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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与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实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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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消息:《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发布实施。

消息称,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编制并审查了《要求》,1月日15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 GY/ T321- 2019,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另外,

《规范》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

《要求》显示,该标准规定了对县级融­媒体中心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撑的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并适用于支撑县级融媒­体 中心的省级技术平台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另外,《要求》还指出省级技术平台应­为县级融媒体中心开展­媒体服务类、党建服务类、政务服务类、公共服务类、增值服务类等业务提供­支撑,支持县级融媒体中心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深入融合。

《规范》显示,该规范基于县级融媒体­中心的业务类型,规定了其总体架构、功能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关键技术指标及验收要­求等内容,且适用于县级融媒体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

与此同时,《规范》还指出县级融媒体中心­应整合县级媒体资源,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不断提高县级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并提出如下总体要求:

1.应按照移动优先的原则,利用移动传播技术,形成渠道丰富、覆盖广泛、传播有效、可管可控的移动传播矩­阵;

2.应按照“媒体+ ”的理念,从单纯的新闻宣传向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增强互动性,从单向传播向多元互动­传播延伸,将媒体与政务、服务等业务相结合,提供多样化综合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开展“媒体+政务”“媒体+服务”等业务;

3.应开展综合服务业务,面向用户提供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社交传播、教育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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