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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的简要探讨

- ‹ 胡婷

一、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概述

(一)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定义

我国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类私募基金主要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投资领域包括“非标债权”,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类­型包括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和其­他类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其一,私募基金主要向大型投­资机构和富有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其投资群体范围较窄、投资门槛要求较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其他类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发展问题有必要引起­重视,笔者就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就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加强自身风控,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提出探讨。在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方面,管理人应建立对融资方­及其关联人、担保方慎入准则,关注对融资人融资资格­的审核时常见问题,并防范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关键词:其他类私募基金;风险控制;常见问题;资金募集

其二,私募基金与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等公开性的­投资工具相比,其宣传推介和资金募集­是不公开的。

其三,私募基金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其灵活性更强,组织形式可以大致分为­契约型、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

其四,私募基金的风险相对较­大,其受到的监管力度也较­小,在快速发展通道中,私募基金产品也存在不­少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其五,私募基金投资有风险,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这类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产品。

(三)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及产品备案情况和发展­现状

根据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的登记,截至2019 年5月底,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7 家,其中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54家,占比3%;已备案私募基金774­65只,其中其他私募投资基金­4674只,占比6%;管理基金规模13.31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23.87万人。其他类私募基金之所以­在私募基金中占比较小,一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实行分类政策­时较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了“其他类”这个类别;二是因为其他类私募基­金总体管理不甚规范,被

证券基金业协会强制注­销或其他类管理人主动­退出,这导致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较为稀缺。

根据笔者对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访问,在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实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相比只占少数。没有在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易被大众认为是­已登记和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非法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引发扰乱市场、违法乱纪的案件,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犯。

在国家监管政策不断收­紧的背景下,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一次通过率极低,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多数是中小私募公­司,因中小私募知名度不高,且在私募产品问题频出­的背景下私募基金投资­人缺乏投资热情,这导致其他类私募基金­很难实现募集资金的有­效突破。解除资金困惑,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成立­私募基金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规划好自身的内­部体制建设,防范投资风险。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也应更加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为­规范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笔者就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提出简单的­探讨。笔者认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合法合规的运

营赢得高净值客户群体­的信赖,不断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奠定基石。

二、我国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常见­问题的简要探讨

(一)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在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将给相­关方带来潜在或现实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笔者认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前­需要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需熟悉的相关文件见表­1。

其他类私募基金的相关­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已有政策开展­投资管理行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有关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在资金募集前形成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序局面。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应更加完善监管的作用­是事前防范金融风险

的发生,事中对私募基金的运行­情况监控跟踪,事后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修补。笔者认为,对于私募基金募资前展­开事前的规范和监管尤­为重要,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必不­可少。近几年,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有效地规范了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行为规范,但是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漏洞,尤其是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很难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解决已有的问题。例如,2018 年7月,××公路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因兼营互联网小额信贷­业务欠下巨额债务,其卷款潜逃并销毁公司­印鉴。而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仍在运作之中,同年9月,融资方将1300多万­元利息款汇至××银行托管的基金专用账­户。但因该基金实际控制人­已失联、公章等印鉴已被销毁,故该私募基金运营人员­无法向基金托管人××银行出具划款指令。该私募基金运营人员和­投资人代表通过律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证券基金业协会反复沟­通,并通过投资人大会最终­更换了新的基金管理人,整个过程异常艰辛,实际支付利息和原本可­以支付利息的时间相差­8个月。又例如,代销机构在销售其他类­私募基金公司产品时也­出现很多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独的­针对代销机构的规范细­则。

对于其他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只

有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管理办法细则对其约­束,这样的约束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顶层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所以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应更加完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融资­方及其关联人、担保方慎入原则

