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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主播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 文/唐衍欢

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表演(直播)社会价值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已经­突破4亿,其中游戏直播用户和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分别­占网民总规模的29%、28.5%。可见,网络直播3.0时代正在全面到来,网络直播行业的市场价­值也正在得到全面释放。但客观来讲,网络视频主播崛起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涉及色情、暴力、犯罪等内容泛滥,严重危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2018年4月8日,国家网信办要求快手和­火山小视频暂停有关算­法推荐功能,并将王乐乐、杨清柠、陈山等违规主播列入黑­名单,做出了封号禁播处理。2018年4月8日,央视四套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公开对五位主播进­行点名批评。全媒体时代,从事网络视频直播已经­成为许多人的“捞金”途径,但如何对这一群体实施­有效监管,在确保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使其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传播阵地,无疑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网络视频主播监管的难­点

网络直播3.0时代,网络视频主播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职业角色,并在自媒体的作用下,赢得了不同层次受众的­欢迎。但在进入门槛低、观看碎片化、平台泛娱乐化等因素的­影响, 网络视频主播规模迅速­膨胀,并进入了野蛮生长的阶­段,为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身份认证困难。2018年1月31日­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并明确指出所有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未能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体,都不得从事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视听服务。而在2017年,国家网信办就要求网络­直播企业必须进行合法­登记备案才能进行运营。但许多网络直播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允许未持证主播进入直­播间开展视听服务。此外,因网络直播是基于现实­场景生成的即时互动行­为,受众与现场、受众与主播、受众与受众之间形成了­多层次的传播机制,在人工审核滞后、技术审核不到位的背景­下,对网络主播身份认证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

内容审核困难。在自媒体的信

息场域内,网络直播平台的吸金力­直接与网络主播的魅力­挂钩,为了提高平台的流量,许多网络直播平台直接­忽视了主播内容的审核,对于出现色情、暴力、拜金等信息或行为基本­采取了姑息态度。而这种信息传播源的监­管缺位,直接造成了网络直播环­境的整体“崩塌”,许多主播为了“博出位”,不惜触碰道德与法律的­红线,造成色情、暴力、低俗等负面信息充斥网­络直播空间,对广大受众特 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十­分不利。近年来,许多青少年私下花重金­购买道具“打赏”主播的新闻屡见不鲜,对家庭、社会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技术监管困难。根据有关规定,

所有网络直播平台都必­须在播出界面的显著位­置注明相关播出标识,并提醒受众及时查验平­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以确保平台生产与传播­的内容在既定法律范围­框架内。但就现状来讲,许多网络直播平台仅仅­公布了ICP和文备案­号,并没有公布许可证有关­信息,再加上相关管理部门技­术监管缺位,造成许多不正规网络直­播行为大肆发生。如此,因网络主播高度媒体化­和媒介素养培训不够,在平台任务和利益驱动­下,必然会迎合受众的低俗­偏好,最终成为网络直播空间­的“蛀虫”。

网络视频主播监管的对­策

直播3.0时代,网络视频主播的规模越­来越大,而因此滋生的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多维立体的监管体系。

履行基本职责,加强身份把关。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网­的战略背景下,对网络视频主播进行有­效监管,对净化网络空间、引导舆论走向、构筑和谐社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

意义。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必须要全面践行自身职­责,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通过令行禁止来强化主­播法律意识,真正实现法律法规的内­化于心,外显于行。网络直播平台要不断完­善主播的信息发布流程,在深入总结和全面归纳­的基础上,确保网络视频直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此,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许可证获取制度和直播­内容备案要求,如提高获取许可的难度,对新申请许可证的平台­实施类别限制和资本限­制。对那些规模较大的直播­平台来讲,如果要开展大型赛事或­演唱会直播业务,就必须要获取相关的视­听许可证。当然,这种许可制只是最简单­的一种身份把关机制,还需要加强内容建设,不然就会发生牌照交易­等违规问题,最后偏离了许可制建构­的初衷。在内容备案方面,要严格要求网络主播通­过正当内容的竞争吸引­受众,同时平台要做好内容生­产的细化归类,避免碰触法律与道德红­线。需要明确的是,在直播3.0时代,要想对每个主播身份进­行严格把关是很难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更加详细的监管细则,如明确规定主播认证最­低标准、直播内容的底线、具体的惩罚措施等。

加强法律规制,提高媒介素养。

全民直播时代,政府必须将网络视频主­播纳入行政执法对象行­列,通过强化主播法律意识,提高主播媒介素养,最大程度消除负面信息­源,引导主播通过弘扬正能­量吸引受众,最终达到净化直播空间­环境的目的。而要想达成上述目标,还需要加强跨地域、跨部门的协作执法,通过整合优势力量对违­规主播进行惩治,坚决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主播言论或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治网,全面树立法律在直播领­域的权威,如对因主播道德失范行­为而带来的违法违规,必须严格要求当事主播­承担相应责任,进而增 强正确社会价值的导向­性。另外,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公约­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加以有效规范,如开展网络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必须要具备­合法资质,如果达不到基本的介入­条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严禁开展视频直播­服务。

此外,要明令禁止网络主播利­用直播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可对主播采取“实名认证+黑名单”的身份约束体制,进而有效解决主播道德­失范、乱象丛生的问题,促使其尽快结束野蛮生­长,迈入常态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当然,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法律规­制,促进网络主播向正能量­传播者的角色转型,而且还要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利用行政手段,全面强化网络主播的责­任意识,最大程度消除因主播不­当直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加强技术监管,完善行业生态。

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主要­采取流量获取和识别的­技术方法,通过对主播流量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并重点关注流­量突然增多的主播。但这种以流量数据分析­为主的监测是相对简单­的,要想实现对网络主播的­全方位监管,构建立体化、层级化监管体系,就需要有成熟技术作根­本支撑。因此,开发完善的配套技术对­网络主播进行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如研发人脸识别技术、信息发布延时技术、弹幕监测阻断技术、传播内容甄别技术、语音识别技术等,其中,提高网络主播实名认证­效率的人脸识别、内容甄别、语音识别等是实现网络­主播全面监控的关键技­术。在正式进行直播前,利用人脸识别可快速完­成对主播注册信息的对­比分析,以实现对主播的实名认­证。而在直播过程中,在进行流量监测的同时,利用内容甄别技术,如语音分析、图像抓 取、视频监测等,可对主播直播内容进行­实时审核。在直播结束后,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相应的主播数据库,根据违规类型和处理方­式进行全面统计分析,以便为后续的主播监管­提供重要数据支撑。

此外,还要积极利用云屏蔽、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主播发布的影音图文­等信息进行精确匹配和­快速甄别,以真正实现对网络主播“无死角”的技术监控。可以说,人工智能监控技术在直­播监管领域的应用,不仅可以降低人工审核­的成本,而且能有效避免审核盲­区的出现,同时能够实现对主播的­实时监控和智能追踪。所以,相关主体必须要积极推­动这一技术的应用,在完善主播监管局面的­基础上,改善直播行业生态系统,优化网络直播用户体验,以进一步拓展网络直播­行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结语

可以说,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全新的娱­乐消费点,并促使网络直播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娱乐­化大众媒介。若是任由主播肆意传播­负面信息,必然会对网络秩序造成­破坏,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监管,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网络主播作为全新的角­色类型,目前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对其监管也不能浅层化,需要从平台、政府、技术等方面统筹协调,加强规制,注重引导,要做到“红灯”与“绿灯”并行不悖,使网络主播更具发展潜­力和创造精神。相信在政府部门、各平台和广大主播、用户的共同参与治理下,网络主播队伍必然会愈­加规范,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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