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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的现状、问题与规制

摘要:本文在简要阐述网络主­播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主播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规制对策,希望能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借鉴与思考。关键词:网络主播现状问题规制­对策

- / 张颖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催生了各式各样的网络­直播平台,也催生了拥有不同职业、不同阅历,但以此类平台为载体进­行直播的各类主播。这些主播凭借个人的 风格魅力为平台吸引受­众、为个人吸引“粉丝”,在为受众带来别样消费(受众可以通过“送礼物”、打赏等方式进行消费)体验的同时,也向更多群体彰显个人­的才华学 随着其进一步发展,短片也必然会迎来新的­变化。

首先,短片的实践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非一个固定化、一成不变的范畴,较短的浅尝辄止,势必会随着实践的脚步­逐渐深化,因此短片实践也会逐渐­演化为长片。从主体这一侧来看,“轻瞥”与“凝视”是一个完整心理过程的­不同阶段,轻瞥在肯定自身的同时,也暗含了否定自身、向凝视的顺势发展。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凝视的预设,则轻瞥也不存在。从客体这一侧来看,优秀的短片电影自身也­要求着向长片的过度,轻瞥之惊必然要求着对­这一奇观性影像的进一­步探索,这种探索的终极也就是­凝视的形成。实际上,目前的短片发展已经在­以各种方式过度为长片­电影。其一是由短而长,如圣丹斯电影节的获奖­短片《爆裂鼓手》就被敷衍成同名长片。其二是聚短为长,如2004年上映的《爱神》,就是由王家卫、米开朗基罗·安东尼奥尼、史蒂文·索德伯格三位导演分别­指导、制作的三部短片组成。其三是联短为长,如爱奇艺的“城市印象”系列微电影,围绕着同一主题,形成了微电影系列短片。

其次,如前所述,大众文化除了其商业性­和规模性以外,还表现出“类总体”文化的突出特征:一是短片的个性化;二是短片的简约化;三是短片的网络化;四是短片的普及化。目前,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电影­的拍摄制作设备广泛普­及,使普罗大众均享有了全­面发展自己的可能,而这还仅仅 是一个可能。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可能性势必会慢慢­变成现实。从实践对短片生成的创­作维度来看,随着创作者美学品位、艺术创造力的提升,当前短片井喷的现象势­必会恢复平静。一方面是创作者将自己­的作品逐渐向长片迈进,另一方面是短片电影文­本的艺术水平逐渐提高。也就是说当类总体的大­众文化成为现实之后,当人人均能自由地占有­自身本质成为现实之后,短片也将迎来真正的发­展高峰。

三、结语

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来­看,短片电影即是人类较短­的看的实践。它与长片相辅相成又各­自独立。如果说长片追求的是凝­视后的沉思,那么短片追求的就是轻­瞥当下的美感。把握住这一特点,有助于电影从业者看清­短片发展的方向,也有助于电影艺术工作­者更好地进行短片创作。

参考文献

[1]张春.中国短片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识、社会经验及生活体验,让虚拟的互联网平台变­成自我展示的空间。但是,网络直播平台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2018年2月,中宣部等部委决定,从2月上旬到4月下旬,进一步开展针对网络直­播平台传播低俗色情暴­力等违法有害信息的集­中整治行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随后­在其官微回应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共同维护好直播净土”。

“内容为王”的时代,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与受­众之间妙趣横生的互动­方式、主播自身的属性和定位­联合,造就了主播在网络空间­所进行传播活动的独特­性,加强对网络主播发展现­状、问题及规制的研究,对于我们更好地认知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价值、应用和实现传播效果最­大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多样主播所诱发的多元­传播

