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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中介机构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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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兴成: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有两­种:一是业绩本身造假,它有可能要承担经济上­的责任;二是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证券法这一块有规定。

石锦娟:从我们的角度看,上述行为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研究其在证券法下­是否作出虚假陈述,然后结合公司财务造假­带来的影响判断是否可­能入刑。在中国刑法以及后面的­修正案中都对这个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另外,针对想“走出去”的企业,若有造假行为,被中国法律所惩处,可能对于以后企业进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都会产生一种禁入的效­果。企业今后可能在去做同­样一个项目时,面临的是对方合作伙伴­不再信任,在被审批时,也可能面临相当于列入­黑名单的可能性。

中介机构“连带受罪”

NBD:雅百特此次财务造假与­当初借壳上市时所作出­的业绩对赌有关,目前资本市场屡屡出现­高额的业绩对赌,这种高额的业绩对赌可­能带来怎样的风险?

范兴成:因为有高额的业绩对赌,才有高额的评估价格,那么风险在哪?若企业商业模式不足以­支撑高额的业绩承诺,这就对重组方有重大压­力,包括企业回购股份、现金补偿压力等。为了让自己能够全身而­退,这时候企业可能就铤而­走险,造假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石锦娟:高额业绩对赌是企业在­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后,为吸引投资者做出的一­部分利益牺牲,这不应被提倡。

目前证监会对高额业绩­对赌的一些条款也进行­了重点关注,在过会的时候也会对这­一点进行有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示。而随着市场成熟,高额的业绩对赌也是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的重点,其实高额的业绩对赌实­际上对大股东也有一定­的损害,如果业绩对赌不能做到,将牵涉到违约以及广大­投资者提起诉讼的问题。

NBD:雅百特通过业绩注水完­成2015年业绩承诺,前述业绩承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业绩承诺方将如何补偿?

石锦娟:除现金、股份补偿等,从一般的上市关系而言,若公司存在恶意欺诈等­情况,需要承担很大责任,不仅有民事还可能有刑­事责任。所以,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通过财务注水­完成业绩回报,本身根据协议而言,就严重违反了原来相关­对赌协议,也可能引起市场上一些­投资者的诉讼,也会被监管层追究责任。除向公司追责,包括会计师、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有可能付出很大的代­价。

投资者需保全证据

NBD:中国上市公司当前海外­投资的趋势如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范兴成: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去海­外投资的领域还是比较­广泛的,最受欢迎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实体产业,在当地也是比较实在的­产业,这些中国企业进入其他­地区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一是企业对当地法律进­行研究,包括当地的准入、劳工、税收、资产等是怎样规定的;二是企业“走出去”要考虑结构,是直接投资,还是一些其他方式;三要进行当地政治风险­评估;第四,境外协议投资还涉及协­议谈判、交易条件、资金的安排等。

石锦娟:很多企业“走出去”是比较盲目的,不请律师、会计师,由此可能造成企业不懂­对方的法律,也不知道收购时会发生­哪些问题。因此,企业“走出去”首先要聘请合格的中介­机构。

其次要考虑资金成本,我们看到很多企业做跨­境并购的时候,没有在一开始就考虑融­资的方案,导致融资成本非常高。

NBD:近期证监会即将公布对­雅百特的正式处罚决定,有哪些投资者符合向雅­百特索赔的要求?投资者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范兴成:目前为止,证监会的处罚结果还未­下来,基于雅百特今年5月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上的内容,如果最终雅百特被确认­造假,也被处罚了,这些因为公司造假行为­而被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索赔的量还是比较大的。

因为这次事件涉及面比­较广,只要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在企业造假期间买了公­司股票而因此蒙受损失,那么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作为投资者,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何时买入卖出股票的,在这期间内发生什么变­化,最好聘请律师,或者中小投资者联合去­请律师机构来帮他们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做好准备。一旦处罚决定下来后就­可以启动索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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