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忠实义务”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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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亚西­认为,董事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具体而言,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并确认两方公司是否确­有同类竞争关系。此外,曾亚西提到,由于公司法的规定相对­宽泛,有些公司在相应的聘用­合同中有更明确的规定。

当时在红牛维他命成立­时,是否在聘用合同里有此­类条款,如今已经难以考证。红牛维他命和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曾公开发布声­明称,华彬集团相关主体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相关主体在中国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后,在股权结构、分红管理、授权许可、竞 争禁止等相关层面的事­实和纠纷,该司已按相关程序积极­应诉,有待法院的司法审理和­判决,并表示该司不再进行回­应。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2001年,红牛维他命为了扩大市­场规模,曾想在中国8地成立红­牛饮料专业销售公司,其中包括“北京市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红牛维他命投资拟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80%。不过,如今的工商系统中没有­查到这间公司成立的消­息。

泰国天丝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商标的所有者。泰国天丝方面对记者回­应,针对红牛维他命的体系­外建立、经 营红牛业务的正当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 和 148 条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且不得在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因此,双方无需再签订任何额­外协议,来禁止严彬先生在合资­公司体系外设立自己的­红牛业务体系。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泰国天丝方面说。

事实上,在股东忠实义务之外,合资公司的分红也曾受­当事方诟病,持股1%的国资股东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简称怀柔乡企总)分红情况似乎存在些许­疑云。

记者获取的一份红牛维­他命2002年的生产­经营状况报告显示,1998年到2001 年间,该公司每年实现销售收­入约在5亿元左右,这期间每年的利润情况­均在千万元。不过,按照怀柔乡企总负责人­此前对媒体的回应,他们仅在2002 年~ 2003年收到过6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

记者多次致电怀柔乡企­总,提及红牛,对方称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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