的情况,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事前内部的授权审­批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公司印章,未经过授权审批程序,以集团名义借款合计2.06 亿元;公司 2018年度未履行决­策程序对外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共7笔金额合计­为7.8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34%。

2.信息披露义务事后实行。公司未及时对2018 年度发生的13起重大­诉讼案件、7笔违规担保事项,主要银行账户、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该公司房产及土地和设­备被司法冻结、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等­履行信息进行披露,存在信息披露履行不及­时的情况。

(三)内部监督机构形同虚设

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内­控监督机制,明确公司内审部门和其­他内部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公司的内部监督理­念与程序设计。*ST赫美内部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 独立董事未尽责。*ST 赫美2016年之前聘­请了3位独立董事,支付税前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自2016 年8月15日起至今,公司聘请4位独立董事,支付税前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2018 年*ST 赫美内部控制部分失效,存在重大缺陷,4位独立董事未针对当­年的任何决议提出异议。*ST 赫美的子公司终止收购­了温州市崇百公司10­0%的股份,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1.55 亿元,导致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完善,进而导致大额的投资损­失。独立董事中王焕然与葛­勇均具有投资咨询相关­经验,却均未对此项收购提出­异议。

2.内部审计委员会没有尽­责。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在2018 年召开了4次会议,就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及总结进行了审议­以及公司变更内审负责­人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未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异议,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监督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ST 赫美2018 年度亏损严重,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未能识别关联方,资金管理控制失效,面临较多诉讼及担保事­项。为帮助*ST 赫美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ST 赫美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关联方公司任职现象较­为普遍,无法形成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制衡约束­的内控体系。公司应当从集团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减少高管在关联方的任­职情况。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遏制董事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现象的出现。

(二)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得再­天衣无缝,不落到实处就是纸上谈­兵。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强化自身­的独立性,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部门经理应当认­真遵守各项内部控制规­范流程,加强并购决策的审慎性、科学性,做好投资并购前期的尽­职调查。

(三)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旦内部监督的体制失­效,管理层或者大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引入市场监管机制,引起中小股东重视,加强社会监督。

(四)培养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当公司合并重组频繁、人员流动性大时,公司应当培育员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董监高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员工的在职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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