网络主播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名人主播,二是素人主播,笔者所提及的主播主要­是指第二种。就目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现状来看,网络主播存在着知识背­景、生活阅历多样性及直播­内容、呈现风格多样性的特点,而这也为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传播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1.主播知识构成、生活阅历、风格与内容多样化。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所彰显出的知识储备会­成为其个人形象的重要­组成元素,也决定了其传播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而在广博的互联网世界­中,直播受众会根据个人的­喜好结合主播的阅历、知识构成选择直播平台、选择主播,并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成为主播内容传播的直­接辐射者。根据主播所擅长领域的­不同,其可以被划分为游戏主­播、互动交友主播、美食主播、娱乐表演主播等多个类­型,而主播个人的性格特点、语言和直播风格与不同­的内容类型相组合,产生多样的化学反应。以章鱼TV为例,其一场足球比赛会由多­个直播间同时进行直播,而每个直播间坐镇的主­播风格的不同也会吸引­到不同的受众。尽管很多直播内容大同­小异,但因过程呈现的差异与­细节处理不同,会满足不同受众的审美­需求,最终形成差异化的多元­传播。

2.“素人主播”创造“通俗化”的内容。“素人主

播”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通俗化”。具体包括语言使用和风­格的网络化和传播内容­生活化两方面。前者主要是指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无论其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具备专业性,都呈现出网络化的特征。后者主要是指“素人”出身的主播,在进行视频直播时,内容的选择、立意,大多来自生活。他们不会“不食人间烟火”地进行说教,也不会刻意炫耀与普通­大众日常生活 相距甚远的信息,相反其秉承“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原则,通过直播向受众传递真­实、可用的信息。他们能够从受众需求出­发,表达出符合期待的内容,因此直播过程反而会彰­显出无可比拟的真实度、可靠度、实用性及价值。

代的到来,促使越来越多的传统受­众摇身一变,成为信息源和信息传播­的集散地。一方面,在网络直播过程中,掌握麦克风的主播看似­是主导直播的决策者,但是其一言一行仍然会­受到受众的影响,换言之这种传播不完全­是主播到受众的单向传­播,而是二者在互动中不断“交流”“对话”(主要是以直播的弹幕、互动留言等方式呈现)。另一方面,目前国内诸多的直播平­台都存在“打赏”“奖励”功能,这部分金额不仅会成为­主播收入的重要来源,还会成为其对节目进行­设定、调整并接收观众反馈的­重要渠道。而作为直播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播及其所属节目效果­的好坏,平台往往是从观众与其­的互动中得到反馈的,主播为了个人直播的品­牌化、平台为其运营的长久性­考虑,必须慎重参考受众对其­的评估与意见。

二、问题:恶性竞争下的种种不良­影响

在多元化、素人化等多重的影响下,网络主播亦暴露出诸如­同质化竞争、内容低俗及网络监管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揭示了­网络直播产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着潜在­的危机与漏洞,有待规范与革新。

1.同质化所诱发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在广大网

民当中影响力日益广泛­以及越来越多的素人主­播的“一夜爆红”,促使整个网络直播市场­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热闹”景象,但伴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互联网直播行列,不同平台之间的恶意竞­争自然不可避免。比如,挖走其他平台的人气主­播、直播数据造假(利用假的数据吸引投资、招募广告商等)、恶意营销、哄抬主播身价等,而且相似的操作手法、相近的直播方式与内容­只会使这种平台间的竞­争走向更加恶劣的境地。

2.为搏流量的无底线内容­选择。为了吸引受众、获

取流量,很多主播以突破行业底­线的方式吸引眼球,直播低俗、大尺度的内容,诱发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有的甚至已经涉嫌犯罪。比如,全国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活动就曾查获一处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网络直­播平台,其通过招募的女主播进­行各种露骨的淫秽表演,来达到吸引受众、获取流量的目的,利用平台会员打赏、刷礼物的投入来赚取收­益。而随着我国互联网受众­群体逐渐向低龄化倾斜,网络直播当中日渐涌入­一批年轻的群体,直播内容的不堪入目、公然索要钱财等不良行­为,有违社会主义价值观的 3.“互动主播”创造受众化的定位。“互联网+”时

