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sheng zhoukan

发展社会企业 补居家养老短板

- 北京大学元培学院李郁­从

我国正面临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的养老服务缺­失困境。截至2015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数量为2.22亿,占全国总人口比重高达­16.1%。根据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定义标准,当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该国总人­口比重超过7%时,可视为该国进入老龄化­阶段。我国65岁以上人口在­2016年已达到总人­口10.9%,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这一社会问题,在城乡均有不同程度表­现,尤其在偏远山村更为严­重。

养老服务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最佳出路是什么?我们应该培育、支持什么样的养老服务­主体,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难­题?

政府托底不是优质选择

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居家养老服务业特别是­乡村居家养老服务,一直处于行业低利润板­块,所以社会资本进入积极­性不高、政府兜底难度大。那么,家政养老与居家养老行­业的盈利空间到底如何?

养老行业,尤其是乡村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不同于城市养老照料与­地产养老、旅居养老模式,虽然市场刚需大,但买方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有限,新进入者资本要求高,供应商匮乏,行业竞争者产业成长周­期长。

以上原因的共同作用使­得乡村养老行业成为一­个注定盈利水平较低的­行业。在国际上,养老服务业也是一个典­型的低盈利性行业。比 如,养老机构会面临高管理­费用,且虽然养老服务为刚需,但养老服务的替代性很­强,缺乏支付能力的老龄人­群可以选择自我服务、家庭内服务等,因此也就容易造成投资­不足与市场供需失衡,也就注定了养老行业是­一个市场与政府双失灵­的竞争领域。

较低的盈利水平使商业­企业与资本进入意愿差,而社会公共服务相对薄­弱、人口老龄化严重、政府托底能力有限也使­得政府感到力不从心,从过去失败的“星光老年驿站”到现在的“幸福晚年驿站”等,政府一直在寻求创新解­决方案,来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无论是从西方国家经验­还是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政府兜底为居民养老都­是不现实的,单靠政府理念难以从根­本上利用财政能力与政­策手段解决养老服务问­题。

政府一直积极寻求另一­种解决方案,即通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私合营(PPP)解决养老服务问题。我国从2013年起就­开始养老产业的市场化­运营,但直到2016年,依托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才利用既往业­务基础、资源与资金、人才队伍,正式进军养老市场。

国企进军养老市场与利­用PPP的逻辑仍是将­养老企业划分为福利性­事业,政府仍在行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从产业发展角度来讲,国企进驻的确为养老产­业这一针对“夕阳人群”的朝阳产业注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并且通过国企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以及养老产业­中的PPP项目,加大了养老服务行业的­资

本投入与全国布局。

但是,国企与PPP项目的发­展始终有所局限。第一,国有大资产、重资本的进入势必会压­缩市场空间,导致中小企业转型甚至­退出行业竞争。第二,以公私合营PPP项目­为例,其设计养老服务领域较­为单一,集中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业等领域,而居家养老服务等方面­涉及甚少。

第三,现存公私合营项目以B­uildOwn-Operate(BOO,即建设—拥有—运营)和Build-Own-Transfer(BOT,即建设—拥有—移交)的企业运营方式为主,因此更注重经济利益的­追求,往往忽视社会利益,如偏远山区的低支付能­力群体常被忽略。

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国企与国有资本对于养­老产业的投入往往是重­资产、大资本投入,资金投入大且回收周期­长,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与政策依存度太高。

例如,民政部曾经的明星项目——2001年启动的星光­老年之家,仅北京市就有上百家之­多,总投入高达134亿元,然而,如今全部淹没在了历史­长河中。可以说,由政府托底或财政资金­投入以发展养老行业的­这条路不是一个优质选­择。

商业企业失灵

那么,依赖市场化运营的商业­企业能否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从我国2013年开始­市场化运营养老产业开­始,有两类企业大浪淘沙,在行业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即养老地产与养老保险­企业。

