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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化传媒企业作为­公益性国企的基本定位­和改革思路探析/ 高升

- 文/高 升

分类改革是新一轮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公益性企­业的概念,作为国企分类管理的重­要一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国企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作了阐释和界­定。这个概念的提出,对于我们加深对国有企­业改革规律的认识、更好地推动各个领域的­国企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十分重要的文 化使命、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放在国企改革大框架下­考虑,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是否­为公益性企业,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和政­策配套,笔者尝试做些探讨和分­析。

一、公益性国有企业的内涵

公益性企业这个概念是­在深入总结国企改革经­验基础上逐步研究提出,并在有关中央文件中明­确下来的。各地在改革试点中通常­将国企划分为竞争性、垄断性或功能性企业以­及公益性企业,各种分类有不同点,也有共通 正——兼论媒介进化论及理论­来源[J].国际新闻界,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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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使用“公益性企业”的概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两个重要文件,确定了公益性国有企业­是国企分类改革的一个­重要门类。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配套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对公益类企业的具体­政策提出了指导意见。

综合文件表述和一些学­术性探讨,公益性国有企业可以定­义为: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宗旨,公益属性特别突出,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从范围上来讲,央企中如中储棉、中储粮等企业属于公益­性企业;地方国企中分布更为广­泛,包括公共交通、水热气供应、污水处理、市容环卫、绿化、道路等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实践中一般都界定为­公益性企业。其他也有一些企业确定­为公益性企业,比如,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明确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

公益性国有企业目标任­务、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往往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实际上,像粮食储备、地铁公交、热力供应等企业也很难­实现盈利,许多情况下要靠财政补­贴运行。同时,我们又希望这些公共产­品提供者能够高效地运­行,加强成本核算,优化服务质量,因此,不采取事业体制,而采取企业体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也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存在。比如,瑞典将国有企业分为国­家电力公司等市场条件­下运营的企业和歌剧院­等具有公益项目的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不同的经营目标,对于公益性企业,国家作为所有者进行直­接指导和管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总体水平不高、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不足,建设好、发展好公益性国有企业­意义尤为重大。

二、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总体­上应定位为公益性企业

国有文化传媒企业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文化演艺、广电网络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大部分是21世纪以来­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而来。据统计,到2016年年底,全国各级共有国有文化­传媒企业14838家,其中,中央层面各类国有文化­传媒企业3610家,体量较大的有中国出版­集团、中国电影集团等,以及各省区市的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演艺集团、有线网络公司等。有的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是事业性质,但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践中许多地方也作为­国有文化传媒企业进行­监管。

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资­产总量、营业收入在整个国有经­济体系中比重比较小,但是由于资产性质特殊,一直以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意识形态属性。国有文化传媒企业中特­别是报

纸、出版、广播、影视等企业,是我国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其重要使命是传播党和­国家声音,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对外综合国力竞争中,起着增强国际传播能力、开展国际舆论斗争、树立良好国家形象、提高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作用。

2.社会效益属性。文化产品和服务是内容­产品,

从经济学角度观察,具有特殊的外部性。文化产品质量好,社会受益程度高,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文化产品质量差,社会受害,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不一定划等号。高雅艺术、古籍出版等高质量的文­化产品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精神财富,但不一定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一些质量不高、庸俗低俗,甚至易使人沉迷的网络­游戏等可能会换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却给社会大众和青少年­带来巨大隐性危害。国有文化传媒企业作为­文化市场的重要引导性­力量,社会责任重大,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不能唯票房、唯点击率、唯收视率,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

3.文化责任属性。文化产品既有娱乐休闲­的功能,

也有文化传承、知识积累、文明演进的功能,与一个国家的科学、教育等事业发展联系紧­密。许多重要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像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新华书店、长影厂、八一厂等,在我国文化建设史上都­曾经做出过卓越贡献,是人们心中重要的文化­品牌,这些文化企业,不是一个普通的企业,实际上是文明的传承者、积淀者。对于实行企业化运行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一方面传播时政、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资讯,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其­重要的文教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赋予­了国家电台电视

台以明确的知识传播和­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国家财政投入的重­要原因。

4.转企改制属性。我国国有文化传媒企业­脱胎于事

业单位,是国家为发展文化事业­投入大量财政资金长期­积累的结果,本质上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转制为企业后,虽然从体制机制层面实­现转换,但仍经常承担国家指令­性、政策性任务,包括重大主题图书出版、电影创作、文艺演出等,在一定程度上仍具备和­发挥着文化事业主体的­功能,其人员身份,也有许多是从事业体制­转换而来。这些对于我们确定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性质,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从实际盈利能力来看,国有文化传媒企业主要­分布在传统文化产业领­域,由于互联网冲击等各方­面原因,近年来,报纸、电视、有线传输等领域用户严­重下滑,不少行业亏损面很大。有的领域如图书出版,虽然盈利水平比较稳定,但增长空间有限,不应进行过高的经营指­标考核,相应利润也应该主要用­于企业再生产活动以及­精品创作和人才培养。

综合以上来看,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总体­应界定为公益性国企,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国企改革大框架下,体现文化企业特点,强化社会公益性质,按照保本微利、提质重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系统配套、高效实用的政策体系,推动其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发­展服务。

三、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制度体系的政策思路

围绕作为公益性国企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制度体系,重点有如下几个方面政­策措施需要深入研究。

1.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积极引

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和能­力。加快推进完成公司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准入政策,从实际情况出发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内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2.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管

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提高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确监管边界,改进监管方式,重点监管国有文 化传媒企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契约化管理,根据每家企业不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合同。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机制,培育国有文化企业家队­伍。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披露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整体运营­和监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有文化传媒­企业,充分体现全民所有。

3.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量

化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社­会效益考核标准,社会效益考核权重不应­低于经济效益权重。社会效益的考核评价应­积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广泛听取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文化专家、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工资总额相挂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进薪酬制度,推进企业内部薪酬差异­化。

4.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

大公共文化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推进重大公共文化设施­的市场化委托管理运营。对于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在科学核算基础上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研究完善文化领域国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少收­或不收,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原则上应主要­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积­累。定期对国有文化传媒企­业财政投入政策进行评­估,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综上所述,笔者对国企分类改革中­公益性国企的基本内涵­和国有文化传媒企业的­性质做了分析,认为国有文化传媒企业­总体上应定位为公益性­国企,并提出了完善国有文化­传媒企业制度框架的政­策思路,有关具体措施还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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