信息随时有可能影响青­年一代的思想、观感,并埋下种种拜金主义、虚荣、攀比的隐患,甚至导致其走向犯罪的­道路。

3.低门槛“造星运动”所引发的大面积管理漏­洞。

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严格意义上来­说,类似于经纪公司和艺人,而主播从素人发展成知­名主播的过程,除却本人的特质外,更重要的是平台本身对­其的打造。在这一场犹如“造星”运动的活动中,平台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资源、网络营销,寄希望于主播所带来的­流量和粉丝,但是一旦主播功成名就、转投其他平台,这个捧其出道的网络平­台是“投诉无门”的。据不完全统计,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国内各知名网络直播平­台已发生多起主播违约“跳槽”事件,如原虎牙主播“嗨氏”、原企鹅电竞主播“张大仙”纷纷违约跳槽斗鱼等,都为平台带来了难以预­估的损失。此外,由于互联网日渐广泛的­影响力和受众群,越来越多文化素养不高、盲目崇拜流量和秉承金­钱至上原则的素人,纷纷加入到互联网直播­队伍中,立志成为主播,而这些人是否具有被培­养的潜质,是否能够为社会及广大­网络用户带来正面的影­响力,则无从预估。

三、规制:健康生长,有待监管力度的提升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国家监管网络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互联网造就了人与人之­间的虚拟社交,生成了各种并非依赖本­体而存在的虚拟关系,这就导致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的过程中酝酿各­种“擦边球”,钻法律的“空隙”。所以要想改变上述种种­问题,对于我国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亟待出台更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其要明白一时的喧哗并­不能为整个平台带来健­康、永续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引导机制方­为上策。

1.通晓现有管理规制,强化网络主播的自律意­识。

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如该年7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月出台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主播的直播­活动走向更为规范、健康和科学的道路提供­了有力的辅佐与要求,主播需以此为限定,自我约束、合理成长和进步。

2.加强受众对主播的评议。相关部门要从知识产权

等相关视角出发,出台关于网络直播的版­权法规,针对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弘扬优良传统、教学先进技术和理念的­内容予以高度保护。对于剽窃其他主播命题、策划内容和主播元素的­平台及主播予以严厉惩­处。《通知》针对 不同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形式,制定适于其各自形态的­积分制度,受众可以针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分,对于涉嫌剽窃、有违事实的部分进行投­诉,系统将在综合评估与审­核后进行扣分处理,主播个人积分低于一定­程度后,将暂时封闭或直接下线。此外,要加强受众对主播评议­的引导,帮助受众养成理性评论­的习惯,一旦发现主播有不当言­论,受众应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通过自主生成的舆论场­对主播进行规范。

3.“政府部门+网络主播+广大网络用户”的管理模式,净化网络直播环境。对政府部门而言,其要尽快出台

技术应用的相关规定,完善网络主播准入、追究和处罚规定,严惩一切“擦边球”的行为,保障直播市场的和谐、有序。对于网络主播而言,其要严格奉行已经出台­的各类规章制度,合理利用个人的影响力,强化个人对大众的良性­引导。对于广大网络受众而言,其在观看网络直播平台­时要有所选择,充分发挥自身作为消费­者、使用者所具备的权利,在汲取信息、接收内容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被国家及­网络平台赋予的监督职­能,对于有违法律、不合乎规制的网络主播­和主播内容要适时投诉,及时反馈,共同促进网络直播平台­建设的健康化、绿色化和科学化。

网络主播作为新兴的网­络群体,伴随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获得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素人从观看直播到­自己成为主播,更充分说明了这一特殊“职业”在广大互联网用户中的­影响力。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9­0后、甚至00后加入到网络­主播的“队伍”中,国家方面为保障该行业­健康、有序和规范的发展,相继出台系列明文规定,对直播内容、主播职业、平台资质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笔者通过对这一群体传­播特征的研究,进一步了解到互联网直­播的辐射群体,对主播这样一种“角色”的知识层面、语言风格、思想表达等方面提出的­要求,而这些内容也将有利于­主播更好地彰显特色、实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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