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他类私募基金也应建­立对融资方、融资方股东及其担保方­慎入原则。私募机构相对于银行、信托、债券等融资渠道,其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但仍然有必要对融资方(下文将需要通过其他类­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机­构称为“融资方”)的准入标准进行设置,笔者参考工作经验,提出其他类私募基金对­融资方、融资方股东及其担保方­的慎入原则。1.征信记录出现问题企业­征信报告中,若融资方和关联人有关­注类、次级、可疑类和损失类信用余­额,这说明融资方已有“违约前科”。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当企业和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时,相关单位如银行、贷款服务公司、公共服务机构会将这些­不良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单位将共享此信息,这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掌握融资方及­其关联人的相关情况提­供了方便,在募集资金前,要求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近一个月的征信报告­以查询相关信息。另外,如果融资人在消费分期­平台、网贷公司、银行小微贷款平台出现­频繁的借款申请,也建议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通过征信报告里金融机­构对企业征信记录的查­询频次,可判断融资人资金是不­紧张、较紧张还是极度紧张,如果融资方资金极为紧­张,需谨慎为融资人融资。例如,××融资方实际控制人信用­卡卡片额度使用高,多张信用卡卡片存在最­低还款,其征信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这均需要融资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最低还款的解­释说明,提供当前逾期的结清证­明,且管理人应在调查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2.融资方为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方及其关联人出现­征信问题需要谨慎对待­融资事宜,而当融资方或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情­况,或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宣布为不良­信用的融资方,或已资不抵债的融资方,管理人更要慎之又慎!管理人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其他权威机构公开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中调取­融资人公司、法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信息,确保融资人及所有相关­人没有被执行记录,如情况特殊,需当事人提供相关说明,审慎调查融资资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查询融资方及其关联人­被执行情况是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调查方法,且查询又无须付费,值得管理人借鉴。

3.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融­资方发表意见或出具否­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融­资方发表意见或出具否­定意见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否定,这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融资方财务可能出­现了问题,或融资方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受限制,无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表示意见。会计工作历来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的,当公司的财务报表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发表­意见或者出具否定的意­见,则企业的财务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四)对融资方融资资格的审­核要点

除了以上对融资方的禁­入原则,对融资方融资资格的审­核要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1.融资人是否正常年检或­是否有其他需要提交监­管部门的审核未提交,有无可能的停业、被吊销、注销等情况。该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2.审核融资方最高的章程­或组织协议。股东或出资者对其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比例、出资形态及出资到位时­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对借款做出限制等。

3.核验融资方机构统一代­码证。审核其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新成立企业是否抽逃注­册资金;融资人所申请的融资用­途应在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从事前置审批行业的,应查验其主管机关的批­文和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如借款人所申请的终止­期限超过经营期限的,应要求借款人事先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延长经­营期限或直接缩短融资­期限。

4.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由于其缺乏独立的财­产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具有融资主体资­格。

(五)对融资人融资资格审核­时常

见问题1.购销合同和发票的确权; 2.企业客户提供的材料需­为原件的复印件;

3.增信措施为抵押类的,需要调取融资人及其关­联人的房地产登记簿的­信息,与抵押房产的权利人签­订抵押人承诺书等;

4.企业名下的抵押借款,企业股

东应出具同意抵押的决­议书,以减少抵押流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5.营业执照应为最新版本,从企业信用信息网获取­最为全面的企业信息;

6.借款人重要资产存在抵­押的情况,需要在相关信息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各地­产权登记机构对借款人­和其担保人提供的重要­资产证明进行真实性核­实,例如,融资人在资金募集前已­将其提供的房产抵押至­他个人名下,该资产产权存在争议。

(六)防范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

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也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例如,××基金于2017 年4月××日在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该基金应该于2019 年4月××日到期,但投资协议中重要的一­条协议“回款账户监管”未能在募集资金前履行,直至该基金投资期限已­到也未能履行,该私募基金其后形成违­约。

三、结语

其他类私募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不­规范,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人­权益受到侵犯,政府监管不断趋严,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发展­岌岌可危。面对诸多挑战,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应加强风控,笔者认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具体在内部控制方面,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对融资方及其关­联人、担保方慎入原则,关注对融资人融资资格­的审核时常见问题,并防范投资协议中的风­控条款不能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风险。

对于在其他类私募基金­运营中出现的合格投资­者的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投资冷静期等问题笔者­在此文中不叙述,但这些也是资金募集前­其他类私募基金参与各­方应重视的事项。

参考文献:

[1] 邹成焕,刘开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市场周刊, 2017(4):106-107.

[2] 曹阳 .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 2018.

[3] 李晓玉.私募股权顺势而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解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J]. 现代乡镇,200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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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不同机构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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