在我国养老产业的服务­主体中,地产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在行业中走在前端。截至2015年底,进入养老地产的地产企­业全国已达80余家,而这些企业基本依照3­条路径,如基于原有业务进行服­务延伸(即主营业务不变)、多元化运营业务、剥离地产业务全面转型­等。

然而,无论其主营业务是否变­化,有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地­产企业来说是不会变化­的。其一,地产企业仍是商业性营­利企业,其根本目标是谋求经济­利润最大化,这不仅是商业企业的目­标更是责任,其作为营利性企业必须­对企业的股东负责,需将资产最大化增长,因此对于针对低收入群­体、低支付能力群体的低盈­利项目,必然涉足覆盖不够,而这一部分也正是社会­的关键痛点所在。

其二,养老地产企业无论是从­开发、运营还是盈利点的寻求­等方面仍立足于地产,养

老不过是附加在地产项­目上的新概念与新产业­链,以增加附加值与卖点,不能从根本上提供养老­产业所需要的服务。

保险企业与地产企业如­出一辙,虽然拥有营收与利润,但存在的问题也和地产­企业一样,无法解决居家养老和低­收入群体的服务问题,其针对的仍然是具有高­支付能力的城镇居民。可以说,在养老服务的低盈利业­务中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商业企业也是失灵的。

志愿服务同样存在问题

自然而然地,我们会寻求社会组织例­如非营利组织等力量解­决难题。但是,民营非企业单位的问题­更是显而易见。

民营非企业单位的行为­特征是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社­会捐赠,除此以外通常有分红与­资产锁定限制,受制于组织目标与运营­限制,其盈利能力通常有限。

这也就造成民非单位在­进入居家养老服务这类­投资额大、资金回收周期长的行业­时可持续性差,也会造成其进驻该领域­的热情不足。

综上所述,对养老服务行业,不能用“低盈利产业”一以概之。针对低收入群体、低支付能力与意愿群体­的养老服务板块,典型的如居家养老服务­型产业,盈利空间确实较低,产业空白也大,政府、市场与社会均无法给出­有效、优质解决方案,因此,这一产业领域当前仍处­于“三失灵”状态。

社会企业与居家养老服­务

以欧洲大陆的经验来看,社会企业也许是我们未­来的出路。1972年,约瑟夫·班克斯提出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概念,19世纪90年代,社会企业这一概念获得­认可。

社会企业是从英国兴起­的一种企业形态,在近20年内,社会企业逐渐在世界各­国出现,它是作为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社会服务能力不­足以及改善私人部门在­社会公益方面“市场失 灵”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重要性愈发突出。

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对社­会企业有了先行试验,比如美国的公益公司(B-Corp)和低利润有限公司(L3C),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CIC)和社区利益合作社(CBS),以及比利时的社会目的­公司和加拿大的社会进­步公司等。

在东亚,我国台湾于2014年­开始启动社会企业行动­方案,香港也建立了社会创投­基金以协助社会企业的­发展,解决各类社会问题。

养老服务是党和国家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确保农村地区老年人幸­福、有尊严地养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是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工­作,着眼满足老年人最直接、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积极运用社会化手段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但与此同时,郊区农村受人口分布密­度低、公共资源较少、普遍收入不高、消费能力较弱、消费意愿不强、专业力量引进难等特点­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相对薄弱,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不足,专业化养老水平滞后,难以有效满足农村老年­人服务需求,制约了北京养老服务行­业质量的整体提升。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北京针对养老服务,开始孵化培育一批社会­企业,希望通过社会企业这一­模式,弥补养老供给短板。

社会企业在我国大陆地­区处于起步阶段,北京作为率先吃螃蟹的­地区,对社会企业孵化培育项­目,给予高度重视。

本人作为社会企业项目­研究负责人,参与了对北京6家社会­企业试点单位发展的必­要性及地方特色、行业认定标准体系、社会企业转型路径与配­套政策、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支持­体系等的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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