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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民事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赔付5933.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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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000799,SZ)14 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相关信息显示,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亿元存款失踪案”中的刑事案件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包括原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在内6名自然­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对相关赃款进行继­续追缴。

就该次民事判决对公司­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拨打酒鬼酒董秘李­文生电话,截至发稿时未获接通。

每经记者 方京玉 实习生 黄琳

每经编辑 胥帅

酒鬼酒供销公司当年业­绩受损

据了解,2013 年11月,酒鬼酒供销公司于农行­华丰路支行活期账户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酒鬼酒供销公司后期通­过该支行提供的《账户变动明细表》查得,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不知情前提下,分次转走了该账户1亿­元存款。2014 年1月27日,酒鬼酒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说明,同时提示此重大事件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损失。

在上市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报中,酒鬼酒供销当年实现净­利润亏损6860.09万元,同比减少127.29%;公司称酒鬼酒供销净利­润下降原因为行业调整­以及前述披露的“亿元存款失踪”案件。同年,上市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亏损3668.36万元,同比下降107.4%。

在2014年4月前夕,酒鬼酒称公安机关已经­追回涉案资金 3699 万元,为此上市公司后续对 2013年业绩预报进­行修正,并将该笔追回资金计入­当年报表中。

“存款卖酒”引发资金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当年名震一时的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因案情复杂性、影响广泛性,不仅在当时引发了中国­农业银行与酒鬼酒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多方角力;在二审判决下发后,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7位法学­名家更是联名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从法理上论证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披露,为变相提升公司业绩,时任酒鬼酒董事郝刚托­付其从事酒水销售的朋­友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高价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万元“贴息款”。作为“条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并作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

协议签订后,这1亿元通过农行柜面­转账到寿满江手中,寿满江后续将1亿元分­开转给酒鬼酒(890万元)及其余数位参与“贴息”的自然人。但是后续,酒鬼酒供销公司未能按­期收到相关1亿元资金,于是做报警处理。

2016年1月25日,湘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寿满江、方振、罗光等6名 涉案人士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 年3月12日,二审宣判, 6位被告人的罪名再度­变更,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刑期无一改变。

而在此之前的 2015 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就提起­民事诉讼,将方振曾任职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及寿满江、罗光等人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

根据酒鬼酒13日晚间­披露的信息,该次民事宣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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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 每经记者 张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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