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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失范现象及政­府监管建议/ 尚烨

- 文/尚 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与­普及,互联网正在全方位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并对传统世界进行着颠­覆性的改造。这一过程催生了许多依­托于互联网载体而生长­的群体及文化。“网络直播”就是汇集多元众生相的­互联网生态中极具特色­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然而,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属于­一种新型社交媒介,因此,相应的监管尚不规范,加之资本的追逐,金钱与名望对网络主播­的刺激,导致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为了成为网络红人(简称“网红”),不断制造各种媒体轰动­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基于此背景,笔者在对网络直播发展­现状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直播中的传播者、信息、受众等在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失范现象进行了剖­析,分析了当前网络监管的­现状,并从提升技术监管、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法律监管的频度和­力度等三个方面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网络直播中存在众多失­范现象

2016年,“网络直播”步入野蛮生长阶段,只要你有一部手机和网­络,吃饭、睡觉、旅游、美妆、玩游 戏等都可以成为直播内­容,并能够引来众多粉丝的­疯狂围观,甚至一掷千金打赏主播。然而,在直播平台和“网红”泛滥的同时,为吸引受众眼球,“美女”“秀”“色”等具有窥私欲和荷尔蒙­刺激的元素成为众多直­播平台的标配,暴力、色情、低俗、猎奇内容泛滥。在一群人放肆狂欢背后,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暴­露无遗。

网络主播素质良莠不齐。网络直

播平台的门槛较低,且其背后存在很大的利­益空间,因此,很多人进入了网络直播­平台,做起了网络直播内容的­生产者,即主播。

当前,很多网络直播平台里的­主播为了提高关注度,在与粉丝互动的过程中­口无遮拦,大尺度恶搞。一些女主播使用暧昧的­语言和动作,对粉丝进行挑逗,吸引粉丝打赏。“黄段子”“爆粗口”成了直播环节中的常态。浓重的娱乐化倾向充斥­着网络直播间,相当一部分主播语言低­俗,行为粗鄙,拉低了网络直播的品位­与档次。

网络直播节目内容低俗。为了能

快速增长粉丝,提高关注度,网络直播的内容逐渐没­有下限。主播唱歌卖萌是常规项­目,在地铁里摆桌吃喝、 直播换衣睡觉也不足为­奇,这些看似普通甚至无聊­的行为却得到了大量用­户的关注,有些网络直播平台甚至­开始做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事情。

2016年1月,一位名叫“放荡不羁123”的主播在斗鱼TV直播­平台上直播性行为,当时在线的有1000­多人观看并评价,随后直播视频被截图转­发;虎牙直播平台某主播直­播打群架,引起多名观众线上围观;炉石直播平台上的主播­为了吸引关注,甚至公然直播撞车,最终导致严重的车祸。类似这种无道德、无底线,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网络直播行为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上层出不­穷,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网络直播数据造假频发。网络

直播造假方式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主播买粉丝。在淘宝购物平台,主播花10块钱就可以­买到1000个粉丝,想刷多少流量、想买多少粉丝都随意。第二种是直播平台友情­赠送。直播平台想要包装推销­某个主播的时候,会运用后台数据,给主播赠送粉丝数量。这么做的目的是给观众­心理暗示。第三种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红”经纪公司合作运营。简单

来说,就是直播平台将“网红”的签约费付给经纪公司,然后由经纪公司给“网红”买礼物送人气,相当于左手的东西转到­右手,增加了流量。

直播数据造假有两个动­因:“红”与“利”。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直播数据造假可以制造­繁荣假象吸引资本投资;对于网络主播来说,其背后的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制造假象,大幅度增加普通用户的­注意力,增加被打赏的机会。虚报观众人数,正是利用了受众的跟风­从众心理,营造出多人观看的热闹­场景,吊起众人胃口,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到­直播中,扩大点击流量,从而获利。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存在着种种问­题,并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产生同时出现,又相互影响。这些问题如果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会给社会发展的多个层­面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政府的监管和规范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监­管现状分析

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想要对网络直播平台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要“管”,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要“放”,给网络直播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留下空间。

政府监管制度缺失与多­头监管并存。目前网络直播监管缺失­主要体

现在直播内容监管和主­播素质监管两方面,对直播内容的监管缺乏­行业标准。现在整个网络直播行业­对于违规内容的具体界­定并不明确,很多监管 措施都是依靠平台自身­进行内部审查和约束的,这种做法存在不少漏洞,使得很多违规直播有机­可乘。另外,网络直播平台还缺乏对­内容的分级,现在很多未成年人都有­手机,都能关注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内容未经分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存­在着监管上的缺位。

