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内容版权的侵权与规制 / 刘磊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丰富其自身内容,为众多企业、平台和用户提供内容创业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自身内容被大量侵权的现象发生,这些侵权现象短期内为内容创业者带来了收益,降低了成本,但从整个内容创业的大环境来说,并不利于媒体生态的健康发展。为此,业界和政府部门都在行动。国家层面也陆续出台相关措施,例如,剑网行动就是针对网络侵权盗版而进行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但由于维权成本高、流程复杂、举证 难、版权鉴定技术不成熟等问题,一些原创作者处于不想维权、不会维权、不去维权的“三不”状态,这无疑给侵权留下了空间。
一、新媒体内容版权侵权现状
所谓侵权是指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删减、改编等行为,改变原作的完整性、系统性。新媒体时代内容侵权形式多样,主要分为文字洗稿、图片侵权、视听内容侵权等几大类型。 2000-2017年我国舆情应对策略研究状况展开分析,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结合,梳理了舆情应对策略研究的发展过程和研究现状,为今后学者关于舆情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 韶关学院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基于社交媒体的移动学习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GD13CJY07)、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教育研究方法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编号:粤教高函[2017]214号-189)、广东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校园内社交网络舆情感知及引导策略研究”(项目编号: 2013WYM_0076) 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继,李磊.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信息集成机制研究[J].电子政务,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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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洗稿”为代表的文字侵权。文字侵权是当前
自媒体平台侵权的重要形式,任何未经作者授权同意就擅自修改、删减、改编其文字作品的行为都可以称为文字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在形态上有可能是显性行为,如直接复制粘贴等,这类侵权便于判断;也有一些是隐性行为,其中洗稿是当前最具有代表性的侵权现象,它是指对他人的原创作品进行篡改、删减,进行抄袭和剽窃的行为,尽管在形式上和原作不一样,但在内核实质上是对原作的抄袭。自媒体洗稿分为人工洗稿和机器洗稿,随着“洗稿”产业壮大,大量技术被运用到洗稿的过程中,甚至在网上就可以买到洗稿的软件工具,这些软件工具能够根据关键词采集爆文,实现“一键伪原创”。其中,一些技术性手段,如万能文章采集器、爆文采集等软件,都为机器洗稿提供了便利。通过万能文章采集器,用户只需要进行关键词输入,并选择一定的搜索范围,系统就会自动收集相应的热门文章,形成专门的资料库,通过软件进行批量转译后,搜集到的热门文章就会被“洗”出来。这类行为在判定侵权上相对困难,需要更为细致地调查取证和判断。
2.未经授权的图片侵权。随着视觉媒体的不断发
展,这种图片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统计,从2015年到2017年,关于图片侵权的案件增长在短短两年时间内翻了3倍。但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图片侵权的关注度较弱,版权保护意识不够强,图片版权保护的地位也比较尴尬,甚至在最新的互联网版权报告中,关于图片版权保护的问题都没有被专门提出,而互联网图片无论在使用量还是使用频率上看,都应该是一个值得重点讨论的问题。这种情况也导致图片侵权现象仅次于文字侵权,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也表示,目前几百万的微信公众平台在互联网图片使用上,存在大量侵权风险,盗版情况突出。因此,对图片无意识、不规范使用侵权,以及对图片版权不够重视,成为图片侵权现象频发的重要因素。
3.未经授权的音频和视频侵权。在音频侵权方面,
国内知名自媒体平台喜马拉雅也存在侵权行为。2018年3月20日,作家曾鹏宇发现喜马拉雅FM在没有得到自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上传自己的作品《世上有颗后悔药》,并对其进行有声书创作,允许用户免费下载和打赏,但并没有与自己实现收益分成,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著作权益。实际上,该平台的侵权行为远不止这一起,如对唐家三少作品《斗罗大陆》的有声读物改编就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但无论在播放量还是收益上,都为平台带来了巨大利润。随着短视频等平台的不断发展,视频侵权行为越来 越凸显,如针对用户上传的原创视频,不经过用户授权,擅自改编剪辑传播的行为,都属于内容侵权行为。同时,短视频平台侵权网站内容和传统媒体内容的行为也更加突出,如电视剧《延禧攻略》自2019年7月19日在爱奇艺独家播出后,各种盗版资源不断出现在网络平台上,不仅是未播出剧集,还有该剧的剧本,这种侵权就是针对视频内容的侵权。因而,在新媒体时代,版权侵权具有多种形态,更为复杂多变。
二、新媒体内容版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由于维权成本高、版权归属确定难、鉴定技术不成熟等问题,导致一些原创作者处于不想维权、不会维权、不去维权的“三不”状态,也给侵权留下了空间。
1.维权成本较高,但版权保护收益较低。目前,
新媒体内容侵权维权成本过高,但版权保护收益较低,成为新媒体内容版权保护的一大困境。一些被侵权者往往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北京市对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惩罚只有千字2~300元,这个处罚力度对侵权者来说无足轻重,甚至根本无法支付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导致维权者赢了官司却倒贴钱。在图片侵权方面也是如此,根据一些自由摄影师的分析,如果是个人作品维权,无论是找律师还是开庭,通常拿到的赔偿也就200元,但是却极大耗费了自己的精力,因而一些被侵权者就选择沉默。同时,这些被侵权对象也处于弱势地位,如作家曾鹏宇就被侵权一事拨打喜马拉雅客服电话,客服表示,如果存在版权纠纷,需要提供能证明版权归属的相关文件。但实际上,据一位与喜马拉雅版权部门打过交道的出版社工作人员称,“这个版权证明可没那么容易,喜马拉雅对于作者合同、翻译合同、出版社盖章文件都不认可”,这大大增加了维权难度和成本。不仅对个人如此,一些新媒体平台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在经历漫长的诉讼期后,拿到的赔偿往往没有达到预期。与侵权带来的收益相比,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付后,依然稳赚不赔,这也是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2.版权归属确定难,鉴定技术难。新媒体传播无论
在渠道上还是主体上,都更为多元复杂,不同渠道交叉传播、跨媒介传播现象突出,因而,当新媒体内容在平台上传播多次后,更容易出现失真现象。而不同手段的侵权删改等,又导致最初的内容版本在版权归属上难以确认。同时,多级传播和多次侵权现象也导致新媒体时代内容侵权的主体认定较为困难。在传播过程中,侵权行为发生往往更为迅速,涉及的面也更为广泛,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