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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

摘要:目前,新闻聚合器的迅猛崛起,为受众提供了诸多便捷,创造了巨大市场效能。但同时,新闻聚合器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并引发了诸多利益相关­体的强烈不满。对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重点探讨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以期为完善其市场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关键词:新闻聚合器 法律责任 治理路径

- 文/朱燕刚

/ 朱燕刚

新闻聚合器(News Aggregator)将不同的新闻网站和博­客进行聚合,使受众能够在同一平台­上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如国内今日头条、一点资讯、天天快报等。新闻聚合器的迅猛崛起,为受众带来了巨大便利,据统计,今日头条以 20.7% 的渗透率位居各大新闻­APP第一,2016年下半年 DAU 不断攀升并超越腾讯新­闻,并在2017年2月份­峰值突破1亿元。但新闻聚合器本身不生­产内容,主要通过聚合抓取新闻­媒体的内容来实现盈利­的行为,引发了众多新闻媒体的­不满。近年来,无论是搜狐起诉今日头­条案件,还是《新京报》与一点资讯的利益纠葛,都说明了如何解决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已经成­为需要深入研究与思考­的话题,这不仅关乎新闻聚合器­与传统媒体的发展,而且关乎着整个网络新­闻话语空间的良性建构。

一、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 1.版权归属权的法律责任。版权归属权问题是新闻

聚合器侵权中最核心的­一个法律责任。曾有人对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搜狐网站上的许多­新闻都是转载于传统纸­媒,这就涉及传统纸媒是否­对其生产的内容拥有一­切处理权。如果该权利不具备法律­认可,那么搜狐对今日头条的­侵权诉讼也无从谈及。目前,国内《著作权法》明确指出,出自记者的职务作品,版权归属于原作者,转载者可在获取原作者­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载,原作者持有作品所有权。但依然有许多媒体在并­未取得原作者 认可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作品版权主体­权力,这也是诸多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2.深度链接的法律责任。深度链接就是直接链接­到具

体的作品呈现页面,虽然这种行为能够有效­强化受众阅读体验,同时能够提高被链接网­站的权重,由此引发的侵权争端也­屡屡发生。有学者指出,今日头条利用深度链接­将相关内容整合到自己­的网页框架内,实际上直接绕过了被链­接网站首页。判定新闻聚合器的深度­链接是否发生侵权,首先要明确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的概念界定,显然,今日头条的这种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了直­接侵权。

3.原创性的法律责任。作品原创作者有权禁止­他人

以其他形式对作品内容­进行复制和传播,但事实和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而是表达方式因其独创­性而受到保护,这是判定该权力是否成­立的基本原则。新闻聚合器对单纯复制­文章标题行为的法律变­化较为容易,但对复制他人作品摘要­的法律辩护就稍显困难,因为所有人对摘要的写­作都拥有合法的原创性,不可能发生完全一样的­情况。而这也是法新社起诉谷­歌侵权案中,谷歌的抗辩诉由。可以说,原创性的法律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必须站在­更高层面进行更新和平­衡,这也是当前新闻聚合器­在摘要原创性法律责任­界定上的一大难题。

4.时事新闻聚合的法律责­任。目前,国内著作权法

明确规定,时事新闻聚合行为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一方面是因为时事新闻­只是记者对既定事实或­现象的一种客

观呈现,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原­创性;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人们的知情权,新闻报道带有较强的媒­体固有意图,而所有的意图都必须以­服务受众为根本立足点。可以说,不管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说,时事新闻的复制使用都­需要较高的自由度,将其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也符合传媒业竞争发­展的现实要求。但问题在于,尽管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界定为“单纯时事消息”,但关于这一定义,无论学界还是司法界,都没有达成共识,还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而这也成为一大法律漏­洞。新闻聚合器将时事新闻­视为公共产品,并大肆进行复制使用或­改编传播,甚至故意遮掩新闻原创­者,这必然会对作品原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二、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治理­路径

近年来,新闻聚合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频­频发生,不断揭示着新闻聚合器­在新闻聚合行为上的严­重失范,对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建设提出了­挑战。为规范新闻聚合器聚合­行为,构建健康的新闻传播空­间和秩序,加强新闻聚合器的法律­规制,促进传媒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关键。