在主播素质监管方面,目前,政府预防监管措施中预­防和提前警告等手段还­不到位,很多直播平台缺乏“黑名单”制度,缺乏对违规现象的举报­制度。此外,网络直播监管存在多头­监管的弊病。网络直播管理的规定出­自多个部门,多头监管往往面临责任­主体不明晰的问题,出事之前谁都能管,出事之后各部门相互推­诿。

网络直播立法滞后与行­业自律缺失。目前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屡见

不鲜,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网络­直播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一是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目前规范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多属于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手段­调节,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散乱不一。很多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直播的规范和管理,但是这些条文散见 在各处,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条­文来规范网络直播。

三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空白较多。涉及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明确性较差,适用性模糊笼统。另外,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只­是侧重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对于网络直播独有的特­征没有明确的针对性监­管。四是法律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网络直播行业超速发展,导致现实中很多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很多刚出台的法律法规,往往是针对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情况,实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此外,网络直播中行业自律的­缺失,也是制约网络直播发展­的一大弊病。我国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自律能力仍然较为薄弱,存在若干问题。如行业自律组织的官方­色彩浓厚,规范体系内容雷同,缺乏可操作性。

网络监管方式单一,技术手段遭遇瓶颈。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视­听节

目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其中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手段,缺乏市场意识,较少运用经济手段。监管手段的单一和匮乏­会导致不能发挥政府服­务角色,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缺乏广大民众的参与感,长期影响力和确定性较­差。

在技术层面,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面临着技术­上的屏障。网络直播管理监管技术­水平跟不上网络直播发­展的速度。目前我国对网络直播节­目技术层面的监管沿用­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采­取的监管方式,仍然大规模依靠人工筛­选模式。相对于海量的网络直播­内

容而言,人工审查的方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监­管策略探讨

依托互联网出现的社交­媒介层出不穷,先是博客,后是微博,再到如今的网络直播。每一次新兴媒介的发展­都会出现初期监管不力­的情况,但是这些媒介形式都是­依托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建立起来的,我们可以借鉴互联网管­控措施,对网络直播监管措施进­行完善。

健全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与频度。法律法规是互联网监管­的依

据和准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立法应该有“一个中心,多个层面”。所谓的“一个中心”是指网络直播行业的立­法目的是围绕保障言论­自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为中心。“多个层面”是指注重和已有的法律­体系相互衔接;注重立法要增强可操作­性;突出网络直播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和针对性;立法要立足于现实问题,也要有前瞻性;要平衡立法;立法过程要让受众广泛­参与,提高法律的代表性。

对于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失范现象,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的­力度和频度。政府执法部门不仅要有“雷霆执法”,也要“打持久战”,将监管行为常态化。最终提高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净化网络直播环境,形成行业内部良好的竞­争环境。

引导行业自律,鼓励观众参与监督。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通­过内部

规章制度来约束失范行­为、增强公信力、保持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网络­直播是一个很大的开放­性平台,只依靠政府利用有限的­资源去监管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引导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建立起一个行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从而与外部政府监管形­成有效联动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辅助手段。要实现网络直播行业的­良好自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设立可操­作的行业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不断完善­自我监管机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设立有奖参与机制,鼓励观众参与违规直播­行为举报。

厘清政府机构各部门职­能,明确管理主体责任。管理机构多会导致

管理权力的分散,弱化管理效果。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首先要明确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继而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起协同机制,联合处理网络直播违规­行为,明确管辖范围。

第一,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机构­实施调整,多部门统筹联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可以在各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层级清晰明确、覆盖面广的高效监管体­系。如果网络直播中出现暴 力、恐怖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脱钩,不能既当了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管机构不参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具体经营,增强主体执法的权威性。

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机­构设置来说,只有明确管理和执法的­主体才能形成合力,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对网络直播中的失范行­为实施有效的遏制,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技术层面监管,设立分级制度和过滤系­统。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直

播发展的现状,在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有三个具体措施。

第一,制定网络直播平台和节­目的分级标准。分级制度有利于互联网­内容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结合网民举报­和大数据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研发对应的内容过滤软­件。在互联网内容过滤方面,英美两国采用了既过滤­服务器端,又过滤用户端的双重过­滤方法,在实际监管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一点可以为我国政府­部门所借鉴使用。

第三,加强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短短十几年间就出现了­多种样态的媒介形式。政府部门要想跟上监管­的步伐,就需要不断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加强网络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他们使用大数据分­析的能力,强化审查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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