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赵建
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1 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行政决策能力属于治理能力的范畴,因此没有行政决策能力的现代化就没有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实现行政决策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决策是特定主体对信息的甄别、分析和选择的过程。“行政”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主要指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广义的行政是指行使公权力的相关部门,包括党委及其组成部门、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其他决定公共利益的部门。因此行政决策中的“行政”应采用广义的行政,泛指行使公权力的部门。而行政决策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一定法律规范和程序就特定事项,进行信息甄别、分析,从而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推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必须厘清这“三化”之间的关系,确保综 合施策,共同发力,将任务落到实处。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主要着眼于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是追求决策的正确性和利益的公共性,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未来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决策的科学化是基础,是前提,没有决策的科学化,任何决策都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样的决策就是错误的,如果不及时终止将贻害无穷。
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主要着眼于满足群众的知情权,集群众之智,集群众之力,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保证决策符合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进而推进决策的顺利推进与实施。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决策既依法行政,又符合法定权限,不越权行政;决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不能无序决策;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决策。因此决策的法治化是底线,是红线,不能逾越。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 化和法治化,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是基础,是前提;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程序,是根本;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底线,是保障。三者共同作用于一体,才能使我们的决策符合科学,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符合法治的精神,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决策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行政决策的相关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高位阶的立法比如法律、行政法规几乎没有涉及此内容,仅在一些政府报告或规范性文件中提及。国务院法制办曾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已无下文。一些地方人大及政府就行政决策进行立法尝试,但大多位阶普遍不高,多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拘束力有限。
(二)决策主体缺乏民主意
识,长官意志、一言堂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 “官本位”意识在一些官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民主意识与契约精神缺失,反映在做事上表现为喜欢自作主张,擅自做主,使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个人色彩,往往会导致决策失误,甚至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这属于明显的长官意志、一言堂,贻害无穷。
(三)行政决策随意性大,盲目决策、拍脑袋决策依然存在
一些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中不尊重自然规律,不从实际出发,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听从相关专家的意见,主观臆断,随意决策,盲目决策,拍脑袋决策,导致决策不符合客观实际,甚至与科学规律明显相悖,带来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
(四)行政决策程序意识差,甚至程序缺失
一些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中认为按程序办事容易造成办事效率低下,阻碍项目的顺利推进,于是能简化程序就简化程序,怎么省事怎么办,甚至程序完全缺失,完全按照个人的好恶进行决策,结果不但没有提高效率,反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程序正义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追求,体现的是公平正义,不遵从程序就是违反正当程序精神,违反程序正义。由于缺乏相关程序的 制约,容易滋生腐败,违规决策,最后遭受损失的是国家。
(五)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性不足,公众参与的程度有限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往往是重大的民生事项,地位重要,事关重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如果决策不当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越是这样的社会热点问题,更应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做出符合人民意愿,老百姓满意的科学决策。但一些地方领导唯恐群众知道后提意见过多,影响了自己的小算盘,于是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向社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仅在一定的小圈子内公开,小范围征求意见,这不是真正的民主,也没有让群众充分发挥参与权。
(六)行政决策缺少评价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行政决策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致使行政决策做出后正确与否,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没有一个评价,只有算时间来考评。一些地方曾尝试对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列入一些指标,但大多泛泛而谈,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考核指标。
另外,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对行政决策的决策过程,决策后的实施、执行进行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重视,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有恃无恐,随心所欲,带来极大
的负面影响。 三、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对策(一)加强行政决策的立法,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立法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行政决策水平的高低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行政决策的相关立法。
首先,我们进行行政决策的程序立法,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立法,目前主要是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主要就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进行界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定程序,以及对决策听证、法律责任等进行立法,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供立法保障。其次,进行行政决策的相关配套立法,主要包括地方人大或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
(二)坚持行政决策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做到科学决策
要做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就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决策、拍脑袋决策。
另外,做到科学决策要善于利用智库、专家,甚至第三方机构,对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多方座谈会、论证会,多方听取意见,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三)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贯彻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其他方式,如政务公开、开设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时与群众沟通,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
(四)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国家、地区或单位的重大利益,如果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是难以 估量的,则更应该慎重。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能越权行政,依法履行公众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规矩办事,不能为效率牺牲程序,让决策在阳光下运行,克服私自决策、一言堂等带来的弊端,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公众参与主要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汲取群众的智慧。专家论证主要是对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就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风险评估主要是就决策的合理性、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提前预警。合法性审查主要着眼于依法决策,保证决策事项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不能越权行政,决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不能无序决策,决策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主要是防止一言堂,独断专行,集集体智慧,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五)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机制
行政决策作出后不是决策的终止,决策要进行执行和实施,在执行和实施中检验决策是否科学、正确,这就需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机制。首先,建立一套决策评估的指标体系,严格细化评价标准,能切实客观全面反映决策的实际状况;其次,要严格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客观评价,就决策的情况得出一个客观、准确、全面的评价分数;最后,就评价进行反馈,能整改的坚决整改,能纠正的及时纠正,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六)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有权必有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加强对权力监管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力滥用、决策重大失误失效等行为追究责任,真正保障权为民所用。
总之,行政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素,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大力推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到21世纪中叶全面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作者单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