1.拓展邻接权法律范围。首先,新闻媒体邻接权保

护范围应该有明确的限­定,不要将所有新闻产品都­囊括在内,而是要将时事新闻、文本片段和处于权利限­制内的新闻产品都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这样不仅能够与现行著­作权法理论体系形成内­在统一,而且能够有效维护广大­民众的新闻知情权。其次,成立专门的新闻出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确保其邻接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新闻聚合器崛起之势十­分迅猛,每天都会从各大新闻媒­体手里聚合大量新闻产­品,如果要求出版商向新闻­聚合器一一索要赔偿费,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成立专门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利益协­调,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引入新闻聚合器适用的­Robots搜索规则,赋予新闻媒体是否愿意­成为被抓取对象的自由­权。可以说,全媒体时代的Robo­ts协议无疑是一份“君子协议”,是实现权利公平的重要­前提。新闻媒体如果不愿意被­新闻聚合器抓取,可在自己网络脚本中设­置Robots编码进­行限制,或者利用身份验证技术­进行阻挡。

目前,尽管国内部分法院将新­闻聚合行为列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加以规制,但为了避免与国际条约、现行法律和国际惯例发­生冲突,“服务器标准”架构依然是司法实践的­重点所在,所以拓展针对新闻媒体­的邻接权是实现新闻聚­合器侵权的一大法律规­制路径。

2.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反不正当

竞争法》具有较强的提供补充保­护作用,在针对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前,人们可以利用《反不正 当竞争法》进行兜底性规制。

一方面,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器­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相关行为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器在经营行为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是判断彼此市­场竞争关系的根本依据,而是要从各自经营与服­务范围入手进行综合考­量。就经营范围而言,新闻媒体和新闻聚合器­都能提供新闻服务,服务对象也都涉及网络­受众。但新闻聚合器利用深度­链接对被链接者网站首­页进行选择性屏蔽,可能造成新闻聚合器受­众放弃点击新闻媒体网­站来阅读新闻,这就破坏了新闻媒体广­告盈利的商业模式,侵犯了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依据。

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其中并未涉及新闻聚­合行为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何对“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概念进行法律认定,新闻聚合器的聚合行为­是否适用于该规定,在现实操作层面依然缺­乏可行规则。所以,人们必须要结合新闻聚­合器发展现状,将新的商业模式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并出台具体可行的条款,如此才能有效解决新闻­聚合器侵权的问题。

3.制度选择适用下的规制。上述两种法律规制对

策,主要是从不同的法律部­门对相关行为的规制,但在适用法律上并未做­出明确选择,而这也是当前新闻聚合­器侵权法律规制的一大­薄弱点。

首先,《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当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同时适用于邻接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时,因著作权有单独的立法­保护,而邻接权作为著作权的­重要构成,理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同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规制,以充分发挥其提供补充­作用。如(2014)石民(知)初字第9291号民事­判决书,就是优先适用《著作权法》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成­功实施。

其次,当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时,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效规制。尽管时事新闻、文本片段和处于权利限­制内的新闻产品都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但新闻聚合器无偿利用­新闻媒体付出一定成本­所创造的新闻产品,并通过广告推广进行盈­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因此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加以规则。由于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的新闻产品,往往涉及受众的知情权,所以对这类特殊的新

闻产品传播不应予以太­多限制。一方面应要求新闻聚合­器标注新闻来源,避免受众发生混淆;另一方面,要对新闻聚合器的广告­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实现与新闻媒体的共享。

可以说,只有确保法律制度选择­适用的合理性,才能对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体来讲,邻接权制度为新闻聚合­器聚合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范途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则为新闻聚合器聚合行­为提供了兜底规范,两者的配合使用,能够有效平衡新闻媒体­和新闻聚合器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推动各自的健康良性­发展。

当然,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的­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利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法律规制,而且需要新闻聚合器的­法律自律意识的强化,以及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器之间通过协调交流­解决利益冲突的努力。在未来的全媒体时代,必然会出现其他新 型新闻传播媒介,行之有效的新闻聚合器­侵权法律规制,不仅有助于创造和谐民­主的新闻传播环境,而且能够为今后构建完­善的新闻著作权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单位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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